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佳君
被 告 戴毓宏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902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KSEV-114-雄補-470-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