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OOO 住○○市路○區○○路00巷00號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附
件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共有物協議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甲○○(下稱甲○○)前經本院
以111年度監宣字第680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因甲○○與第三人乙○○共有如附表所示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雙方已依照權利範圍比例協議分割並
請地政人員到場進行測量,甲○○分得土地後,較易規劃使用
,增加土地價值及效益,爰依法聲請如主文第1項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
,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且有戶籍謄本、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共
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80號民事
裁定、地段圖及高雄市路竹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處分不動產分割同意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80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確實,乙○○
於本院調查時亦陳述其同意系爭土地按前揭分割契約書、地
段圖為分割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堪信可採。另聲請人
與第三人洪毓宏已開具甲○○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備查,又分
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聲請人為甲○○之監護人,代
理其辦理系爭土地協議分割之事宜,自應聲請本院許可。
㈡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為甲○○與乙○○分別共有,實際上較不利於
使用,如進行分割,使甲○○於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比例分於
特定土地,確實有利於使用,又甲○○受分配之土地(即附件
所示分割後編為高雄市路○區○○段00000地號土地),形狀方
正,受分配之面積亦與甲○○於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比例換算
後面積大致相符,有前揭地段圖、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可參
,是倘依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確實符合甲○○之利益
,是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甲○○就系爭土地,依附件所示之分
割方法辦理共有物協議分割事宜,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路○區○○段000○0地號 11,703.82 乙○○ 100000分之51014 甲○○ 100000分之48986
附件:高雄市路○區○○段000○0地號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
地段圖、高雄市路竹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KSYV-113-監宣-538-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