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7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債 務 人 張育瑋
債 務 人 曾烟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405,75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4,405,756元 113.4.24~113.6.15 2.61 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13.6.16~清償日止 2.74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SCDV-113-司促-9777-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