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新臺幣參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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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仁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2-04

TPDV-114-司促-1106-20250204-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君悅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峻岳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其中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捌仟零捌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3,000,000 元,到期日113年11月28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3

TCDV-114-司票-845-20250203-1

司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蔡承岡 相 對 人 林律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3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 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4

CTDV-114-司票-79-20250124-2

司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蘇孟正 相 對 人 林衣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3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 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4

CTDV-113-司票-1353-20250124-5

智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9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哲 陳世欣 王裕衡 吳承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趙昕姸律師 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趙昕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5234號、第11607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偵續字第7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忠哲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五 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陳世欣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六 編號4、5、13所示之物沒收。 王裕衡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 表七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吳承恩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八 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事 實 一、李忠哲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矽公司)垂直式探 針卡(Vertical Probe Card,下稱VPC)研發處研發二部前 經理(任職期間民國97年11月17日至106年6月23日);陳世 欣係旺矽公司VPC研發處前資深工程師(任職期間100年4月7 日至106年6月30日);王裕衡係旺矽公司品保部物料品質工 程組前組長(任職期間99年10月6日至106年9月15日);吳 承恩係旺矽公司VPC研發五部前工程師(任職期間103年6月1 1日至106年8月31日)。其等到職時,均曾與旺矽公司簽署 服務合約書,內容載明旺矽公司員工就旺矽公司之營業機密 負保密義務,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 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 利用,旺矽公司之同仁手冊亦載明公司之資訊軟體僅限處理 公務使用,禁止使用於私人用途;公司任何相關資訊,非經 過核准,禁止儲存、轉送、影印、郵寄或以任何形式給予非 屬公司員工之第三人。詎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各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 秘密之犯意,各自違反旺矽公司資訊保護規定,而為下列犯 行。李忠哲於106年3月22日至106年5月26日,接續自旺矽公 司機密檔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一(除編號 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 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電磁紀錄至其使用之隨身硬碟;陳世 欣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30日,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 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三所示之旺矽公司營 業秘密電磁紀錄,並將該電磁紀錄列印成紙本文件後攜出旺 矽公司,並將之存在在其居所及穎崴公司辦公室;王裕衡於 106年7月26日至106年9月8日,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 服器,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 製如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 電磁紀錄至其個人隨身碟內;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以照片 翻拍方式,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之營業 秘密,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已自旺矽公司離職之陳世欣 。嗣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陸續離職後,經旺矽 公司稽核單位察覺有異,具狀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提出告訴,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執行搜索,始悉上情。 二、案經旺矽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管轄權:   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行為後,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8月30日施行 ,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營 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不適 用前項規定: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 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一 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是本件依上開規定本應由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然依現行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 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則本院 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仍有管 轄權,故自得為實體審理,合先敘明。 二、審理範圍:   公訴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固均主張本院審理範圍應擴張至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 」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等語;惟查,本案檢察官原即 起訴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違反營業秘 密法之行為態樣即為「重製」,此觀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 、第11607號起訴書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本 院審理之範圍,自為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李忠哲、陳世欣 、王裕衡、吳承恩4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態樣;況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期間,始終未提出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 衡、吳承恩4人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告訴人旺矽公司之 營業秘密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 最高法院10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本院認依卷內 現存證據,已可判斷被告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 承恩4人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 業秘密,且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 承恩4人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 業秘密部分之提出證據,從而,本院審理範圍自僅為檢察官 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第11607號起訴書所指之範圍,一併 敘明。 三、證據能力:   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之辯護人為其等 利益主張: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偵訊中之證述,為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告吳承恩、陳世欣於10 6年8月4日LINE對話紀錄照片、被告4人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 作紀錄與重製營業秘密原始對照檔案隨身碟則與本案起訴犯 罪事實無關聯性,故上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9智 訴5卷㈡第55頁),經查:  ㈠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偵訊中具結之證述:按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16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 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訊問,採具結制度,其 用意在擔保證言之真實性及憑信性,並提高證人之責任心及 警戒心,使為誠實之陳述,是「具結」乃證言真實性之程式 擔保;又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具結」 ,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 並非所有未令其具結之證人所為之陳述即當然無證據能力, 是證據能力之有無,不能單純以證人是否具結為斷(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上開證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 之,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 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109年4月14日及證人甲○○、陳 致維於108年12月25日偵訊中未經具結之證述:按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 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 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 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訊問時, 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 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 符合第158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 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 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 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 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經查,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前 開期日,均係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皆 係告訴代理人地位為供述,無「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之 問題,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㈢辯護人雖以被告吳承恩、陳世欣於106年8月4日LINE對話紀錄 照片、被告4人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作紀錄與重製營業秘密 原始對照檔案隨身碟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而認上開證據 無證能力,然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該等證據是否具 有證據能力無涉,辯護人此部主張,實非有據。  ㈣除前揭證據資料外,本判決所引其餘證據,悉經當事人於本 院準備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5頁) ,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 違法情形,且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傳 聞例外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李忠哲部分:  ⒈被告李忠哲於106年3月22日起迄106年5月26日,自告訴人旺 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 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 至其使用之隨身硬碟,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電磁紀錄 乙節,為其是認(見108偵5234卷㈠第30至33頁、第65至66頁 ,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1頁),此外,復有被告李忠哲於旺 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 月25日》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150至154頁),另有如 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 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輸出紙本在卷可參,此部事實 首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 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是否為營 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附表一編號1 、2所示資訊為選擇不同針種搭配不同零組件的設計;附表 一編號3(簡報檔案第36至37、第40頁)、4所示資訊分別為 0.0mil針搭配各零件之公差設計與該針「承靠寬度數據」之 變更設計;附表一編號5至19、28、29、41、43、45、46、4 8、49、50所示資訊為不同針種分析統計該探針直度及尺寸 的良率之驗證資料;附表一編號20所示資訊為探針檢驗方式 與分類方法,依前揭方式或方法,得到附表一編號5至19、2 8、29、41、43、45、46、48、49、50良率之驗證資料;附 表一編號21所示資訊為同一0 mil探針,但不同版本的尺寸 公差值比較,且分析A0、AA-A0探針版本所存在問題;附表 一編號22、23、24所示資訊針對「第三人之00A測試機台」 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組裝作業指導書」;附表一編號25所 示資訊不同針種規格之間共用性、各針種特性選擇組合,且 對0mil A0 A0針種提出改善方案;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資 訊為探針頭保護盒(下蓋)、保護盒(上蓋)分別搭配「探 針頭」之間的公差設計;附表一編號30、31所示資訊垂直式 探針卡(VPC)之換針作業指導說明及教育影片截圖,包含 換針程序、該程序配合使用之顯微鏡與鎖付扭力值需求、換 針程序注意事項;附表一編號32所示資訊0AA 狀態現況,包 含「測試時產生部分彈簧段塑性變形的描述,當測試參數( OD 000um)時,應力需下降至00%,無異常探針發生」、「 變換彈簧旋轉方向的0AA 000探針設計圖面之公差設計及良 率000%、不同針種的規格比較」、「0AA 000探針基礎研究 以及可靠度驗證(包含接觸阻值)驗證流程與結果」、「針 型開發提出針尾粗化改善方案,有效減少針尾與AA Aaa接觸 面積,並提升接觸壓力」;附表一編號33所示資訊係針對附 表一編號32所示0AA 000狀態現況,依上開現況所存在問題 ,提出0AA000新設計評估;附表一編號36所示資訊依據「AA AA使用手冊 (Aaaaaaaa Aaaaaa )」經修訂4版本所得之「 作業指導書」;附表一編號38、44、55所示資訊分別係附表 一編號33第9頁0AA探針、中間環aA、A-Aaaaaaa電性量測治 具A0 之公差設計完整圖面;附表一編號39、40、52所示資 訊係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附表一編號42 所示資訊依附表一編號20所示探針檢驗方式與分類方法,更 進一步以「定義最佳化量測位置」作為「AAA驗證量測資料 」之用;附表一編號47所示資訊依附表一編號20所示探針檢 驗方式與分類方法,更進一步以外加耐電流驗證以及Force 檢驗狀況,作為判斷探針的良率程度;附表一編號51所示資 訊為不同針種對應所屬儲存於資料庫路徑上的測試報表檔案 ,以及不同種類探針(AAA、Aa、0AA)的0aa、00aa分析表 格與圖表;附表一編號53所示資訊為探針各類型之項目與客 戶規格、告訴人旺矽公司現有能力、Type0至0不同材質、注 意事項之間的對應表;附表一編號54所示資訊為產品AA0成 本分析;又附表二編號1所示資訊為針對AA-aA000AA000競業 資料進行逆向工程研究、分析;附表二編號2所示資訊為陶 瓷基板、上導板(UD)、中間環(MD)以及下導板(LD)之 對位孔的組合公差設計,以及對位點之準則;附表二編號3 所示資訊為探針與Gold bump(金凸塊)之間,對0.0mil探 針進行驗證方法,且得到「針痕大小(P/M size)、a/A ra tion、接觸阻值之數值範圍」之驗證結果;附表二編號4所 示資訊同附表一編號39、40、52所示資訊係不同廠商需求不 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附表二編號5所示資訊為nV(美商 輝達)需求不同產品規格的演近與統計;附表二編號6所示 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項目成果及目標說明」內容,該內 容至少涵蓋項目有「接觸阻值CRes穩定技術」、「Pitch 00 um開發」、「三種不同形式之3DS探針設計 (包含不同孔深 比、鏤空段以及是否包含Tube」、「(0AA)以及搭配Film 最佳設計圖形結果,以解決解決0AA AA從AA拆下時需翻轉問 題」;附表二編號7所示資訊為附表一編號55之A-Aaaaaaa電 性量測治具A0之公差設計完整圖面;附表二編號8、9、10所 示資訊乃告訴人旺矽公司以第三人不同晶片規格所製作「產 品電路佈局圖面」作為「電性量測點位」的依據等情,有技 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 訴5卷㈤第171至178頁);且依證人即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 研發部經理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李忠哲拷貝的資料是探 針卡的設計規範,相關的設計規範是我們公司花時間去開發 ,讓公司同仁在設計探針卡的時候有所依據,避免出現錯誤 ,我們公司的探針卡是用來測試IC,如果探針卡的尺寸公差 沒有設計好的話,組裝就會出現問題,就沒用辦法用來測試 IC,這些尺寸公差資訊都是我們公司經過歷代產品不斷改良 才得到的資訊,雖然經手過尺寸公差的工程師有很多,但是 一些共通的部分,就會納入設計規範,經過時間演進,會有 一個最佳化的數值,可以讓後面工程師設計的時候當作參考 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31頁、第69至70頁);證人即 告訴人公司處長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選擇不同探針 卡零組件相關表格中,就是經過很多次實驗修正這些尺寸、 公差,這是我們內部稱作「零件承認」的作業,然後確認這 些數據產生的產品可以達到一個品質,再把這些數據記錄下 來;AAA驗證數據是我們公司設計準則或是實驗產生出來的 數據,我們的探針從101年開始就是自製,所以會針對自製 針去量測,然後把這些數據給前端進行改善,這是一個規格 值,數值越靠近中間越集中越好,這些驗證方式都是我們自 己針對產品去應用統計學上的方法來產生這些驗證數據,目 的就是用來監控及精進我們公司產品的品質,至於其他公司 是用什麼方式我就不知道;關於AA頭探針頭的設計資料中是 有包含針、上下導板甚至是中間的film也就是薄膜的組裝資 訊,裡面有記載詳盡,甚至包含導角,我們公司就是依靠這 些才可以穩定生產出測試卡;測試機台組裝作業指導書中, 我們公司除了彙整設備廠商提供的使用手冊外,雖然設備商 會在初始架構上給我們標準,但組裝過程中還需要一些其他 的零件,我們就會把組裝過程中所需要的零件和工序都記錄 下來,甚至做一些補強件,讓測試機台可以跟AA頭結合,為 了避免漏電,要在補強件上貼絕緣膠帶,而且我們還有開發 補強圈去跟原本的補強圈去做對位,這些資訊都不是測試機 台的原廠會告訴我們,都是我們公司自己開發出來,而且都 有詳盡的數據記載;AAAA校正作業指導書,就是我們跟原廠 買機台回來後,會在驗收設備時,透過我們實際的操作和驗 證去調校,並不是完全依照原廠給程序進行設備調校,目的 就是讓這個機台設備可以發揮功能;此外,關於公司相應客 戶不同晶片規格製作之產品電路布局圖,除了彙整客戶的晶 片規格外,還會在上面記載我們對應客戶開發特別零件的名 稱和標註電源的矩陣,這些設計是要給我們公司的產線作使 用等語(見109智訴5卷㈤第86至92頁、第96至97頁)。是自 證人甲○○、張宇光2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 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中,有關探針與探針卡之尺 寸、公差設計、AAA測試數據與組裝、外購測試機台之零件 組裝與後續調校及對應不同客戶晶片所製作之探針卡設計圖 面上之資訊,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 中,自行整理分析所得之數據,是可認上開電磁紀錄均為告 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 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均具秘密性甚明。  ②經濟性: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尺寸、公差數據 可以用來驗證產品的品質,所以我們才可以大量生產Probe Card產品;在對外的簡報上,也是針對不同的客戶去作報告 ;而IQC驗證數據可以讓我們的產品持續進步,讓出貨到客 戶那裡的異常情況降低,因為如果測試卡出現異常,整個處 理的成本或對商譽的影響都很大,探針頭的尺寸公差可以用 來作驗證,可以用來縮短開發新產品時間;機台組裝作業指 導書讓我們機台組裝可以順利執行,然後就可以憑此生產好 用的測試卡;機台的校正作業指導書上記載的這些數據也是 我們在生產Probe Card產品中不可獲缺的等語(見本院109 智訴5卷㈤第86至92頁)。是自證人張宇光上開證述可知,被 告李忠哲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均係用於告訴人旺矽公司 相應不同客戶需求,設計、開發並於後續大規模生產Probe Card產品,且因相關資訊之累積,亦可確保所生產Probe Ca rd產品之達一定程度之品質,是使用上開檔案,可減少自行 摸索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且部分針對特定客戶特 定晶片之產品分析資訊,亦可使告訴人旺矽公司快速掌握客 戶需求,從而,上開檔案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 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 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 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 ;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李忠哲 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矽公司 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訊之存 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 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職前會 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 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李忠哲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 服務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 密碼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 程序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 資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 全管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告訴人公司寄送予被告李 忠哲之演練電子郵件、被告李忠哲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 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月25日》、告訴人旺矽 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李忠哲之離職申請單、物品 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5 2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 、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 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31至149頁、第155 至159頁、第263至264頁),且被告李忠哲所重製告訴人旺 矽公司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 、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內,均有「confiden tial」、「MPI confidential」之註記,亦有各該電磁紀錄 之輸出列印在卷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 件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 服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 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 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 於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 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 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 錄,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再被告李忠哲於106年1月24日有透過傳送簡訊予被告穎崴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方式,討論被告穎崴公司組織VPC技術團隊 之事項,被告李忠哲並表示會於106年2月15日前會報相關事 宜,而被告李忠哲復於106年2月10日製作標題為「VPC團隊 計畫說明」等情,有簡訊對話紀錄及團隊計畫簡報檔在卷可 佐(見108偵11670卷㈡第8至14頁);觀之被告李忠哲所製作 上開簡報檔案中組織功能圖中之內容,包含VPC產品之「研 究設計開發」、「工程」、「製造」及「品保」等4大主項 目,各該主項目下,各有關於關鍵零組件開發及製作、進料 管理、組裝、供應商管理及產品檢驗等細部項目,此有該簡 報檔案附卷可參(見108偵11670卷㈡第13頁),參諸被告李 忠哲係在106年3月22日起迄106年5月5日止,密集重製告訴 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 、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 已如前述,衡諸VPC係作為測試晶片良率之關鍵產品,製作 該產品之團隊除有具備相當經驗之人員外,尚須搭配相關技 術文件始能順利產製VPC,而被告李忠哲所欲籌組之VPC團隊 計畫項目中,既有上述橫跨「研究設計開發」、「工程」、 「製造」及「品保」等項目,被告李忠哲苟非為籌組VPC團 隊,何須於製作完上開簡報,即密集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 營業秘密;況被告李忠哲於偵訊中陳稱:我下載是以資料整 批存取,而不是各別下載,這些下載的資料夾我認為是日常 管理的文件及表格,原本預期要到穎崴工作時,在管理上有 參考用途等語(見108偵5234卷㈠第65頁背面),雖被告李忠 哲對於其所下載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性質及用途有所 閃避,然其並不否認其重製上述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 ,主觀係欲供其未來工作使用。綜合上情觀之,被告李忠哲 於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前,已有為被告穎崴公司規 劃VPC團隊之行為,且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時間 點緊接於規劃VPC團隊計畫後,況其亦不否認重製之目的係 為供其私用,交互此等情節,可認被告李忠哲重製之行為顯 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授權,且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甚明。  ⒋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上開電磁紀錄均非營業秘密法 所規範之營業秘密,其答辯意旨如下:  ①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 )部分:關於Cobra探針為IBM於1976年申請專利並於1977年 公開,於1994年該專利期間已屆滿,Cobra形狀之探針設計 技術為公共財,市面上眾多廠家皆有生產製作與銷售Cobra 形狀之探針產品(包含:探針卡/探針/線材/零件加工/微孔 加工/絕緣鍍膜),另在SWTW的文章及國內研究論文也有提 及設計量測與最佳化相關技術資料(詳請參閱附件16、17) ,此為業界公開資訊;關於A00000 AA-AAAA測試機台組裝部 分,該機台是愛德萬測試機平台,所以不管哪家探針卡製造 商皆須依據此設備進行測試,這些結構及測試組裝等都是相 同的,每間使用愛德萬00A AA-AAAA廠商都相同;關於對應 客戶出具之針種異常報告僅是統計資料,公開網頁資料皆可 查詢此資料;關於壓克力下保護蓋設計圖面,屬探針頭壓克 力材質保護蓋,依據探針頭外型大小設計,各家探針卡製造 商皆有此設計;關於換針流程皆已有相關文章介紹,且告訴 人旺矽公司亦將該等檔案置放在跨部門公用資料夾;關於3D S針款說明部分,該針款與Nidec SV TCL 開發之產品相同, 包含生產設備也是由Nidec提供予告訴人公司,並且於2018 年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詳細介紹;關於AAAA機台使用手 冊部分,該設備已停產多年,手冊檔案內容為原廠文件轉換 而來,且網路上有眾多中古設備銷售,如何校正已是公開資 訊,於2014年SW Test Workshop文章亦有詳細介紹;關於告 訴人旺矽公司針對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 僅為使用針數及針款例行統計資料,無售價等資訊,可知此 為業界業務間公開資料;關於探針頻速量測結果彙整,外界 供應商很多且特性都詳細公開;關於不同客戶使用架構類型 統計及客戶不同需求與本身能力對應,都是告訴人旺矽公司 自行公開之資訊;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新產品RP7製作生產 所需之工序,站點順序、計畫工作時間以及製作成本,只是 工時統計與零件BOM表,各產業產品都會使用;故告訴人旺 矽公司上述電磁紀錄均缺乏秘密性,故均非營業秘密等語, 並以刑事陳報㈥狀被證5所附之附件為其答辯依據(見刑事陳 報㈥狀卷1第17至507、卷2第5至305頁);惟查,依被告及辯 護人所提出關於探針卡及製作探針卡零組件之各家廠商網頁 資料及所提出文獻中(見被證5附件1至17),均未揭示就選 擇不同針種與形狀、尺寸、規格、材料、尺寸公差、各式零 組件之間,得到最佳化的設計規範;另依被告李忠哲及辯護 人所提出愛德萬測試集團於2011年開始販售A00000測試機型 ,並提供Direct-Probe的解決方案之資料(見被證5附件18 至21),其中並無出現告訴人旺矽公司作業指導書中所載關 於確認各零件所搭配零組件之間是否組裝完成、調整各零件 之間的高度差、螺絲之選用、鎖付扭力值需求事項;被告李 忠哲及辯護人提出被證5附件22之網頁資料,僅係晶片商晶 片規格,與針種異常報告並非相同,被證5附件23之「軸承 外蓋完整尺寸公差圖」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針頭保護(下蓋) 之設計規則圖技術領域及結構均不相同;被證5附件29之SWT W的文章,該文主要揭示MEMS彈簧探針規格、低針壓測試、 耐電流(C.C.C.)測試、XY位置重覆精度測試、針尖共面( coplanar) 測試、接觸電阻測試等等測試結果,以及揭示 使用四個設計因素(1)針頭尖端形狀(2) 變換彈簧旋轉 方向 (3) d、l、h參數對針壓影響(4) Operation OD( Over Drive,即針測行程) margin以實現彈性化設計等並 未揭示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0AA針款整理出之關於設計者尺 寸公差、實驗結果等資訊;被證5附件28僅揭示AAAA機型銷 售資訊,被證5附件29系揭示探針卡夾取代傳統探針卡測試 設置,但均無從證明上開文件與告訴人旺矽公司檢驗與校正 AAAA機台之資訊實質相同;被證5附件34揭示六大IC晶圓廠 製程演進,並未有何告訴人旺矽公司因應不同廠商需求開發 不同產品規格(各種間距規格)之分類統計;被證5附件35 、36未揭示探針卡零件MD中間環之公差資訊;被證5附件37 固然揭示高頻測量探針規格及頻譜圖,但並未揭示如告訴人 旺矽公司整理分析之結果;被證5附件38、38-1、39雖揭示 不同探針規格,但並未揭示如告訴人旺矽公司整理分析之結 果;被證5附件40雖有揭露PCB上肢電子零件表(BOM),但 亦無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成本資訊;被證5 附件4係揭示之液晶模組技術亦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電性 量測治具之技術無關。從而,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 開證據,均無從認定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 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部分之電磁紀錄 ,不具秘密性。  ②附表二部分:關於「AA-AA000AA000」部分,僅係告訴人旺矽 公司拆解競爭對手探針卡產品拆解後之逆向工程結果,告訴 人旺矽公司並非營業秘密所有人;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 產品組件定位孔匹配部分,告訴人旺矽公司所使用之「定位 銷」為市售品,且網路上都可查得業界常用之設計安裝公差 表,與告訴人旺矽公司所載數值雷同;關於Probe mark DOE 實驗,在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多家公司發表並詳細介紹 ,包含探針特性,以及如待測物為Bump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 、如待測物為PAD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且包含不同測試溫 度、不同測試力量,針對多次重複測試結果都有說明;告訴 人旺矽公司統計各客戶使用針款及針數統計資料,不具秘密 性;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統計客戶(輝達)待測物型態與待 測物之間距所使用的探針,在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多家 公司發表並詳細介紹,如待測物為Bump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 、如待測物為Aa Aaaaaa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且包含不同 測試溫度、不同測試力量,針對多次重複測試結果都有說明 ;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部門季目標達成狀況說明簡報,其內 容為進度與達成狀況整理,未包含如何達成之技術手法,且 「(0AA)以及搭配Film之設計圖形」相當於定位件;關於 電性量測治具部分,為單一部件不具備功能性,且並未標註 鑽孔位置與尺寸,此部件屬業界習知;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 針對客戶輝達公司開發之治具圖,係由客戶資料轉換出顯示 訊號、電源、接地配置圖,且並未標註位置名稱、座標尺寸 、線路對應;故告訴人旺矽公司上述電磁紀錄均缺乏秘密性 ,故均非營業秘密等語,並以刑事陳報㈦狀被證7所附之附件 為其答辯依據(見刑事陳報㈦狀卷第9至411頁);惟查,被 證7附件1僅揭示競爭對手產品總覽,附件2為大學國科會補 助之研究計畫,均無從得悉告訴人旺矽公司係以何種方式進 行逆向工程研究、分析,並有所得;被證7附件3揭示之定位 銷安裝設計公差表圖表與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旺矽公司「陶 瓷基板、上導板(UD)、中間環(MD)以及下導板(LD)之 對位孔的組合尺寸公差,即設計者的公差指示」、「對位點 之準則」不同;被證7附件4及5揭示以不同測試溫度及測試 力量對探針進行多次重複測試結果與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 二編號3「0.0 mil cobra探針與Gold bump(金凸塊)之間 ,對0.0 mil探針進行驗證方法」,且得到「針痕大小(P/M size)、a/A ration、接觸阻值之數值範圍」不同;被證7 附件6揭示競爭對手法人說明會關於各該產品營收占比資料 ,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附表二編號4針對不同廠商之規格分類 統計,明顯不同;被證7附件7揭示極小間距微凸塊陣列探針 ;附件8揭示最近快速採用先進封裝對晶圓測試帶來重大挑 戰與解決方案,然附表二編號5乃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客戶 輝達公司需求不同產品規格的演近與統計」已如前述,故與 附件7及8不同;然被證7附件9揭示MEMS彈簧探針規格、低針 壓測試、耐電流(C.C.C.)測試、XY位置重覆精度測試、針 尖共面(coplanar) 測試、接觸電阻測試等測試結果及4個 設計因素,被證7附件10均揭示定位件10具有多數呈貫穿狀 之開口,然附表二編號6之技術資訊係關於「接觸阻值AAaa 穩定技術」、「Aaaaa 00um開發」、「三種不同形式之0AA 探針設計 (包含不同孔深比、鏤空段以及是否包含Tube」 、「(0AA)以及搭配Film最佳設計圖形結果,以解決解決0 AA AA從AA拆下時需翻轉問題」已如前述,自與前開附件9及 10不同;被證7附件11係揭示型號AAA0000 (0.0V Aaaa Aaa aaaaaa)液晶模組,而附表二編號7係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 微孔公差資訊配合探針,即設計者的公差指示與前開附件11 不同;被證7附件12揭示由ANALOG DEVICES公司型號AAA0000 00位元類比轉數位轉換器與附表二編號8關於告訴人公司針 對輝達NVIDIA之AA000 晶片規格所製作「產品AA000電路佈 局圖面」作為「電性量測點位」與前開附件12不同;從而, 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開證據,均無從認定告訴人旺 矽公司如附表二之電磁紀錄,不具秘密性。  ⒌綜上,被告李忠哲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世欣部分:  ⒈被告陳世欣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30日,自告訴人旺矽 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各編 號之電磁紀錄,並列印成紙本文件方式重製上開電磁紀錄乙 節,為被告陳世欣所是認(見108偵5234卷㈡第80至81頁), 且有上開文件扣案可資佐證,此部事實首可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各編號電磁紀錄列印之紙本文 件是否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 資訊分別為「Stiffener(補強圈)圖面」、「(圖名:AAA _0000、AAA_00000、AA_0000、AA_0000」、「圖名:AAA_00 00」、「圖名:AAA_0000」、「圖名:AAAAAA00AA-AAAA_Aa aaaaa,圖名:AAAAAA00AA-AAA載板」、「圖名:AA_000; 圖名:鍍金治具-底板-AAA0000-AAA;圖名:AAA_000(AAA0 000-AAA)」、「圖名:AAA_0000」、「圖名:AA_000」、 「圖名:Aaa_A000」、「圖名:AAA_A0000」、「圖名:AAA _0000」,上開皆為各零件之公差設計;附表三編號2、6、8 所示資訊除以上所述外,更進一步分別所示A00A0AA(0) A AA的材料表及具不同規格架構說明表、AAA0000-AAA鍍金訂 購設計單與AAA0000-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A000-AA00A -AA(A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資訊 為基板焊接開口(BGA Pad/Opening)的尺寸與不同間距(p itch)對應關聯性,有技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 】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179至180頁);而告訴 人旺矽公司對於探針卡各該零件之公差設計與不同間距之關 聯性資料,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中 ,自行整理分析所得之數據乙節,均據證人甲○○、張宇光證 述如前,是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資訊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 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 悉,均具秘密性。  ②經濟性: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些設計圖面可以帶 來訂單的經濟價值,這些公差放在設計準則中,可以讓後續 的工程師據此在作設計時的參考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 第31頁、第70頁);是使用附表三所示電磁紀錄,可減少研 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另亦可避免不當設計時,虛耗 之時間及成本,故上開資訊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存放 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 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告 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陳世欣任職 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矽公司有定 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 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請才 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職前會與離 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負有 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陳世欣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務 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碼 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序 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訊 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管 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被告陳世欣於旺矽公司資料庫 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29日》、告訴 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陳世欣之離職申請單 、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 卷㈡第53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 至92頁、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 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55至159頁、 第265至266頁),且被告陳世欣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 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所輸出之紙本上均有機密字樣之記載, 有該紙本扣案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件 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服 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員 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 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 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 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被告陳世欣就前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為告訴人旺矽 公司VPC產品之設計圖面,機密等級為C級之文件,且不得將 之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另扣案「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圖面中,含有告訴人旺矽公司因不同 專案設計之尺寸說明乙節,於調詢時供明在卷(見108偵523 4卷㈠第80至81頁),顯見被告陳世欣對於上開扣案之「探針 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 ze)」經告訴人旺矽公司列為機密資訊且係針對不同專案設 計等情知之甚詳,而上開資訊屬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 亦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佐以上開營業秘密紙本扣案地 點分別為告訴人陳世欣之住處及其後續任職之公司處,亦有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見108 偵5234卷㈡第20至25頁),則被告陳世欣知悉告訴人旺矽公 司未允許其將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 (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 以外之處所,確尤將此等營業秘密帶至自身可實際支配之居 家及工作場域內,可認其重製之行為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 司授權,且其主觀上顯有不法意圖甚明。  ⒋被告陳世欣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探針卡設計圖面」中關於 「AA000(0)-AA00A-AAA(AAAA)」所示為愛得萬AA00A測 試設備的Stiffener圖面,該Stiffener金屬件並非告訴人旺 矽公司專有,並無秘密性;「探針卡設計圖面」中關於「AA A0000-AAA」所示設計圖、AAA0000-AAA鍍金訂購設計單、與 AAA0000-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係AAAAAAAA所出產設備 型號AAAAA的AAA圖面,相關限制都是依據AAAAAAAA規定,而 AAA也屬於業界AAA板廠都可以製作,無秘密性;「探針卡設 計圖面」中關於「AAA00000-AAAAAAA-AA00A-AAAA(AAAA) 」為愛得萬AA00A測試設備的PCB圖面,並無秘密性;且製作 一張探針卡,需要許多元件才能組成,憑扣案「探針卡設計 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 中的圖面均無法製作探針卡,亦無經濟價值云云;經查,被 告陳世欣就愛得萬AA00A測試設備及AAAAAAAA所出產設備型 號AAAAA之PCB設計圖面固提出上開引證網址,然上開網址所 公布之數據均為個別之技術資訊,而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 探針卡設計圖面」上所標示之公差、尺寸等數據資料,均乃 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前述並非為一 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已如前述,是被告陳世欣及其 辯護人主張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自屬無據。至營業秘密所 謂之經濟價值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 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 價值,本案被告陳世欣所重製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 「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可減少 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另亦可避面不當設計時,虛 耗之時間及成本,而具經濟價值乙節,業劇本院認定如上, 被告陳世欣及其辯護人上開主張,自屬無據,是以被告陳世 欣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⒌被告陳世欣雖又辯稱:我在旺矽公司工作時,本來就有列印 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 ngth vs Size)」之權限,列印出來也是基於職務的需要, 把這些文件帶回家修改後,再上傳到旺矽公司的伺服器上云 云;惟查,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 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乃經告訴人旺矽公 司列為機密等級屬「C」級,且不得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 資料,且該等情況為被告陳世欣所知悉乙節,已如前述,從 而,被告陳世欣將扣案之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 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攜出告訴人 旺矽公司,已無正當理由甚明;再參諸被告陳世欣於調查局 詢問時辯稱:我會因為加班才把這些資料帶回家,使用完後 就當成廢紙隨手棄置云云(見108偵5234卷㈠第80至81頁), 而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 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屬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 密,且其上數據、零件名稱及數量皆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整理 分析所得之最佳化資訊,已如前述,實難想像被告陳世欣會 將此等文件於修改後,將此等文件任意作為廢紙棄置,由此 節觀之,被告陳世欣畏罪情虛之情甚明,從而,其上開所辯 諸節,核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⒍綜上,被告陳世欣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王裕衡部分:  ⒈被告王裕衡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9月8日止,自告訴人旺矽 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至其 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內,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電磁紀錄 乙節,為其是認(見108偵5234卷㈠第125至127頁、第155至1 57頁,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3頁),此外,復有被告王裕衡 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 年9月8日》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206至210頁),另有 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輸出紙本在卷 可參,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電 磁紀錄是否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電磁紀錄, 附表四編號1至11、編號18至23、編號27至29為告訴人旺矽 公司修訂第19版「PCB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已量 產或首次購買PCB檢驗品質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 旺矽公司修訂第10版「PROBE CARD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內容,且針對一般陶瓷/高溫燒結陶瓷Ring、補強板、陶瓷 板、墊片(Spacer)……補強圈、MJC銅套管、U+套管的檢驗 品質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旺矽公司修訂第11版「微孔檢 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所有VPC微孔零件檢驗品質進 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旺矽公司修訂第12版「客戶支給pcb 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適用於客戶支給的PCB、客 戶託管之PCB與進料轉客支PCB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 人旺矽公司修訂第5版「VPC Substrate檢驗作業指導書」內 容,且針對作業流程與内容、不同項目檢驗判定標準及柚樣 方式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8版「進料 檢驗管理辦法」內容,且針對適用Probe Card原物料進料檢 驗及客戶支給品,涵蓋項目有檢測料品分為免檢測料品或須 檢測料品及應檢測料品依相關檢驗規格表進行檢驗、原物料 存放、原物料檢驗分為生產性驗收( M 訂單)、委託驗收 、客支驗收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1版 「包材檢驗規範」內容,且針對適用所有Probe Card營運中 心包裝材料進料檢驗,以及涵蓋項目有不同包材類項,採用 外觀(目視)、靜電、尺寸、其它等等不同檢驗方式、對照 上述不同檢驗方式的相關規範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 矽公司修訂第1版「cobra探針檢驗作業」內容,且適用cobr a探針,涵蓋項目有依圖示明確訂定量測取點位置對cobra探 針進行尺寸量測與依圖示解說以翻肚量測對cobra探針進行 直度完整說明的指導書;「PCB外觀判定標準一覽表」針對 探針卡電路板完整外觀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標準一覽表 的指導書;「微孔外觀限度樣本」針對導板或FILM之微孔外 觀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標準一覽表的指導書;「SB(SB 即Substrate縮寫)外觀限度樣本」針對MLC及載板,依外觀 檢驗之A0、AAA等等不同分類,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SB( SB即Substrate縮寫)外觀檢驗標準表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 12至15、37至44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對第三人不同晶 片規格所製作「PCB電路設計及座標」之設計資料;附表四 編號24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第5版「VPC加工零件檢驗作 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VPC 金屬加工零件,例如:中間環 、PH固定環、治具、保護蓋、定位PIN孔、補強圈、螺絲的 檢驗規範,與依設計單位圖面符號意義及規格公差表示法, 使用適合量測工具對上開加工零件的尺寸,例如:長度、角 度、平面度、Pin孔孔距進行檢驗程序完整說明VPC加工零件 檢驗作業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25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 第5版「Cobra針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Cobra針的 檢驗規範、儀器設備、檢驗方法,其中檢驗方法,例如:包 裝及出廠報告、外觀:以工具顯微鏡對外觀判定標準區分為 Uncoating/Coating 與過Film檢驗,以三用電表對Coating 作絕緣測試,以投影機及相關設備對針身尺寸、Head Width 及length量測、直度檢驗、翻肚檢驗完整說明Cobra針檢驗 作業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26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第5 版「VPC Substrate供應商檢驗規範」內容,且針對Substra te 供應商的驗收規格及程序,其中驗收程序至少為不同檢 驗項目判定標準與圖式說明與外形尺寸及厚度檢驗、A0 Sid e & AAA Side平面度檢驗、A0 Side 位置精度及鍍金Pad直 徑檢驗、AAA Side鍍金Pad直徑及Pitch量測……、熱衝擊測試 方式完整說明VPC Substrate供應商檢驗規範的指導書;附 表四編號30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VPC客戶SPEC架構」內容 ,且針對「IQC SPEC架構定義樹狀圖係依據客戶產品應用 類別分類」及「欄位項目定義樹狀圖係依據機台規範、特殊 製程、量測規格、出貨要求等等」所開發電腦軟體品質系統 圖;附表四編號31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客支、客託品流程 -Final」內容,針對不同探針卡零件的「客託品之品質檢驗 流程」、「客支PCB流程圖」、「客支電子元件流程圖」、 「客支補強圈流程圖」、「客支Substrate、ST及PH流程圖 」之品質檢驗流程;附表四編號32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生 管受付流程整合final」內容,針對VPC生管流程提出「相關 不同單位所對應流程之程序書、三及四階文件,以及相對應 之第一至三排程之規劃、確認、維護等用於查核及管制」之 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3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VPC改 版專案紀實」內容,提出「相關不同單位所對應流程之設計 階段及物料活動,以及相對應上開階段及活動之確認、檢驗 等用於查核及管制」之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4所示資 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VPC設計流程盤點V6」內容,針對VPC 設計流程的「相關不同業務、電設計、機構設計、PCB Team 、電學單位,以及相對應上開不同單位之確認、評估等用於 查核及管制」之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5所示資訊為告 訴人旺矽公司「VPC Customer Spec for IQC Lily V1」內 容,針對告訴人旺矽公司自己及不同客戶探針卡產品規格對 應「不同階段檢查流程及檢查項目」之對照表;附表四編號 36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確認版2 F-QA-000-00 客戶 IQC Spec_VPC」內容,針對告訴人旺矽公司及不同客戶探針 卡產品規格對應表;附表四編號45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Co bra-AAA邏輯」內容,針對工具機台 VMR對Cobra探針進行檢 驗流程,並詳細說明Cobra探針VMR規格圖面及直度檢驗流程 ;附表四編號46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A0-0AA0-Aaaa aa」內容,針對「Cobra探針(A0-0AA0)設計圖面」與「依 Deg、Tail length、offset、Dim、bending+tail、tip、be nding、head width、head length、total length、H1X、… …、Straight等項目之抽樣檢驗數據」;附表四編號47所示 電磁紀錄為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VPC生管系統改善需求的會 議資訊,以及對VPC生管系統的功能系統具體提出需求等情 ,有技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 院109智訴5卷㈤第174至178頁);且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 中結證稱:在產製探針卡的過程中或是在零件檢驗的時候, 都必須制定一個程序,讓公司產線能按照該程序去進行,這 些程序中包含流程、方法、器具、甚至還有一些規格,這些 元素都寫入作業指導書中,而且會持續開發、改版,作業指 導書就是這樣製作出來的,而且也經過實證,可用在我們旺 矽公司現有的生產製造流程,王裕衡所重製作業指導書的主 要是包含料件檢查的營業秘密,其中包括製造探針卡的關鍵 料件例如微孔基板、PCB 、Substrate,這些料件的尺寸, 在檢驗的手法跟方式如果沒有做得好的話,量測出來就不會 那麼精準,如果尺寸不精準,就會造成探針卡的可靠度出現 問題;王裕衡重製的VPC「品質系統建置資料」是一些VPC 品質的流程,包括我們去分析設計的流程、客戶資料或關鍵 零組件生產檢驗設計的流程,然後我們盤點完這些流程後, 再把一些東西建置成資訊系統,讓大家能夠比較快速做使用 ,這些流程就是探針卡產品實現流程的每個關節部分,基本 上就是目前現階段我們公司經過這些年調整後的最佳化狀況 (見109智訴5卷㈦第41至43頁);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 結證稱:「作業指導書」是一個ISO ,就是像ISO 9001,它 就是說你做什麼事、你要怎麼做,你就要把它寫下來,把它 標準化,這樣才有辦法傳遞所有的人來做這件事情,只要照 「作業指導書」去執行,就會得到同樣的品質的產品,旺矽 公司的「作業指導書」從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或進 料檢驗,所有的操作都要有「作業指導書」,涵蓋的範圍非 常廣,所以可以看到王裕衡下載的範圍非常廣,從研發、評 估、設計、製造、檢驗、甚至連客戶的SPEC都有拷貝,「作 業指導書」會經過無數次的嘗試錯誤再修正,「作業指導書 」不斷修正的原因,第一個都是會發生異常,或者我們到客 戶端去測試,我們發覺為何他有這樣的故障或異常,這個行 業還有一個很大的服務是異常處理,所以我們的客服也很重 要,他要定義清楚在那裡發生的問題,再來是我們的QE就會 回來,我們就會再去分析這些異常,看它是人為疏失嗎?還 是人員都照著WI做了,但還是出現這個問題,那就是WI的問 題,我們就會針對這個WI去跟技術單位或生產單位進行一項 一項的瞭解、解析,甚至去做實驗來證明,如果它有重現性 ,那我們就知道要修改哪裡,因為這些WI已經累積很久了, 大部分你能夠想到的問題,他基本上都已經設想進去了,像 我們的WI有的都20、30版了,這就是歷史累積來的,都是很 多異常造成的客戶抱怨或損失而來的,也可以說是慘痛的經 驗,也是一個很貴的經驗,所以都必須要付出代價,這些WI 之所以可以進版,不是大家腦力激盪就可以,而是要經過實 驗驗證,看它的重現性,有無再次發生,你如果可以讓它再 次發生,就代表你知道原因,所以都要經過好幾次,有時候 也不是一次就修正對了,可能還有其他的,我們要再重新去 定義問題,找出真因,也就是一次一次、更深入的找到真正 的解決方案,所以WI為何會一直有版本的進版,那就是投入 很多資源的成果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80至81頁、第9 2至93頁)。是自證人甲○○及張宇光上開證述可知,被告王 裕衡所重製之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中,有關探針 卡「作業指導書」中之內容為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 或進料檢驗相關之資訊,且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依其經驗不斷 進行校正,得以尋「作業指導書」之程序,製作符合特定品 質之探針卡;而VPC「品質系統建置資料」則是告訴人旺矽 公司分析設計的流程、客戶資料或關鍵零組件生產檢驗設計 所產生的資料,故可認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均 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中,自行整理分 析所得之資料,從而,上開電磁紀錄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經 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 知悉,均具秘密性甚明。  ②經濟性: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為告訴人旺矽 公司產製探針卡過程中,有關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 或進料檢驗之相關資訊且為確保產品與料件品質所遵循之程 序乙節,均為證人甲○○、張宇光證述如前;是使用附表四( 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電磁紀錄,可減少自行摸索之研發時 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故上開資訊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 所示之電磁紀錄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 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 人員並無此權限;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 」,被告王裕衡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 告訴人旺矽公司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 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 碟權限需特別申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 ,員工離職前會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 告知離職後仍應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王裕衡之資訊安 全教育訓練紀錄表、被告王裕衡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 務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 碼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 序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 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 管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被告王裕衡於旺矽公司資料 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年9月8日》、告 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王裕衡之離職申請 單、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 88卷㈠第146頁、107他388卷㈡第56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 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 、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 30頁、第140至144頁、第273至274頁),且被告王裕衡所重 製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電磁 紀錄內,均有「confidential」之註記,亦有各該電磁紀錄 之輸出列印在卷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 件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 服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 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 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 於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 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 )所示之電磁紀錄,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再被告王裕衡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均陳稱:我離職當天就 有把旺矽公司紙本機密資料還給公司,但並沒有把電磁紀錄 歸還,我都是透過旺矽公司伺服器或是轉寄郵件的方式將這 些電磁紀錄下載到我在旺矽公司個人桌上型電腦的硬碟中, 然後再轉存到我的個人蘋果電腦中,我沒有把這些電磁紀錄 歸還是因為這些資料在穎威公司工作有參考價值,所以我才 會備份,我認為參考價值大約有百分之50等語(見108偵523 4卷㈠第124頁、第156頁)。是依被告王裕衡所言,其重製前 開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前開之營業秘密目的係為供作其在穎 威公司任職時使用,並非其在告訴人旺矽公司任職時使用; 況被告王裕衡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 16、17外)所示之營業秘密後,係儲存在其私人之筆記型電 腦內,綜合上情觀之,其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之營業秘 密,顯係為牟取其個人之利益甚明,從而,可認其重製之行 為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授權,且主觀上有不法意圖甚明 。    ⒋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上開電磁紀錄均非營業秘密法 所規範之營業秘密並辯稱:「作業指導書中」關於所揭示回 鑽網路、IPC PCB 規範、游標卡尺/三用電表等均常見量測 儀器,而PCB 製造流程及說明則為業界公開資訊,故均不具 秘密性,並以並以刑事陳報㈥狀被證6、6之1所附之附件為其 答辯依據(見刑事陳報㈥狀卷2第357至597、卷4第5至495頁 、卷5第5至387頁);惟查,細譯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所 提出各該附件之內容,均僅各別片段技術資訊內容,無從自 該等技術資訊內容推導出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 編號16、17外)所示之營業秘密內容;況被告王裕衡及其辯 護人所提出上開附件所揭示回鑽網路、IPC PCB 規範、游標 卡尺/三用電表量測儀器、PCB 製造流程及說明,均僅為業 界共通解釋名詞及量測儀器、業界通用的PCB參考國際標準 ,並無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作業指導書」內 容所載之完整說明之記載,是自難以被證6、6之1所附之附 件,反論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 之電磁紀錄不具秘密性,從而,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上開 所辯,自不足採。  ⒌綜上,被告王裕衡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吳承恩部分:  ⒈被告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上午9時55分許,以手機翻拍電腦 螢幕畫面之方式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之「探針卡設計圖 面」,並於同日上午10時49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前 開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電子圖檔傳送予被告陳世欣乙節 ,為被告吳承恩所是認(見108偵5234卷㈡第102頁,本院智 訴6卷第頁),且有「探針卡設計圖面」及被告吳承恩、陳 世欣2人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108偵5234卷㈡第118至 120頁),此部事實可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之「探針卡設計圖面」是否為營業秘密 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該「探針卡設計圖面」所示資訊為將原本測 試機廠商建議培林到底座距離由「○ 」變更設計為更寬鬆公 差範圍「○」,另設計相同於厚薄規功能的CAM量測治具作為 組裝時,檢驗精度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等情,有技術審查官 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 179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王裕衡傳給陳世 欣的圖面是探針卡補強圈跟測試機台測試孔連結的機構件, 該機構件是我們去組裝設計出來的,該圖面上有「MPI Sugg est」的記載,這是根據我們的經驗提出來的,例如這裡面 有厚薄規等等,該構件是我們配合愛德萬測試機台來設計的 ,至於是外購或是自行加工設計出來,我就不太清楚,圖面 上所記載關於厚薄規的數據是我們公司的,圖面右邊的數據 愛德萬原本是給的尺寸是「○」,但是我們把它放大成「○」 ,因為原本的規範比較嚴格,比較不容易做到,所以我們發 現調整為較寬鬆後,也可以做得到,但是該尺寸是配合客戶 ,主要還是厚薄規的數據,該數據可以讓我們很快的快速檢 驗尺寸,檢驗尺寸的方式很多,但是都要花很多時間和成本 ,如果參考我們經驗所產生的數據量測,就可以用更經濟、 有效的方式,達到品質要求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61 至64頁)。是自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吳承恩所 重製之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中,有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 針對測試機廠商建議培林到底座距離修正為較為寬鬆公差範 圍,及另設計相同於厚薄規功能的CAM量測治具作為組裝時 ,檢驗精度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等數據,均為告訴人旺矽公 司本於製作探針卡過程中之經驗累積而成,足見上開資訊為 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前述並非為一 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應具秘密性。  ②經濟性:又使用上開設計圖面中之公差範圍與厚薄規數據, 均有可使告訴人旺矽公司能快速檢驗探針卡之尺寸,已驗證 品質等情,亦據證人甲○○證述如前,是使用該「探針卡設計 圖面」中「Stiffener Spec Verification_MPI」內容,可 減少之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亦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該「探針卡設計圖面」之電 磁紀錄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 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 此權限;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 吳承恩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 矽公司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 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 特別申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 職前會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 後仍應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吳承恩之資訊安全教育訓 練紀錄表、被告吳承恩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務合約書 、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碼管理作 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序書、實 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訊分級管 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管理程序 、資訊安全政策手冊、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 及被告吳承恩之離職申請單、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 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㈠第146頁、107他388卷㈡第54 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 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頁 、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40至144頁、第269至2 70頁)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件產出後,就文 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服器後之管理、 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員工之資安教育 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非完全任由員 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上開「探針卡 設計圖面」檔案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檔案自屬告訴人旺矽公 司之營業秘密無訛。  ⒊依被告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上午10時49分許,透過LINE通訊 軟體,將前開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電子圖檔傳送予被告 陳世欣後,尚有傳送內容為「不知道這個有用嗎」、「我翻 資料看到的」訊息予被告陳世欣,被告陳世欣回復「水」後 ,被告吳承恩旋即以「我現在再看看有沒有可以用的資料」 回復被告陳世欣,有前開卷附被告吳承恩、陳世欣之LINE對 話紀錄截圖在卷佐,然被告陳世欣於106年6月30日即已自告 訴人旺矽公司離職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吳承恩縱有告訴 人旺矽公司工作上疑問需解決,其大可尋求告訴人旺矽公司 仍在職之同仁解決,何須翻拍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 密後,復傳送予以離職之被告陳世欣,況依上開LINE對話內 容,被告吳承恩自始未提出任何疑問,反係欲再度提供告訴 人旺矽公司之資訊予被告陳世欣,由此脈絡觀之,被告吳承 恩顯係無正當理由重製上開營業秘密,並將之告予已非告訴 人旺矽公司員工之被告陳世欣,其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 之授權範圍且其主觀上顯有不法之意圖甚明。  ⒋被告吳承恩及其辯護人雖均辯稱:我是有問題要請教被告陳 世欣且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為AA00A機台的補強圈,該 料件的規格,係原廠愛德萬已公開的規格數值,並非告訴人 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云云;惟查,該「探針卡設計圖面」固 係AA00A機台的補強圈,有該規格圖在卷可佐(見本院智訴5 卷㈡第41頁),然該規格圖上「培林到底座距離」建議公差 與被告吳承恩所翻拍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 」上之公差顯然有所差異,且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性質 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且被告吳承恩主觀上具不法 意圖均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是以被告吳承恩及其辯護 人上開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綜上,被告吳承恩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立法理由明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 祕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祕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 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 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祕密之保護已有不足, 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 祕密,爰營業祕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營業祕密法 第13條之1規範,應屬刑法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彼此具有法 規競合關係,是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就事實欄一 部分應優先成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  ㈡經查,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在告訴人旺矽 公司任職期間,固有使用其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旺矽公司 伺服器下載如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權限 ,然依卷附告訴人旺矽公司於105年6月之同仁手冊所載之告 訴人旺矽公司工作規則第8條之規定「遵守薪資及業務機密 之保密協定。公司資訊軟體僅限處理公務使用,禁止使用於 私人用途…,」有該同仁手冊在卷可佐(見他字卷㈡第62頁背 面),足見告訴人旺矽公司僅授權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 裕衡及吳承恩在告訴人旺矽公司任職期間,登入告訴人旺矽 公司伺服器後,僅得基於公務目的,下載之告訴人旺矽公司 如事實欄一所示營業秘密,而本案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 裕衡及吳承恩則均係出於自身私益而以下載之方式,重製如 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已如前述,則被告 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4人之重製行為,顯然逾 越告訴人旺矽公司之授權範圍。是核被告李忠哲、陳世欣、 王裕衡及吳承恩所為,均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 2款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起訴書認被告李忠哲 、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所為,係構成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容有誤會 ,然此均為同一款項之罪名,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均係於密接時間重製告 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均為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 衡及吳承恩前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對於告訴人告訴人 旺矽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負有照料及保密之義務,竟為圖其 等自身利益,逾越授權範圍,各以事實欄所式方式重製告訴 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所為實屬不該,對於產業 競爭秩序,顯然有相當程度之危害,且被告李忠哲、陳世欣 、王裕衡及吳承恩於本案證據明確之情況下,對於其等犯行 猶多般爭執,顯見其等對於己身犯行,毫無悔意,兼衡被告 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前未曾經法院判處罪刑之 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暨其等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與其等各 自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數量與其等任職告訴人旺矽 公司時之職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李忠哲部分: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李忠 哲所有,且供其用以儲存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 、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乙 節,為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10頁),爰均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五其餘扣案物 認與本案無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五編號3所示 行動電話,因本案尚未確定,尚有可能作為證物使用,是被 告李忠哲之辯護人請求發還自難准許,附此敘明。  ㈡被告陳世欣部分: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5、13所示之物,為 被告陳世欣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六其餘扣案物認與本案無關聯性 ,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王裕衡部分: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王裕 衡所有,且供其用以儲存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 之電磁紀錄乙節,為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09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七 其餘扣案物認與本案無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吳承恩部分: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為被告吳承恩所 有,且供其用以翻拍「探針卡設計圖面」電磁紀錄乙節,為 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11頁),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李忠哲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   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及被告王 裕衡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6、17之電磁紀 錄,尚應論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 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嫌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即該簡報第4至5、8頁所記載PH(P robe head)零組件、PH厚度設計參數、Flim高度位置設計 參數,分別揭示「探針搭配各零件(UD、MD、LD、Film)示 意圖」、「探針搭配各零件(UD、MD、LD)示意圖(含尺寸 標示)」,並非經整理分析各式針種搭配「不同零組件組合 」與「尺寸公差」技術內容;附表一編號34檔案名稱「異形 孔」,該項所示「異形孔」未記載「尺寸公差值,即設計者 的公差指示,非圖框所示公差」,並且未說明如何以「尺寸 公差值」與「探針卡之各零件」之間配合關係,有上開資訊 之輸出紙本在卷可佐(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6頁 、第37頁、第40頁,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6至37頁 )。則上開電磁紀錄,既缺乏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整理之「不 同零件組合」與「尺寸公差」之資訊記載,僅係單純零件名 稱揭露,自難認有何秘密性可言。  ⒉附表一編號35檔案名稱「AA00000A_AAA-AA A0 Pad Treatmen t-0」上有標註「上述若您需進一步資訊,請連繫您專屬的M PI業務代表」而附表一編號37檔案名稱「 AAA Aaaaa aaa A AAA Aaaa Guide_Q4_S」,檔案上有標示「MPI推薦客戶採用 內部探測測試方法……推薦使用MPI在線的清洗配方」、「請 聯絡 MPI 公司以獲得進一步支援」等語,有各該檔案輸出 資料在卷可佐(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41頁、第82 、87頁),則編號35、37所示資訊,應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悉,且為業界所流通之資訊,故應不具秘密性。  ⒊附表一編號56至65分別為「Load cell背光板v2」、「AA0000 00-A0-Aaaa Aaaa保護盒」、「AA000000-A0-AAA頂針底座( A0)」、「AA000000-A0-輔助治具(上)」、「AA000000-A 0-輔助治具(下)」、「AA000000-A0-銅頂針」、「AA0000 00-A0-壓片」、「AAA 0AA架設板」、「AAA#0aaaa aaaa支 撐柱」、「洞洞板」之設計圖面(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 _卷3第166至185頁),證人張宇光雖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零 件之設計圖面之零件係供作用「探針特性檢驗機台(PAS) 」所使用等情,證述明確(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94至95頁 ),然上開圖面並未揭露該等零件係用於「探針特性檢驗機 台(PAS)」之資訊,且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就告訴 人旺矽公司係與其他外部廠商合作開發前開「探針特性檢驗 機台(PAS)」乙節證述明確(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94頁) ,則實不能排除該機台之相關零件,已為業界眾所周知之事 ,故難認該等電磁紀錄具秘密性。  ⒋綜上,被告李忠哲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 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之電磁紀錄既不具 秘密性,該等電磁紀錄即非營業秘密法第2調雖規範之營業 秘密,自難認被告李忠哲此部分之行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㈡附表四編號16、17部分:  ⒈附表四編號16、17分別為「A0-Aaaaaa aaaa.pdf」及「A00-A aaaaaaaa.pdf」,分別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產品電路佈 局點位配置圖面即(AAAAAAAAAA)與(AAAAAAAAA),有該 電磁紀錄之輸出資料在卷可佐(見參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 第161至164頁)。然依被證6之1附件21所揭示愛德萬公司產 品型錄所示各種系列探針卡產品電路佈局與上開附表四編號 16、17分別為「A0-Aaaaaa aaaa.pdf」及「A00-Aaaaa aaaa .pdf」,分別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產品電路佈局點位配 置圖面相同,有該附件在卷可佐(見刑事陳報㈥狀卷5第215 至247頁),則電路佈局皆外顯於產品外觀且於市場流通, 從而,該佈局圖顯然不具秘密性甚明。  ⒉綜上,被告王裕衡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6、17之電磁紀錄既不具秘密性,該等電磁紀錄即非營業秘 密法第2調雖規範之營業秘密,自難認被告王裕衡此部分之 行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三、綜上,被告李忠哲、王裕衡此部分行為,本應為無罪諭知, 然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李忠哲、王裕衡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 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即追加起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即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執行業務時有上述違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犯行,認被告穎崴股份 有限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經查,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23 4、第11607號起訴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違 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行為態樣為被告李忠 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未經授權「重製」告訴人旺矽 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有該案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見本院10 9智訴5卷㈠第9至13頁),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李忠哲、陳 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係於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期間,分別 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 營業秘密罪,已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則被告李忠哲、 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4人為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 業秘密犯行時既非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則追加 起訴意旨認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4前段科處罰金刑,顯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符,從而,就追 加起訴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子誠追加起訴,檢察官 孫立婷、陳昭德、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一:(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位置 備 註 1 設計規範 Aaaaa aaaa機械設計 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至19頁 2 設計規範 A00000A00-000 AA設計規範-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20至31頁 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_0.0mil針設計參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2至43頁 卷1第36至37、40頁 不具秘密性 卷1第34至35、38至39、41、42頁 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aaaaaaaa aa 0.0mil 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44至49頁 5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50至58頁 6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mil-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59至67頁 7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000000進for廠商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68至76頁 8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mil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尺寸檢驗報告(2nd 送樣)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77至85頁 9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0mil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 _A0報告-for 廠商000000---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86至96頁 10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報告-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97至107頁 11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報告-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08至118頁 12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 aaaaaa IQC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19至127頁 1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28至136頁 1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aaa-Aaaa-Aaaa-Aaaaaaaaa-A0-A0驗證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37至157頁 15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0aaa-A-aaaaaaaa-A0-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58至166頁 16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0.0aaa)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3至11頁 17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 (A0.0aaa)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至19頁 18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20至40頁 19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0-A0報告-for 廠商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41至51頁 20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aaaa檢驗方式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52至66頁 21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0aaa_Aaaa_A0 & A0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67至75頁 22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00A AA-AAAA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76至85頁 2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A000-AAAA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86至101頁 2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000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02至110頁 25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 現況說明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11至120頁 26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設計規則圖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1至122頁 27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設計規則圖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3至124頁 28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0 aaaaaa AAA a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5至134頁 29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aaaaaa AAA aaaaaa(all)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35至145頁 30 92 VPC訓練課程 Aaaa_AAA之換針教育訓練教材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46至176頁 31 92 VPC訓練課程 AAA Aaaaa Aaaaa Aaaa Aaaaaa~ Aaaaaa Aaaaaaaaaaa SOP_影片檔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77至191頁 32 Bobby 0AA 狀態說明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2至24頁 33 Bobby 0AA000 新設計評估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25至35頁 34 Bobby 異形孔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6至37頁 不具秘密性 35 TN AA00000A_AAA-AA A0 Aaa Aaaa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8至41頁 不具秘密性 36 TN a-aa-a-000-0aaaa0校正作業指導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42至68頁 37 AA0000A000 AAA產品管理計畫 AAA Aaaaa aaa AAAA Aaaa Aaaaa_A0_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69至96頁 不具秘密性 38 AA0000A000 AAA產品管理計畫 #[email protected] (A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97至98頁 39 AA0000A000 AAA AAA AA0000A000-000_Aaaaa aaa Aaaa aaaa_0000 (0000 only)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99至100頁 40 AA0000A000 AAA aAA AA0000A000-000_Aaaaaaaa aaaaaaa aaaaaaaaa_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1至103頁 41 A000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0.0aaa 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4至105頁 42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0aaa扁尾針角度量測方式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6至107頁 43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aaaa檢驗公式(new)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8至112頁 44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A_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3至114頁 45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AA-A)_A0 (AAA. 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5至116頁 46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AA-A)_A0報告-aaa Aa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7至129頁 47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0000000-000 A0_0aaa_aaaaa_aaaaaaaaa_A0_A0驗收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30至138頁 48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0aaa 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39至140頁 49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1至142頁 50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3至144頁 51 AA0000AA00 AAA產品管理 AA針種特性資料庫-00000000_Aa 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5至148頁 52 AA0000AA00 AAA產品管理 AA0000AA00-000_統計AA應用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9至156頁 53 AA0000AA00 AAA新產品計畫 AA0000AA00-000_AAAA-規格 vs 能力對應表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57至158頁 54 AA0000AA00 AAA新產品計畫 AA00AAAA00-000_AA0-AA成本評估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59至163頁 55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aaa電性量測治具A0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4至165頁 56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a aaaa 背光板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6至167頁 不具秘密性 57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Aaaa aaaa保護盒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8至169頁 不具秘密性 58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AAA頂針底座(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0至171頁 不具秘密性 59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輔助治具(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2至173頁 不具秘密性 60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輔助治具(下)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4至175頁 不具秘密性 61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銅頂針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6至177頁 不具秘密性 62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壓片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8至179頁 不具秘密性 63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 0AA架設板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0至181頁 不具秘密性 64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0 aaaa aaaa支撐柱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2至183頁 不具秘密性 65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洞洞板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4至185頁 不具秘密性 附表二:(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000 AAA 競業資料 AA-AA000A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5至26頁 2 bobby-17 A00A aaaaaaaaa aaaaaa aaaa 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27至40頁 3 bobby-17 AAAA A00 aaaa aaaa aaaaa aaaa_aaaaaa 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41至92頁 4 AA0000A000 AAA外部資訊管理 Aaa aaa aaaaaaaa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93至96頁 5 AA0000A000 AAA外部資訊管理 AA0000A000-000 aA_客戶資訊管理_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97至120頁 6 AA00季成果 AA00季成果說明下季目標AA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21至138頁 7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aaa電性量測治具A0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39至142頁 8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000-AA00A-AAAA_AAA 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43至146頁 9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 aaaaa a0_aaaAAA aaa 量測S參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47至150頁 10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 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51至154頁 附表三(被告陳世欣重製並輸出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0)-AA00A-AAA(AAAA)探針卡機構設計圖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2至4頁 2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A0AA(0)-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6頁、第9-12頁;C-4(附件4)第2頁、第8頁、第9頁 3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A0AA(0)-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18-20頁、第25頁 4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4(附件4)第4頁、C-5(附件5)第26頁 5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AAAA00A-AAA0000(AAAA000)-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8(附件6)第2-3頁;F-C-3(附件14)第16頁;F-C-3(附件14)第58頁、第62頁 6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0-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8(附件6)第5頁、第29頁;C-12(附件10)第2頁;F-C-3(附件14)第34頁、第36頁、第38頁、第44頁、第46頁 7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00-AAAAAAA-AA00A-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2頁 8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0-AA00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54頁、第59頁 9 探針卡設計圖面 0A000A(0)-A0000-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63頁 10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A(0A)-AA00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33頁 11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A-AA00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35頁 12 研發資訊(Aaaaaa Aaaa Aaaaaaaa vs Aaaa) 0AAA000A(0)、0AAA000A(0)、0AAA00A、aaaaaaa、AA-0000、AA-0000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2頁 附表四(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3至30頁 2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31至62頁 3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微孔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63至102頁 4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客戶支給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03至131頁 5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32至152頁 6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進料檢驗管理辦法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53至161頁 7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包材檢驗規範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62至174頁 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75至180頁 9 作業指導書 A-aA-000-0 AAA外觀判定標準一覽表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3至20頁 10 作業指導書 A-AA-000 微孔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21至23頁 11 作業指導書 A-AA-000-00 AA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25至31頁 12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32至62頁 13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F)-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65至95頁 14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96至126頁 15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27至160頁 16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Aaaaaa aaa.pdf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61至162頁 不具秘密性 17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Aaaaa aaaa.pdf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63至164頁 不具秘密性 1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3至30頁 19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31至62頁 20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微孔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63至102頁 21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客戶支給pcb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03至131頁 22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32至150頁 23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51至171頁 24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 AAA加工零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3至18頁 25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Aaaaa針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19至34頁 26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供應商檢驗規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35至42頁 27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進料檢驗管理辦法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43至51頁 2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包材檢驗規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52至64頁 29 作業指導書 A-AA-000 微孔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65至68頁 30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客戶AAAA架構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69至70頁 31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客支、客託品流程-A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71至79頁 32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生管受付流程整合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0至81頁 33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改版專案紀實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2至83頁 34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設計流程盤點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4至85頁 35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 Aaaaaaaa Aaaa aaa AAA Aaaa 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6至87頁 36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確認版2 A-AA-A-000-0 客戶AAA Aaaa_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8至89頁 37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90至122頁 38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123至153頁 39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3至39頁 40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0A)-AAAAA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40至77頁 41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0A)-AA00A-A0-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78至109頁 42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A00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110至134頁 43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_AA000000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3至33頁 44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34至67頁 45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aaa-AAA邏輯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68至83頁 46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AA0-A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84至113頁 47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AAA改版專案流程) 製造模組需求-aaa AAA製造模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7第159至165頁 附表五(被告李忠哲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XDATA隨身碟1個 F-A-1    2 ASUS筆記型電腦1台 F-A-2    3 Samsung Galaxy S9+手機1支 附表六(被告陳世欣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1 旺矽技合約書3張 C-1    2 穎崴科技合約書5張 C-2    3 穎崴科技持股表1張 C-3    4 VPC BOM表7張 C-4    5  VPC 設計圖Ⅰ 19張 C-5    6 IPHONE手機1 支(含0000000000SIM 卡1 枚及充電線1 條) C-6    7 IPAD PRO 1台(含充電線 1條) C-7    8 VPC 設計圖2 19張 C-8    9 VPC ST仕樣書 7張 C-9    10 C4+RTK試量產計畫 6張 C-10    11 VPC 說明資料 23張 C-11    12 旺矽科技公司資料 10張 C-12    13 旺矽公司文件3份 F-C-1、F-C-3、F-C-2    14 Macbook air筆記型電腦1台 F-C-4    15 ASUS筆記型電腦1台(含滑鼠及電源線) F-C-5 附表七(被告王裕衡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筆記型電腦1台 F-D-1    2 隨身碟1個 F-D-2    3 筆記型電腦1台 D-1[b] 附表八(被告吳承恩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IPhone XS MAX手機1支 F-H-1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2025-01-23

SCDM-109-智訴-6-20250123-2

智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9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陳世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王裕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吳承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趙昕姸律師 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趙昕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5234號、第11607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偵續字第7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忠哲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五 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陳世欣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六 編號4、5、13所示之物沒收。 王裕衡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 表七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吳承恩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八 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事 實 一、李忠哲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矽公司)垂直式探 針卡(Vertical Probe Card,下稱VPC)研發處研發二部前 經理(任職期間民國97年11月17日至106年6月23日);陳世 欣係旺矽公司VPC研發處前資深工程師(任職期間100年4月7 日至106年6月30日);王裕衡係旺矽公司品保部物料品質工 程組前組長(任職期間99年10月6日至106年9月15日);吳 承恩係旺矽公司VPC研發五部前工程師(任職期間103年6月1 1日至106年8月31日)。其等到職時,均曾與旺矽公司簽署 服務合約書,內容載明旺矽公司員工就旺矽公司之營業機密 負保密義務,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 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 利用,旺矽公司之同仁手冊亦載明公司之資訊軟體僅限處理 公務使用,禁止使用於私人用途;公司任何相關資訊,非經 過核准,禁止儲存、轉送、影印、郵寄或以任何形式給予非 屬公司員工之第三人。詎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各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 秘密之犯意,各自違反旺矽公司資訊保護規定,而為下列犯 行。李忠哲於106年3月22日至106年5月26日,接續自旺矽公 司機密檔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一(除編號 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 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電磁紀錄至其使用之隨身硬碟;陳世 欣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30日,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 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三所示之旺矽公司營 業秘密電磁紀錄,並將該電磁紀錄列印成紙本文件後攜出旺 矽公司,並將之存在在其居所及穎崴公司辦公室;王裕衡於 106年7月26日至106年9月8日,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 服器,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 製如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 電磁紀錄至其個人隨身碟內;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以照片 翻拍方式,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之營業 秘密,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已自旺矽公司離職之陳世欣 。嗣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陸續離職後,經旺矽 公司稽核單位察覺有異,具狀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提出告訴,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執行搜索,始悉上情。 二、案經旺矽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管轄權:   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行為後,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8月30日施行 ,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營 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不適 用前項規定: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 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一 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是本件依上開規定本應由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然依現行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 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則本院 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仍有管 轄權,故自得為實體審理,合先敘明。 二、審理範圍:   公訴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固均主張本院審理範圍應擴張至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 」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等語;惟查,本案檢察官原即 起訴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違反營業秘 密法之行為態樣即為「重製」,此觀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 、第11607號起訴書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本 院審理之範圍,自為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李忠哲、陳世欣 、王裕衡、吳承恩4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態樣;況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期間,始終未提出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 衡、吳承恩4人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告訴人旺矽公司之 營業秘密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 最高法院10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本院認依卷內 現存證據,已可判斷被告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 承恩4人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 業秘密,且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 承恩4人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 業秘密部分之提出證據,從而,本院審理範圍自僅為檢察官 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第11607號起訴書所指之範圍,一併 敘明。 三、證據能力:   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之辯護人為其等 利益主張: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偵訊中之證述,為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告吳承恩、陳世欣於10 6年8月4日LINE對話紀錄照片、被告4人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 作紀錄與重製營業秘密原始對照檔案隨身碟則與本案起訴犯 罪事實無關聯性,故上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9智 訴5卷㈡第55頁),經查:  ㈠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偵訊中具結之證述:按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16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 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訊問,採具結制度,其 用意在擔保證言之真實性及憑信性,並提高證人之責任心及 警戒心,使為誠實之陳述,是「具結」乃證言真實性之程式 擔保;又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具結」 ,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 並非所有未令其具結之證人所為之陳述即當然無證據能力, 是證據能力之有無,不能單純以證人是否具結為斷(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上開證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 之,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 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109年4月14日及證人甲○○、陳 致維於108年12月25日偵訊中未經具結之證述:按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 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 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 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訊問時, 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 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 符合第158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 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 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 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 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經查,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前 開期日,均係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皆 係告訴代理人地位為供述,無「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之 問題,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㈢辯護人雖以被告吳承恩、陳世欣於106年8月4日LINE對話紀錄 照片、被告4人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作紀錄與重製營業秘密 原始對照檔案隨身碟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而認上開證據 無證能力,然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該等證據是否具 有證據能力無涉,辯護人此部主張,實非有據。  ㈣除前揭證據資料外,本判決所引其餘證據,悉經當事人於本 院準備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5頁) ,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 違法情形,且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傳 聞例外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李忠哲部分:  ⒈被告李忠哲於106年3月22日起迄106年5月26日,自告訴人旺 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 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 至其使用之隨身硬碟,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電磁紀錄 乙節,為其是認(見108偵5234卷㈠第30至33頁、第65至66頁 ,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1頁),此外,復有被告李忠哲於旺 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 月25日》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150至154頁),另有如 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 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輸出紙本在卷可參,此部事實 首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 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是否為營 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附表一編號1 、2所示資訊為選擇不同針種搭配不同零組件的設計;附表 一編號3(簡報檔案第36至37、第40頁)、4所示資訊分別為 0.0mil針搭配各零件之公差設計與該針「承靠寬度數據」之 變更設計;附表一編號5至19、28、29、41、43、45、46、4 8、49、50所示資訊為不同針種分析統計該探針直度及尺寸 的良率之驗證資料;附表一編號20所示資訊為探針檢驗方式 與分類方法,依前揭方式或方法,得到附表一編號5至19、2 8、29、41、43、45、46、48、49、50良率之驗證資料;附 表一編號21所示資訊為同一0 mil探針,但不同版本的尺寸 公差值比較,且分析A0、AA-A0探針版本所存在問題;附表 一編號22、23、24所示資訊針對「第三人之00A測試機台」 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組裝作業指導書」;附表一編號25所 示資訊不同針種規格之間共用性、各針種特性選擇組合,且 對0mil A0 A0針種提出改善方案;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資 訊為探針頭保護盒(下蓋)、保護盒(上蓋)分別搭配「探 針頭」之間的公差設計;附表一編號30、31所示資訊垂直式 探針卡(VPC)之換針作業指導說明及教育影片截圖,包含 換針程序、該程序配合使用之顯微鏡與鎖付扭力值需求、換 針程序注意事項;附表一編號32所示資訊0AA 狀態現況,包 含「測試時產生部分彈簧段塑性變形的描述,當測試參數( OD 000um)時,應力需下降至00%,無異常探針發生」、「 變換彈簧旋轉方向的0AA 000探針設計圖面之公差設計及良 率000%、不同針種的規格比較」、「0AA 000探針基礎研究 以及可靠度驗證(包含接觸阻值)驗證流程與結果」、「針 型開發提出針尾粗化改善方案,有效減少針尾與AA Aaa接觸 面積,並提升接觸壓力」;附表一編號33所示資訊係針對附 表一編號32所示0AA 000狀態現況,依上開現況所存在問題 ,提出0AA000新設計評估;附表一編號36所示資訊依據「AA AA使用手冊 (Aaaaaaaa Aaaaaa )」經修訂4版本所得之「 作業指導書」;附表一編號38、44、55所示資訊分別係附表 一編號33第9頁0AA探針、中間環aA、A-Aaaaaaa電性量測治 具A0 之公差設計完整圖面;附表一編號39、40、52所示資 訊係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附表一編號42 所示資訊依附表一編號20所示探針檢驗方式與分類方法,更 進一步以「定義最佳化量測位置」作為「AAA驗證量測資料 」之用;附表一編號47所示資訊依附表一編號20所示探針檢 驗方式與分類方法,更進一步以外加耐電流驗證以及Force 檢驗狀況,作為判斷探針的良率程度;附表一編號51所示資 訊為不同針種對應所屬儲存於資料庫路徑上的測試報表檔案 ,以及不同種類探針(AAA、Aa、0AA)的0aa、00aa分析表 格與圖表;附表一編號53所示資訊為探針各類型之項目與客 戶規格、告訴人旺矽公司現有能力、Type0至0不同材質、注 意事項之間的對應表;附表一編號54所示資訊為產品AA0成 本分析;又附表二編號1所示資訊為針對AA-aA000AA000競業 資料進行逆向工程研究、分析;附表二編號2所示資訊為陶 瓷基板、上導板(UD)、中間環(MD)以及下導板(LD)之 對位孔的組合公差設計,以及對位點之準則;附表二編號3 所示資訊為探針與Gold bump(金凸塊)之間,對0.0mil探 針進行驗證方法,且得到「針痕大小(P/M size)、a/A ra tion、接觸阻值之數值範圍」之驗證結果;附表二編號4所 示資訊同附表一編號39、40、52所示資訊係不同廠商需求不 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附表二編號5所示資訊為nV(美商 輝達)需求不同產品規格的演近與統計;附表二編號6所示 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項目成果及目標說明」內容,該內 容至少涵蓋項目有「接觸阻值CRes穩定技術」、「Pitch 00 um開發」、「三種不同形式之3DS探針設計 (包含不同孔深 比、鏤空段以及是否包含Tube」、「(0AA)以及搭配Film 最佳設計圖形結果,以解決解決0AA AA從AA拆下時需翻轉問 題」;附表二編號7所示資訊為附表一編號55之A-Aaaaaaa電 性量測治具A0之公差設計完整圖面;附表二編號8、9、10所 示資訊乃告訴人旺矽公司以第三人不同晶片規格所製作「產 品電路佈局圖面」作為「電性量測點位」的依據等情,有技 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 訴5卷㈤第171至178頁);且依證人即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 研發部經理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李忠哲拷貝的資料是探 針卡的設計規範,相關的設計規範是我們公司花時間去開發 ,讓公司同仁在設計探針卡的時候有所依據,避免出現錯誤 ,我們公司的探針卡是用來測試IC,如果探針卡的尺寸公差 沒有設計好的話,組裝就會出現問題,就沒用辦法用來測試 IC,這些尺寸公差資訊都是我們公司經過歷代產品不斷改良 才得到的資訊,雖然經手過尺寸公差的工程師有很多,但是 一些共通的部分,就會納入設計規範,經過時間演進,會有 一個最佳化的數值,可以讓後面工程師設計的時候當作參考 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31頁、第69至70頁);證人即 告訴人公司處長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選擇不同探針 卡零組件相關表格中,就是經過很多次實驗修正這些尺寸、 公差,這是我們內部稱作「零件承認」的作業,然後確認這 些數據產生的產品可以達到一個品質,再把這些數據記錄下 來;AAA驗證數據是我們公司設計準則或是實驗產生出來的 數據,我們的探針從101年開始就是自製,所以會針對自製 針去量測,然後把這些數據給前端進行改善,這是一個規格 值,數值越靠近中間越集中越好,這些驗證方式都是我們自 己針對產品去應用統計學上的方法來產生這些驗證數據,目 的就是用來監控及精進我們公司產品的品質,至於其他公司 是用什麼方式我就不知道;關於AA頭探針頭的設計資料中是 有包含針、上下導板甚至是中間的film也就是薄膜的組裝資 訊,裡面有記載詳盡,甚至包含導角,我們公司就是依靠這 些才可以穩定生產出測試卡;測試機台組裝作業指導書中, 我們公司除了彙整設備廠商提供的使用手冊外,雖然設備商 會在初始架構上給我們標準,但組裝過程中還需要一些其他 的零件,我們就會把組裝過程中所需要的零件和工序都記錄 下來,甚至做一些補強件,讓測試機台可以跟AA頭結合,為 了避免漏電,要在補強件上貼絕緣膠帶,而且我們還有開發 補強圈去跟原本的補強圈去做對位,這些資訊都不是測試機 台的原廠會告訴我們,都是我們公司自己開發出來,而且都 有詳盡的數據記載;AAAA校正作業指導書,就是我們跟原廠 買機台回來後,會在驗收設備時,透過我們實際的操作和驗 證去調校,並不是完全依照原廠給程序進行設備調校,目的 就是讓這個機台設備可以發揮功能;此外,關於公司相應客 戶不同晶片規格製作之產品電路布局圖,除了彙整客戶的晶 片規格外,還會在上面記載我們對應客戶開發特別零件的名 稱和標註電源的矩陣,這些設計是要給我們公司的產線作使 用等語(見109智訴5卷㈤第86至92頁、第96至97頁)。是自 證人甲○○、張宇光2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 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中,有關探針與探針卡之尺 寸、公差設計、AAA測試數據與組裝、外購測試機台之零件 組裝與後續調校及對應不同客戶晶片所製作之探針卡設計圖 面上之資訊,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 中,自行整理分析所得之數據,是可認上開電磁紀錄均為告 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 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均具秘密性甚明。  ②經濟性: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尺寸、公差數據 可以用來驗證產品的品質,所以我們才可以大量生產Probe Card產品;在對外的簡報上,也是針對不同的客戶去作報告 ;而IQC驗證數據可以讓我們的產品持續進步,讓出貨到客 戶那裡的異常情況降低,因為如果測試卡出現異常,整個處 理的成本或對商譽的影響都很大,探針頭的尺寸公差可以用 來作驗證,可以用來縮短開發新產品時間;機台組裝作業指 導書讓我們機台組裝可以順利執行,然後就可以憑此生產好 用的測試卡;機台的校正作業指導書上記載的這些數據也是 我們在生產Probe Card產品中不可獲缺的等語(見本院109 智訴5卷㈤第86至92頁)。是自證人張宇光上開證述可知,被 告李忠哲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均係用於告訴人旺矽公司 相應不同客戶需求,設計、開發並於後續大規模生產Probe Card產品,且因相關資訊之累積,亦可確保所生產Probe Ca rd產品之達一定程度之品質,是使用上開檔案,可減少自行 摸索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且部分針對特定客戶特 定晶片之產品分析資訊,亦可使告訴人旺矽公司快速掌握客 戶需求,從而,上開檔案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 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 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 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 ;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李忠哲 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矽公司 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訊之存 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 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職前會 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 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李忠哲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 服務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 密碼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 程序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 資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 全管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告訴人公司寄送予被告李 忠哲之演練電子郵件、被告李忠哲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 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月25日》、告訴人旺矽 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李忠哲之離職申請單、物品 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5 2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 、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 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31至149頁、第155 至159頁、第263至264頁),且被告李忠哲所重製告訴人旺 矽公司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 、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內,均有「confiden tial」、「MPI confidential」之註記,亦有各該電磁紀錄 之輸出列印在卷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 件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 服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 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 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 於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 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 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 錄,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再被告李忠哲於106年1月24日有透過傳送簡訊予被告穎崴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方式,討論被告穎崴公司組織VPC技術團隊 之事項,被告李忠哲並表示會於106年2月15日前會報相關事 宜,而被告李忠哲復於106年2月10日製作標題為「VPC團隊 計畫說明」等情,有簡訊對話紀錄及團隊計畫簡報檔在卷可 佐(見108偵11670卷㈡第8至14頁);觀之被告李忠哲所製作 上開簡報檔案中組織功能圖中之內容,包含VPC產品之「研 究設計開發」、「工程」、「製造」及「品保」等4大主項 目,各該主項目下,各有關於關鍵零組件開發及製作、進料 管理、組裝、供應商管理及產品檢驗等細部項目,此有該簡 報檔案附卷可參(見108偵11670卷㈡第13頁),參諸被告李 忠哲係在106年3月22日起迄106年5月5日止,密集重製告訴 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 、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 已如前述,衡諸VPC係作為測試晶片良率之關鍵產品,製作 該產品之團隊除有具備相當經驗之人員外,尚須搭配相關技 術文件始能順利產製VPC,而被告李忠哲所欲籌組之VPC團隊 計畫項目中,既有上述橫跨「研究設計開發」、「工程」、 「製造」及「品保」等項目,被告李忠哲苟非為籌組VPC團 隊,何須於製作完上開簡報,即密集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 營業秘密;況被告李忠哲於偵訊中陳稱:我下載是以資料整 批存取,而不是各別下載,這些下載的資料夾我認為是日常 管理的文件及表格,原本預期要到穎崴工作時,在管理上有 參考用途等語(見108偵5234卷㈠第65頁背面),雖被告李忠 哲對於其所下載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性質及用途有所 閃避,然其並不否認其重製上述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 ,主觀係欲供其未來工作使用。綜合上情觀之,被告李忠哲 於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前,已有為被告穎崴公司規 劃VPC團隊之行為,且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時間 點緊接於規劃VPC團隊計畫後,況其亦不否認重製之目的係 為供其私用,交互此等情節,可認被告李忠哲重製之行為顯 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授權,且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甚明。  ⒋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上開電磁紀錄均非營業秘密法 所規範之營業秘密,其答辯意旨如下:  ①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 )部分:關於Cobra探針為IBM於1976年申請專利並於1977年 公開,於1994年該專利期間已屆滿,Cobra形狀之探針設計 技術為公共財,市面上眾多廠家皆有生產製作與銷售Cobra 形狀之探針產品(包含:探針卡/探針/線材/零件加工/微孔 加工/絕緣鍍膜),另在SWTW的文章及國內研究論文也有提 及設計量測與最佳化相關技術資料(詳請參閱附件16、17) ,此為業界公開資訊;關於A00000 AA-AAAA測試機台組裝部 分,該機台是愛德萬測試機平台,所以不管哪家探針卡製造 商皆須依據此設備進行測試,這些結構及測試組裝等都是相 同的,每間使用愛德萬00A AA-AAAA廠商都相同;關於對應 客戶出具之針種異常報告僅是統計資料,公開網頁資料皆可 查詢此資料;關於壓克力下保護蓋設計圖面,屬探針頭壓克 力材質保護蓋,依據探針頭外型大小設計,各家探針卡製造 商皆有此設計;關於換針流程皆已有相關文章介紹,且告訴 人旺矽公司亦將該等檔案置放在跨部門公用資料夾;關於3D S針款說明部分,該針款與Nidec SV TCL 開發之產品相同, 包含生產設備也是由Nidec提供予告訴人公司,並且於2018 年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詳細介紹;關於AAAA機台使用手 冊部分,該設備已停產多年,手冊檔案內容為原廠文件轉換 而來,且網路上有眾多中古設備銷售,如何校正已是公開資 訊,於2014年SW Test Workshop文章亦有詳細介紹;關於告 訴人旺矽公司針對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 僅為使用針數及針款例行統計資料,無售價等資訊,可知此 為業界業務間公開資料;關於探針頻速量測結果彙整,外界 供應商很多且特性都詳細公開;關於不同客戶使用架構類型 統計及客戶不同需求與本身能力對應,都是告訴人旺矽公司 自行公開之資訊;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新產品RP7製作生產 所需之工序,站點順序、計畫工作時間以及製作成本,只是 工時統計與零件BOM表,各產業產品都會使用;故告訴人旺 矽公司上述電磁紀錄均缺乏秘密性,故均非營業秘密等語, 並以刑事陳報㈥狀被證5所附之附件為其答辯依據(見刑事陳 報㈥狀卷1第17至507、卷2第5至305頁);惟查,依被告及辯 護人所提出關於探針卡及製作探針卡零組件之各家廠商網頁 資料及所提出文獻中(見被證5附件1至17),均未揭示就選 擇不同針種與形狀、尺寸、規格、材料、尺寸公差、各式零 組件之間,得到最佳化的設計規範;另依被告李忠哲及辯護 人所提出愛德萬測試集團於2011年開始販售A00000測試機型 ,並提供Direct-Probe的解決方案之資料(見被證5附件18 至21),其中並無出現告訴人旺矽公司作業指導書中所載關 於確認各零件所搭配零組件之間是否組裝完成、調整各零件 之間的高度差、螺絲之選用、鎖付扭力值需求事項;被告李 忠哲及辯護人提出被證5附件22之網頁資料,僅係晶片商晶 片規格,與針種異常報告並非相同,被證5附件23之「軸承 外蓋完整尺寸公差圖」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針頭保護(下蓋) 之設計規則圖技術領域及結構均不相同;被證5附件29之SWT W的文章,該文主要揭示MEMS彈簧探針規格、低針壓測試、 耐電流(C.C.C.)測試、XY位置重覆精度測試、針尖共面( coplanar) 測試、接觸電阻測試等等測試結果,以及揭示 使用四個設計因素(1)針頭尖端形狀(2) 變換彈簧旋轉 方向 (3) d、l、h參數對針壓影響(4) Operation OD( Over Drive,即針測行程) margin以實現彈性化設計等並 未揭示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0AA針款整理出之關於設計者尺 寸公差、實驗結果等資訊;被證5附件28僅揭示AAAA機型銷 售資訊,被證5附件29系揭示探針卡夾取代傳統探針卡測試 設置,但均無從證明上開文件與告訴人旺矽公司檢驗與校正 AAAA機台之資訊實質相同;被證5附件34揭示六大IC晶圓廠 製程演進,並未有何告訴人旺矽公司因應不同廠商需求開發 不同產品規格(各種間距規格)之分類統計;被證5附件35 、36未揭示探針卡零件MD中間環之公差資訊;被證5附件37 固然揭示高頻測量探針規格及頻譜圖,但並未揭示如告訴人 旺矽公司整理分析之結果;被證5附件38、38-1、39雖揭示 不同探針規格,但並未揭示如告訴人旺矽公司整理分析之結 果;被證5附件40雖有揭露PCB上肢電子零件表(BOM),但 亦無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成本資訊;被證5 附件4係揭示之液晶模組技術亦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電性 量測治具之技術無關。從而,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 開證據,均無從認定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 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部分之電磁紀錄 ,不具秘密性。  ②附表二部分:關於「AA-AA000AA000」部分,僅係告訴人旺矽 公司拆解競爭對手探針卡產品拆解後之逆向工程結果,告訴 人旺矽公司並非營業秘密所有人;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 產品組件定位孔匹配部分,告訴人旺矽公司所使用之「定位 銷」為市售品,且網路上都可查得業界常用之設計安裝公差 表,與告訴人旺矽公司所載數值雷同;關於Probe mark DOE 實驗,在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多家公司發表並詳細介紹 ,包含探針特性,以及如待測物為Bump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 、如待測物為PAD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且包含不同測試溫 度、不同測試力量,針對多次重複測試結果都有說明;告訴 人旺矽公司統計各客戶使用針款及針數統計資料,不具秘密 性;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統計客戶(輝達)待測物型態與待 測物之間距所使用的探針,在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多家 公司發表並詳細介紹,如待測物為Bump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 、如待測物為Aa Aaaaaa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且包含不同 測試溫度、不同測試力量,針對多次重複測試結果都有說明 ;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部門季目標達成狀況說明簡報,其內 容為進度與達成狀況整理,未包含如何達成之技術手法,且 「(0AA)以及搭配Film之設計圖形」相當於定位件;關於 電性量測治具部分,為單一部件不具備功能性,且並未標註 鑽孔位置與尺寸,此部件屬業界習知;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 針對客戶輝達公司開發之治具圖,係由客戶資料轉換出顯示 訊號、電源、接地配置圖,且並未標註位置名稱、座標尺寸 、線路對應;故告訴人旺矽公司上述電磁紀錄均缺乏秘密性 ,故均非營業秘密等語,並以刑事陳報㈦狀被證7所附之附件 為其答辯依據(見刑事陳報㈦狀卷第9至411頁);惟查,被 證7附件1僅揭示競爭對手產品總覽,附件2為大學國科會補 助之研究計畫,均無從得悉告訴人旺矽公司係以何種方式進 行逆向工程研究、分析,並有所得;被證7附件3揭示之定位 銷安裝設計公差表圖表與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旺矽公司「陶 瓷基板、上導板(UD)、中間環(MD)以及下導板(LD)之 對位孔的組合尺寸公差,即設計者的公差指示」、「對位點 之準則」不同;被證7附件4及5揭示以不同測試溫度及測試 力量對探針進行多次重複測試結果與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 二編號3「0.0 mil cobra探針與Gold bump(金凸塊)之間 ,對0.0 mil探針進行驗證方法」,且得到「針痕大小(P/M size)、a/A ration、接觸阻值之數值範圍」不同;被證7 附件6揭示競爭對手法人說明會關於各該產品營收占比資料 ,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附表二編號4針對不同廠商之規格分類 統計,明顯不同;被證7附件7揭示極小間距微凸塊陣列探針 ;附件8揭示最近快速採用先進封裝對晶圓測試帶來重大挑 戰與解決方案,然附表二編號5乃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客戶 輝達公司需求不同產品規格的演近與統計」已如前述,故與 附件7及8不同;然被證7附件9揭示MEMS彈簧探針規格、低針 壓測試、耐電流(C.C.C.)測試、XY位置重覆精度測試、針 尖共面(coplanar) 測試、接觸電阻測試等測試結果及4個 設計因素,被證7附件10均揭示定位件10具有多數呈貫穿狀 之開口,然附表二編號6之技術資訊係關於「接觸阻值AAaa 穩定技術」、「Aaaaa 00um開發」、「三種不同形式之0AA 探針設計 (包含不同孔深比、鏤空段以及是否包含Tube」 、「(0AA)以及搭配Film最佳設計圖形結果,以解決解決0 AA AA從AA拆下時需翻轉問題」已如前述,自與前開附件9及 10不同;被證7附件11係揭示型號AAA0000 (0.0V Aaaa Aaa aaaaaa)液晶模組,而附表二編號7係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 微孔公差資訊配合探針,即設計者的公差指示與前開附件11 不同;被證7附件12揭示由ANALOG DEVICES公司型號AAA0000 00位元類比轉數位轉換器與附表二編號8關於告訴人公司針 對輝達NVIDIA之AA000 晶片規格所製作「產品AA000電路佈 局圖面」作為「電性量測點位」與前開附件12不同;從而, 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開證據,均無從認定告訴人旺 矽公司如附表二之電磁紀錄,不具秘密性。  ⒌綜上,被告李忠哲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世欣部分:  ⒈被告陳世欣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30日,自告訴人旺矽 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各編 號之電磁紀錄,並列印成紙本文件方式重製上開電磁紀錄乙 節,為被告陳世欣所是認(見108偵5234卷㈡第80至81頁), 且有上開文件扣案可資佐證,此部事實首可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各編號電磁紀錄列印之紙本文 件是否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 資訊分別為「Stiffener(補強圈)圖面」、「(圖名:AAA _0000、AAA_00000、AA_0000、AA_0000」、「圖名:AAA_00 00」、「圖名:AAA_0000」、「圖名:AAAAAA00AA-AAAA_Aa aaaaa,圖名:AAAAAA00AA-AAA載板」、「圖名:AA_000; 圖名:鍍金治具-底板-AAA0000-AAA;圖名:AAA_000(AAA0 000-AAA)」、「圖名:AAA_0000」、「圖名:AA_000」、 「圖名:Aaa_A000」、「圖名:AAA_A0000」、「圖名:AAA _0000」,上開皆為各零件之公差設計;附表三編號2、6、8 所示資訊除以上所述外,更進一步分別所示A00A0AA(0) A AA的材料表及具不同規格架構說明表、AAA0000-AAA鍍金訂 購設計單與AAA0000-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A000-AA00A -AA(A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資訊 為基板焊接開口(BGA Pad/Opening)的尺寸與不同間距(p itch)對應關聯性,有技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 】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179至180頁);而告訴 人旺矽公司對於探針卡各該零件之公差設計與不同間距之關 聯性資料,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中 ,自行整理分析所得之數據乙節,均據證人甲○○、張宇光證 述如前,是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資訊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 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 悉,均具秘密性。  ②經濟性: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些設計圖面可以帶 來訂單的經濟價值,這些公差放在設計準則中,可以讓後續 的工程師據此在作設計時的參考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 第31頁、第70頁);是使用附表三所示電磁紀錄,可減少研 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另亦可避免不當設計時,虛耗 之時間及成本,故上開資訊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存放 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 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告 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陳世欣任職 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矽公司有定 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 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請才 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職前會與離 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負有 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陳世欣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務 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碼 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序 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訊 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管 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被告陳世欣於旺矽公司資料庫 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29日》、告訴 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陳世欣之離職申請單 、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 卷㈡第53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 至92頁、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 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55至159頁、 第265至266頁),且被告陳世欣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 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所輸出之紙本上均有機密字樣之記載, 有該紙本扣案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件 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服 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員 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 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 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 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被告陳世欣就前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為告訴人旺矽 公司VPC產品之設計圖面,機密等級為C級之文件,且不得將 之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另扣案「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圖面中,含有告訴人旺矽公司因不同 專案設計之尺寸說明乙節,於調詢時供明在卷(見108偵523 4卷㈠第80至81頁),顯見被告陳世欣對於上開扣案之「探針 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 ze)」經告訴人旺矽公司列為機密資訊且係針對不同專案設 計等情知之甚詳,而上開資訊屬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 亦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佐以上開營業秘密紙本扣案地 點分別為告訴人陳世欣之住處及其後續任職之公司處,亦有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見108 偵5234卷㈡第20至25頁),則被告陳世欣知悉告訴人旺矽公 司未允許其將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 (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 以外之處所,確尤將此等營業秘密帶至自身可實際支配之居 家及工作場域內,可認其重製之行為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 司授權,且其主觀上顯有不法意圖甚明。  ⒋被告陳世欣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探針卡設計圖面」中關於 「AA000(0)-AA00A-AAA(AAAA)」所示為愛得萬AA00A測 試設備的Stiffener圖面,該Stiffener金屬件並非告訴人旺 矽公司專有,並無秘密性;「探針卡設計圖面」中關於「AA A0000-AAA」所示設計圖、AAA0000-AAA鍍金訂購設計單、與 AAA0000-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係AAAAAAAA所出產設備 型號AAAAA的AAA圖面,相關限制都是依據AAAAAAAA規定,而 AAA也屬於業界AAA板廠都可以製作,無秘密性;「探針卡設 計圖面」中關於「AAA00000-AAAAAAA-AA00A-AAAA(AAAA) 」為愛得萬AA00A測試設備的PCB圖面,並無秘密性;且製作 一張探針卡,需要許多元件才能組成,憑扣案「探針卡設計 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 中的圖面均無法製作探針卡,亦無經濟價值云云;經查,被 告陳世欣就愛得萬AA00A測試設備及AAAAAAAA所出產設備型 號AAAAA之PCB設計圖面固提出上開引證網址,然上開網址所 公布之數據均為個別之技術資訊,而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 探針卡設計圖面」上所標示之公差、尺寸等數據資料,均乃 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前述並非為一 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已如前述,是被告陳世欣及其 辯護人主張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自屬無據。至營業秘密所 謂之經濟價值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 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 價值,本案被告陳世欣所重製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 「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可減少 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另亦可避面不當設計時,虛 耗之時間及成本,而具經濟價值乙節,業劇本院認定如上, 被告陳世欣及其辯護人上開主張,自屬無據,是以被告陳世 欣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⒌被告陳世欣雖又辯稱:我在旺矽公司工作時,本來就有列印 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 ngth vs Size)」之權限,列印出來也是基於職務的需要, 把這些文件帶回家修改後,再上傳到旺矽公司的伺服器上云 云;惟查,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 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乃經告訴人旺矽公 司列為機密等級屬「C」級,且不得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 資料,且該等情況為被告陳世欣所知悉乙節,已如前述,從 而,被告陳世欣將扣案之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 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攜出告訴人 旺矽公司,已無正當理由甚明;再參諸被告陳世欣於調查局 詢問時辯稱:我會因為加班才把這些資料帶回家,使用完後 就當成廢紙隨手棄置云云(見108偵5234卷㈠第80至81頁), 而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 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屬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 密,且其上數據、零件名稱及數量皆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整理 分析所得之最佳化資訊,已如前述,實難想像被告陳世欣會 將此等文件於修改後,將此等文件任意作為廢紙棄置,由此 節觀之,被告陳世欣畏罪情虛之情甚明,從而,其上開所辯 諸節,核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⒍綜上,被告陳世欣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王裕衡部分:  ⒈被告王裕衡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9月8日止,自告訴人旺矽 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至其 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內,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電磁紀錄 乙節,為其是認(見108偵5234卷㈠第125至127頁、第155至1 57頁,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3頁),此外,復有被告王裕衡 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 年9月8日》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206至210頁),另有 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輸出紙本在卷 可參,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電 磁紀錄是否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電磁紀錄, 附表四編號1至11、編號18至23、編號27至29為告訴人旺矽 公司修訂第19版「PCB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已量 產或首次購買PCB檢驗品質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 旺矽公司修訂第10版「PROBE CARD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內容,且針對一般陶瓷/高溫燒結陶瓷Ring、補強板、陶瓷 板、墊片(Spacer)……補強圈、MJC銅套管、U+套管的檢驗 品質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旺矽公司修訂第11版「微孔檢 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所有VPC微孔零件檢驗品質進 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旺矽公司修訂第12版「客戶支給pcb 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適用於客戶支給的PCB、客 戶託管之PCB與進料轉客支PCB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 人旺矽公司修訂第5版「VPC Substrate檢驗作業指導書」內 容,且針對作業流程與内容、不同項目檢驗判定標準及柚樣 方式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8版「進料 檢驗管理辦法」內容,且針對適用Probe Card原物料進料檢 驗及客戶支給品,涵蓋項目有檢測料品分為免檢測料品或須 檢測料品及應檢測料品依相關檢驗規格表進行檢驗、原物料 存放、原物料檢驗分為生產性驗收( M 訂單)、委託驗收 、客支驗收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1版 「包材檢驗規範」內容,且針對適用所有Probe Card營運中 心包裝材料進料檢驗,以及涵蓋項目有不同包材類項,採用 外觀(目視)、靜電、尺寸、其它等等不同檢驗方式、對照 上述不同檢驗方式的相關規範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 矽公司修訂第1版「cobra探針檢驗作業」內容,且適用cobr a探針,涵蓋項目有依圖示明確訂定量測取點位置對cobra探 針進行尺寸量測與依圖示解說以翻肚量測對cobra探針進行 直度完整說明的指導書;「PCB外觀判定標準一覽表」針對 探針卡電路板完整外觀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標準一覽表 的指導書;「微孔外觀限度樣本」針對導板或FILM之微孔外 觀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標準一覽表的指導書;「SB(SB 即Substrate縮寫)外觀限度樣本」針對MLC及載板,依外觀 檢驗之A0、AAA等等不同分類,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SB( SB即Substrate縮寫)外觀檢驗標準表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 12至15、37至44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對第三人不同晶 片規格所製作「PCB電路設計及座標」之設計資料;附表四 編號24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第5版「VPC加工零件檢驗作 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VPC 金屬加工零件,例如:中間環 、PH固定環、治具、保護蓋、定位PIN孔、補強圈、螺絲的 檢驗規範,與依設計單位圖面符號意義及規格公差表示法, 使用適合量測工具對上開加工零件的尺寸,例如:長度、角 度、平面度、Pin孔孔距進行檢驗程序完整說明VPC加工零件 檢驗作業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25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 第5版「Cobra針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Cobra針的 檢驗規範、儀器設備、檢驗方法,其中檢驗方法,例如:包 裝及出廠報告、外觀:以工具顯微鏡對外觀判定標準區分為 Uncoating/Coating 與過Film檢驗,以三用電表對Coating 作絕緣測試,以投影機及相關設備對針身尺寸、Head Width 及length量測、直度檢驗、翻肚檢驗完整說明Cobra針檢驗 作業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26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第5 版「VPC Substrate供應商檢驗規範」內容,且針對Substra te 供應商的驗收規格及程序,其中驗收程序至少為不同檢 驗項目判定標準與圖式說明與外形尺寸及厚度檢驗、A0 Sid e & AAA Side平面度檢驗、A0 Side 位置精度及鍍金Pad直 徑檢驗、AAA Side鍍金Pad直徑及Pitch量測……、熱衝擊測試 方式完整說明VPC Substrate供應商檢驗規範的指導書;附 表四編號30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VPC客戶SPEC架構」內容 ,且針對「IQC SPEC架構定義樹狀圖係依據客戶產品應用 類別分類」及「欄位項目定義樹狀圖係依據機台規範、特殊 製程、量測規格、出貨要求等等」所開發電腦軟體品質系統 圖;附表四編號31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客支、客託品流程 -Final」內容,針對不同探針卡零件的「客託品之品質檢驗 流程」、「客支PCB流程圖」、「客支電子元件流程圖」、 「客支補強圈流程圖」、「客支Substrate、ST及PH流程圖 」之品質檢驗流程;附表四編號32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生 管受付流程整合final」內容,針對VPC生管流程提出「相關 不同單位所對應流程之程序書、三及四階文件,以及相對應 之第一至三排程之規劃、確認、維護等用於查核及管制」之 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3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VPC改 版專案紀實」內容,提出「相關不同單位所對應流程之設計 階段及物料活動,以及相對應上開階段及活動之確認、檢驗 等用於查核及管制」之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4所示資 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VPC設計流程盤點V6」內容,針對VPC 設計流程的「相關不同業務、電設計、機構設計、PCB Team 、電學單位,以及相對應上開不同單位之確認、評估等用於 查核及管制」之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5所示資訊為告 訴人旺矽公司「VPC Customer Spec for IQC Lily V1」內 容,針對告訴人旺矽公司自己及不同客戶探針卡產品規格對 應「不同階段檢查流程及檢查項目」之對照表;附表四編號 36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確認版2 F-QA-000-00 客戶 IQC Spec_VPC」內容,針對告訴人旺矽公司及不同客戶探針 卡產品規格對應表;附表四編號45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Co bra-AAA邏輯」內容,針對工具機台 VMR對Cobra探針進行檢 驗流程,並詳細說明Cobra探針VMR規格圖面及直度檢驗流程 ;附表四編號46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A0-0AA0-Aaaa aa」內容,針對「Cobra探針(A0-0AA0)設計圖面」與「依 Deg、Tail length、offset、Dim、bending+tail、tip、be nding、head width、head length、total length、H1X、… …、Straight等項目之抽樣檢驗數據」;附表四編號47所示 電磁紀錄為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VPC生管系統改善需求的會 議資訊,以及對VPC生管系統的功能系統具體提出需求等情 ,有技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 院109智訴5卷㈤第174至178頁);且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 中結證稱:在產製探針卡的過程中或是在零件檢驗的時候, 都必須制定一個程序,讓公司產線能按照該程序去進行,這 些程序中包含流程、方法、器具、甚至還有一些規格,這些 元素都寫入作業指導書中,而且會持續開發、改版,作業指 導書就是這樣製作出來的,而且也經過實證,可用在我們旺 矽公司現有的生產製造流程,王裕衡所重製作業指導書的主 要是包含料件檢查的營業秘密,其中包括製造探針卡的關鍵 料件例如微孔基板、PCB 、Substrate,這些料件的尺寸, 在檢驗的手法跟方式如果沒有做得好的話,量測出來就不會 那麼精準,如果尺寸不精準,就會造成探針卡的可靠度出現 問題;王裕衡重製的VPC「品質系統建置資料」是一些VPC 品質的流程,包括我們去分析設計的流程、客戶資料或關鍵 零組件生產檢驗設計的流程,然後我們盤點完這些流程後, 再把一些東西建置成資訊系統,讓大家能夠比較快速做使用 ,這些流程就是探針卡產品實現流程的每個關節部分,基本 上就是目前現階段我們公司經過這些年調整後的最佳化狀況 (見109智訴5卷㈦第41至43頁);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 結證稱:「作業指導書」是一個ISO ,就是像ISO 9001,它 就是說你做什麼事、你要怎麼做,你就要把它寫下來,把它 標準化,這樣才有辦法傳遞所有的人來做這件事情,只要照 「作業指導書」去執行,就會得到同樣的品質的產品,旺矽 公司的「作業指導書」從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或進 料檢驗,所有的操作都要有「作業指導書」,涵蓋的範圍非 常廣,所以可以看到王裕衡下載的範圍非常廣,從研發、評 估、設計、製造、檢驗、甚至連客戶的SPEC都有拷貝,「作 業指導書」會經過無數次的嘗試錯誤再修正,「作業指導書 」不斷修正的原因,第一個都是會發生異常,或者我們到客 戶端去測試,我們發覺為何他有這樣的故障或異常,這個行 業還有一個很大的服務是異常處理,所以我們的客服也很重 要,他要定義清楚在那裡發生的問題,再來是我們的QE就會 回來,我們就會再去分析這些異常,看它是人為疏失嗎?還 是人員都照著WI做了,但還是出現這個問題,那就是WI的問 題,我們就會針對這個WI去跟技術單位或生產單位進行一項 一項的瞭解、解析,甚至去做實驗來證明,如果它有重現性 ,那我們就知道要修改哪裡,因為這些WI已經累積很久了, 大部分你能夠想到的問題,他基本上都已經設想進去了,像 我們的WI有的都20、30版了,這就是歷史累積來的,都是很 多異常造成的客戶抱怨或損失而來的,也可以說是慘痛的經 驗,也是一個很貴的經驗,所以都必須要付出代價,這些WI 之所以可以進版,不是大家腦力激盪就可以,而是要經過實 驗驗證,看它的重現性,有無再次發生,你如果可以讓它再 次發生,就代表你知道原因,所以都要經過好幾次,有時候 也不是一次就修正對了,可能還有其他的,我們要再重新去 定義問題,找出真因,也就是一次一次、更深入的找到真正 的解決方案,所以WI為何會一直有版本的進版,那就是投入 很多資源的成果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80至81頁、第9 2至93頁)。是自證人甲○○及張宇光上開證述可知,被告王 裕衡所重製之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中,有關探針 卡「作業指導書」中之內容為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 或進料檢驗相關之資訊,且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依其經驗不斷 進行校正,得以尋「作業指導書」之程序,製作符合特定品 質之探針卡;而VPC「品質系統建置資料」則是告訴人旺矽 公司分析設計的流程、客戶資料或關鍵零組件生產檢驗設計 所產生的資料,故可認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均 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中,自行整理分 析所得之資料,從而,上開電磁紀錄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經 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 知悉,均具秘密性甚明。  ②經濟性: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為告訴人旺矽 公司產製探針卡過程中,有關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 或進料檢驗之相關資訊且為確保產品與料件品質所遵循之程 序乙節,均為證人甲○○、張宇光證述如前;是使用附表四( 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電磁紀錄,可減少自行摸索之研發時 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故上開資訊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 所示之電磁紀錄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 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 人員並無此權限;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 」,被告王裕衡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 告訴人旺矽公司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 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 碟權限需特別申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 ,員工離職前會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 告知離職後仍應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王裕衡之資訊安 全教育訓練紀錄表、被告王裕衡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 務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 碼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 序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 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 管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被告王裕衡於旺矽公司資料 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年9月8日》、告 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王裕衡之離職申請 單、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 88卷㈠第146頁、107他388卷㈡第56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 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 、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 30頁、第140至144頁、第273至274頁),且被告王裕衡所重 製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電磁 紀錄內,均有「confidential」之註記,亦有各該電磁紀錄 之輸出列印在卷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 件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 服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 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 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 於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 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 )所示之電磁紀錄,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再被告王裕衡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均陳稱:我離職當天就 有把旺矽公司紙本機密資料還給公司,但並沒有把電磁紀錄 歸還,我都是透過旺矽公司伺服器或是轉寄郵件的方式將這 些電磁紀錄下載到我在旺矽公司個人桌上型電腦的硬碟中, 然後再轉存到我的個人蘋果電腦中,我沒有把這些電磁紀錄 歸還是因為這些資料在穎威公司工作有參考價值,所以我才 會備份,我認為參考價值大約有百分之50等語(見108偵523 4卷㈠第124頁、第156頁)。是依被告王裕衡所言,其重製前 開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前開之營業秘密目的係為供作其在穎 威公司任職時使用,並非其在告訴人旺矽公司任職時使用; 況被告王裕衡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 16、17外)所示之營業秘密後,係儲存在其私人之筆記型電 腦內,綜合上情觀之,其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之營業秘 密,顯係為牟取其個人之利益甚明,從而,可認其重製之行 為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授權,且主觀上有不法意圖甚明 。    ⒋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上開電磁紀錄均非營業秘密法 所規範之營業秘密並辯稱:「作業指導書中」關於所揭示回 鑽網路、IPC PCB 規範、游標卡尺/三用電表等均常見量測 儀器,而PCB 製造流程及說明則為業界公開資訊,故均不具 秘密性,並以並以刑事陳報㈥狀被證6、6之1所附之附件為其 答辯依據(見刑事陳報㈥狀卷2第357至597、卷4第5至495頁 、卷5第5至387頁);惟查,細譯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所 提出各該附件之內容,均僅各別片段技術資訊內容,無從自 該等技術資訊內容推導出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 編號16、17外)所示之營業秘密內容;況被告王裕衡及其辯 護人所提出上開附件所揭示回鑽網路、IPC PCB 規範、游標 卡尺/三用電表量測儀器、PCB 製造流程及說明,均僅為業 界共通解釋名詞及量測儀器、業界通用的PCB參考國際標準 ,並無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作業指導書」內 容所載之完整說明之記載,是自難以被證6、6之1所附之附 件,反論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 之電磁紀錄不具秘密性,從而,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上開 所辯,自不足採。  ⒌綜上,被告王裕衡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吳承恩部分:  ⒈被告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上午9時55分許,以手機翻拍電腦 螢幕畫面之方式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之「探針卡設計圖 面」,並於同日上午10時49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前 開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電子圖檔傳送予被告陳世欣乙節 ,為被告吳承恩所是認(見108偵5234卷㈡第102頁,本院智 訴6卷第頁),且有「探針卡設計圖面」及被告吳承恩、陳 世欣2人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108偵5234卷㈡第118至 120頁),此部事實可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之「探針卡設計圖面」是否為營業秘密 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該「探針卡設計圖面」所示資訊為將原本測 試機廠商建議培林到底座距離由「○ 」變更設計為更寬鬆公 差範圍「○」,另設計相同於厚薄規功能的CAM量測治具作為 組裝時,檢驗精度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等情,有技術審查官 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 179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王裕衡傳給陳世 欣的圖面是探針卡補強圈跟測試機台測試孔連結的機構件, 該機構件是我們去組裝設計出來的,該圖面上有「MPI Sugg est」的記載,這是根據我們的經驗提出來的,例如這裡面 有厚薄規等等,該構件是我們配合愛德萬測試機台來設計的 ,至於是外購或是自行加工設計出來,我就不太清楚,圖面 上所記載關於厚薄規的數據是我們公司的,圖面右邊的數據 愛德萬原本是給的尺寸是「○」,但是我們把它放大成「○」 ,因為原本的規範比較嚴格,比較不容易做到,所以我們發 現調整為較寬鬆後,也可以做得到,但是該尺寸是配合客戶 ,主要還是厚薄規的數據,該數據可以讓我們很快的快速檢 驗尺寸,檢驗尺寸的方式很多,但是都要花很多時間和成本 ,如果參考我們經驗所產生的數據量測,就可以用更經濟、 有效的方式,達到品質要求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61 至64頁)。是自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吳承恩所 重製之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中,有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 針對測試機廠商建議培林到底座距離修正為較為寬鬆公差範 圍,及另設計相同於厚薄規功能的CAM量測治具作為組裝時 ,檢驗精度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等數據,均為告訴人旺矽公 司本於製作探針卡過程中之經驗累積而成,足見上開資訊為 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前述並非為一 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應具秘密性。  ②經濟性:又使用上開設計圖面中之公差範圍與厚薄規數據, 均有可使告訴人旺矽公司能快速檢驗探針卡之尺寸,已驗證 品質等情,亦據證人甲○○證述如前,是使用該「探針卡設計 圖面」中「Stiffener Spec Verification_MPI」內容,可 減少之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亦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該「探針卡設計圖面」之電 磁紀錄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 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 此權限;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 吳承恩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 矽公司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 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 特別申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 職前會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 後仍應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吳承恩之資訊安全教育訓 練紀錄表、被告吳承恩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務合約書 、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碼管理作 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序書、實 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訊分級管 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管理程序 、資訊安全政策手冊、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 及被告吳承恩之離職申請單、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 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㈠第146頁、107他388卷㈡第54 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 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頁 、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40至144頁、第269至2 70頁)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件產出後,就文 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服器後之管理、 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員工之資安教育 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非完全任由員 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上開「探針卡 設計圖面」檔案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檔案自屬告訴人旺矽公 司之營業秘密無訛。  ⒊依被告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上午10時49分許,透過LINE通訊 軟體,將前開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電子圖檔傳送予被告 陳世欣後,尚有傳送內容為「不知道這個有用嗎」、「我翻 資料看到的」訊息予被告陳世欣,被告陳世欣回復「水」後 ,被告吳承恩旋即以「我現在再看看有沒有可以用的資料」 回復被告陳世欣,有前開卷附被告吳承恩、陳世欣之LINE對 話紀錄截圖在卷佐,然被告陳世欣於106年6月30日即已自告 訴人旺矽公司離職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吳承恩縱有告訴 人旺矽公司工作上疑問需解決,其大可尋求告訴人旺矽公司 仍在職之同仁解決,何須翻拍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 密後,復傳送予以離職之被告陳世欣,況依上開LINE對話內 容,被告吳承恩自始未提出任何疑問,反係欲再度提供告訴 人旺矽公司之資訊予被告陳世欣,由此脈絡觀之,被告吳承 恩顯係無正當理由重製上開營業秘密,並將之告予已非告訴 人旺矽公司員工之被告陳世欣,其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 之授權範圍且其主觀上顯有不法之意圖甚明。  ⒋被告吳承恩及其辯護人雖均辯稱:我是有問題要請教被告陳 世欣且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為AA00A機台的補強圈,該 料件的規格,係原廠愛德萬已公開的規格數值,並非告訴人 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云云;惟查,該「探針卡設計圖面」固 係AA00A機台的補強圈,有該規格圖在卷可佐(見本院智訴5 卷㈡第41頁),然該規格圖上「培林到底座距離」建議公差 與被告吳承恩所翻拍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 」上之公差顯然有所差異,且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性質 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且被告吳承恩主觀上具不法 意圖均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是以被告吳承恩及其辯護 人上開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綜上,被告吳承恩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立法理由明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 祕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祕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 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 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祕密之保護已有不足, 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 祕密,爰營業祕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營業祕密法 第13條之1規範,應屬刑法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彼此具有法 規競合關係,是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就事實欄一 部分應優先成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  ㈡經查,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在告訴人旺矽 公司任職期間,固有使用其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旺矽公司 伺服器下載如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權限 ,然依卷附告訴人旺矽公司於105年6月之同仁手冊所載之告 訴人旺矽公司工作規則第8條之規定「遵守薪資及業務機密 之保密協定。公司資訊軟體僅限處理公務使用,禁止使用於 私人用途…,」有該同仁手冊在卷可佐(見他字卷㈡第62頁背 面),足見告訴人旺矽公司僅授權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 裕衡及吳承恩在告訴人旺矽公司任職期間,登入告訴人旺矽 公司伺服器後,僅得基於公務目的,下載之告訴人旺矽公司 如事實欄一所示營業秘密,而本案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 裕衡及吳承恩則均係出於自身私益而以下載之方式,重製如 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已如前述,則被告 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4人之重製行為,顯然逾 越告訴人旺矽公司之授權範圍。是核被告李忠哲、陳世欣、 王裕衡及吳承恩所為,均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 2款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起訴書認被告李忠哲 、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所為,係構成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容有誤會 ,然此均為同一款項之罪名,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均係於密接時間重製告 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均為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 衡及吳承恩前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對於告訴人告訴人 旺矽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負有照料及保密之義務,竟為圖其 等自身利益,逾越授權範圍,各以事實欄所式方式重製告訴 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所為實屬不該,對於產業 競爭秩序,顯然有相當程度之危害,且被告李忠哲、陳世欣 、王裕衡及吳承恩於本案證據明確之情況下,對於其等犯行 猶多般爭執,顯見其等對於己身犯行,毫無悔意,兼衡被告 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前未曾經法院判處罪刑之 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暨其等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與其等各 自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數量與其等任職告訴人旺矽 公司時之職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李忠哲部分: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李忠 哲所有,且供其用以儲存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 、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乙 節,為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10頁),爰均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五其餘扣案物 認與本案無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五編號3所示 行動電話,因本案尚未確定,尚有可能作為證物使用,是被 告李忠哲之辯護人請求發還自難准許,附此敘明。  ㈡被告陳世欣部分: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5、13所示之物,為 被告陳世欣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六其餘扣案物認與本案無關聯性 ,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王裕衡部分: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王裕 衡所有,且供其用以儲存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 之電磁紀錄乙節,為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09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七 其餘扣案物認與本案無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吳承恩部分: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為被告吳承恩所 有,且供其用以翻拍「探針卡設計圖面」電磁紀錄乙節,為 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11頁),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李忠哲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   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及被告王 裕衡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6、17之電磁紀 錄,尚應論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 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嫌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即該簡報第4至5、8頁所記載PH(P robe head)零組件、PH厚度設計參數、Flim高度位置設計 參數,分別揭示「探針搭配各零件(UD、MD、LD、Film)示 意圖」、「探針搭配各零件(UD、MD、LD)示意圖(含尺寸 標示)」,並非經整理分析各式針種搭配「不同零組件組合 」與「尺寸公差」技術內容;附表一編號34檔案名稱「異形 孔」,該項所示「異形孔」未記載「尺寸公差值,即設計者 的公差指示,非圖框所示公差」,並且未說明如何以「尺寸 公差值」與「探針卡之各零件」之間配合關係,有上開資訊 之輸出紙本在卷可佐(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6頁 、第37頁、第40頁,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6至37頁 )。則上開電磁紀錄,既缺乏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整理之「不 同零件組合」與「尺寸公差」之資訊記載,僅係單純零件名 稱揭露,自難認有何秘密性可言。  ⒉附表一編號35檔案名稱「AA00000A_AAA-AA A0 Pad Treatmen t-0」上有標註「上述若您需進一步資訊,請連繫您專屬的M PI業務代表」而附表一編號37檔案名稱「 AAA Aaaaa aaa A AAA Aaaa Guide_Q4_S」,檔案上有標示「MPI推薦客戶採用 內部探測測試方法……推薦使用MPI在線的清洗配方」、「請 聯絡 MPI 公司以獲得進一步支援」等語,有各該檔案輸出 資料在卷可佐(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41頁、第82 、87頁),則編號35、37所示資訊,應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悉,且為業界所流通之資訊,故應不具秘密性。  ⒊附表一編號56至65分別為「Load cell背光板v2」、「AA0000 00-A0-Aaaa Aaaa保護盒」、「AA000000-A0-AAA頂針底座( A0)」、「AA000000-A0-輔助治具(上)」、「AA000000-A 0-輔助治具(下)」、「AA000000-A0-銅頂針」、「AA0000 00-A0-壓片」、「AAA 0AA架設板」、「AAA#0aaaa aaaa支 撐柱」、「洞洞板」之設計圖面(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 _卷3第166至185頁),證人張宇光雖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零 件之設計圖面之零件係供作用「探針特性檢驗機台(PAS) 」所使用等情,證述明確(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94至95頁 ),然上開圖面並未揭露該等零件係用於「探針特性檢驗機 台(PAS)」之資訊,且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就告訴 人旺矽公司係與其他外部廠商合作開發前開「探針特性檢驗 機台(PAS)」乙節證述明確(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94頁) ,則實不能排除該機台之相關零件,已為業界眾所周知之事 ,故難認該等電磁紀錄具秘密性。  ⒋綜上,被告李忠哲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 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之電磁紀錄既不具 秘密性,該等電磁紀錄即非營業秘密法第2調雖規範之營業 秘密,自難認被告李忠哲此部分之行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㈡附表四編號16、17部分:  ⒈附表四編號16、17分別為「A0-Aaaaaa aaaa.pdf」及「A00-A aaaaaaaa.pdf」,分別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產品電路佈 局點位配置圖面即(AAAAAAAAAA)與(AAAAAAAAA),有該 電磁紀錄之輸出資料在卷可佐(見參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 第161至164頁)。然依被證6之1附件21所揭示愛德萬公司產 品型錄所示各種系列探針卡產品電路佈局與上開附表四編號 16、17分別為「A0-Aaaaaa aaaa.pdf」及「A00-Aaaaa aaaa .pdf」,分別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產品電路佈局點位配 置圖面相同,有該附件在卷可佐(見刑事陳報㈥狀卷5第215 至247頁),則電路佈局皆外顯於產品外觀且於市場流通, 從而,該佈局圖顯然不具秘密性甚明。  ⒉綜上,被告王裕衡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6、17之電磁紀錄既不具秘密性,該等電磁紀錄即非營業秘 密法第2調雖規範之營業秘密,自難認被告王裕衡此部分之 行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三、綜上,被告李忠哲、王裕衡此部分行為,本應為無罪諭知, 然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李忠哲、王裕衡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 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即追加起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即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執行業務時有上述違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犯行,認被告穎崴股份 有限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經查,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23 4、第11607號起訴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違 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行為態樣為被告李忠 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未經授權「重製」告訴人旺矽 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有該案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見本院10 9智訴5卷㈠第9至13頁),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李忠哲、陳 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係於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期間,分別 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 營業秘密罪,已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則被告李忠哲、 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4人為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 業秘密犯行時既非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則追加 起訴意旨認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4前段科處罰金刑,顯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符,從而,就追 加起訴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子誠追加起訴,檢察官 孫立婷、陳昭德、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一:(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位置 備 註 1 設計規範 Aaaaa aaaa機械設計 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至19頁 2 設計規範 A00000A00-000 AA設計規範-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20至31頁 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_0.0mil針設計參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2至43頁 卷1第36至37、40頁 不具秘密性 卷1第34至35、38至39、41、42頁 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aaaaaaaa aa 0.0mil 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44至49頁 5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50至58頁 6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mil-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59至67頁 7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000000進for廠商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68至76頁 8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mil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尺寸檢驗報告(2nd 送樣)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77至85頁 9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0mil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 _A0報告-for 廠商000000---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86至96頁 10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報告-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97至107頁 11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報告-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08至118頁 12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 aaaaaa IQC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19至127頁 1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28至136頁 1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aaa-Aaaa-Aaaa-Aaaaaaaaa-A0-A0驗證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37至157頁 15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0aaa-A-aaaaaaaa-A0-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58至166頁 16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0.0aaa)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3至11頁 17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 (A0.0aaa)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至19頁 18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20至40頁 19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0-A0報告-for 廠商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41至51頁 20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aaaa檢驗方式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52至66頁 21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0aaa_Aaaa_A0 & A0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67至75頁 22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00A AA-AAAA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76至85頁 2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A000-AAAA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86至101頁 2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000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02至110頁 25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 現況說明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11至120頁 26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設計規則圖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1至122頁 27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設計規則圖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3至124頁 28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0 aaaaaa AAA a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5至134頁 29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aaaaaa AAA aaaaaa(all)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35至145頁 30 92 VPC訓練課程 Aaaa_AAA之換針教育訓練教材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46至176頁 31 92 VPC訓練課程 AAA Aaaaa Aaaaa Aaaa Aaaaaa~ Aaaaaa Aaaaaaaaaaa SOP_影片檔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77至191頁 32 Bobby 0AA 狀態說明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2至24頁 33 Bobby 0AA000 新設計評估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25至35頁 34 Bobby 異形孔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6至37頁 不具秘密性 35 TN AA00000A_AAA-AA A0 Aaa Aaaa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8至41頁 不具秘密性 36 TN a-aa-a-000-0aaaa0校正作業指導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42至68頁 37 AA0000A000 AAA產品管理計畫 AAA Aaaaa aaa AAAA Aaaa Aaaaa_A0_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69至96頁 不具秘密性 38 AA0000A000 AAA產品管理計畫 #[email protected] (A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97至98頁 39 AA0000A000 AAA AAA AA0000A000-000_Aaaaa aaa Aaaa aaaa_0000 (0000 only)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99至100頁 40 AA0000A000 AAA aAA AA0000A000-000_Aaaaaaaa aaaaaaa aaaaaaaaa_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1至103頁 41 A000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0.0aaa 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4至105頁 42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0aaa扁尾針角度量測方式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6至107頁 43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aaaa檢驗公式(new)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8至112頁 44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A_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3至114頁 45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AA-A)_A0 (AAA. 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5至116頁 46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AA-A)_A0報告-aaa Aa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7至129頁 47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0000000-000 A0_0aaa_aaaaa_aaaaaaaaa_A0_A0驗收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30至138頁 48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0aaa 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39至140頁 49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1至142頁 50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3至144頁 51 AA0000AA00 AAA產品管理 AA針種特性資料庫-00000000_Aa 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5至148頁 52 AA0000AA00 AAA產品管理 AA0000AA00-000_統計AA應用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9至156頁 53 AA0000AA00 AAA新產品計畫 AA0000AA00-000_AAAA-規格 vs 能力對應表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57至158頁 54 AA0000AA00 AAA新產品計畫 AA00AAAA00-000_AA0-AA成本評估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59至163頁 55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aaa電性量測治具A0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4至165頁 56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a aaaa 背光板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6至167頁 不具秘密性 57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Aaaa aaaa保護盒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8至169頁 不具秘密性 58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AAA頂針底座(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0至171頁 不具秘密性 59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輔助治具(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2至173頁 不具秘密性 60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輔助治具(下)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4至175頁 不具秘密性 61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銅頂針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6至177頁 不具秘密性 62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壓片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8至179頁 不具秘密性 63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 0AA架設板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0至181頁 不具秘密性 64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0 aaaa aaaa支撐柱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2至183頁 不具秘密性 65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洞洞板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4至185頁 不具秘密性 附表二:(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000 AAA 競業資料 AA-AA000A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5至26頁 2 bobby-17 A00A aaaaaaaaa aaaaaa aaaa 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27至40頁 3 bobby-17 AAAA A00 aaaa aaaa aaaaa aaaa_aaaaaa 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41至92頁 4 AA0000A000 AAA外部資訊管理 Aaa aaa aaaaaaaa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93至96頁 5 AA0000A000 AAA外部資訊管理 AA0000A000-000 aA_客戶資訊管理_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97至120頁 6 AA00季成果 AA00季成果說明下季目標AA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21至138頁 7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aaa電性量測治具A0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39至142頁 8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000-AA00A-AAAA_AAA 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43至146頁 9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 aaaaa a0_aaaAAA aaa 量測S參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47至150頁 10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 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51至154頁 附表三(被告陳世欣重製並輸出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0)-AA00A-AAA(AAAA)探針卡機構設計圖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2至4頁 2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A0AA(0)-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6頁、第9-12頁;C-4(附件4)第2頁、第8頁、第9頁 3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A0AA(0)-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18-20頁、第25頁 4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4(附件4)第4頁、C-5(附件5)第26頁 5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AAAA00A-AAA0000(AAAA000)-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8(附件6)第2-3頁;F-C-3(附件14)第16頁;F-C-3(附件14)第58頁、第62頁 6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0-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8(附件6)第5頁、第29頁;C-12(附件10)第2頁;F-C-3(附件14)第34頁、第36頁、第38頁、第44頁、第46頁 7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00-AAAAAAA-AA00A-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2頁 8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0-AA00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54頁、第59頁 9 探針卡設計圖面 0A000A(0)-A0000-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63頁 10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A(0A)-AA00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33頁 11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A-AA00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35頁 12 研發資訊(Aaaaaa Aaaa Aaaaaaaa vs Aaaa) 0AAA000A(0)、0AAA000A(0)、0AAA00A、aaaaaaa、AA-0000、AA-0000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2頁 附表四(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3至30頁 2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31至62頁 3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微孔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63至102頁 4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客戶支給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03至131頁 5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32至152頁 6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進料檢驗管理辦法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53至161頁 7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包材檢驗規範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62至174頁 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75至180頁 9 作業指導書 A-aA-000-0 AAA外觀判定標準一覽表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3至20頁 10 作業指導書 A-AA-000 微孔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21至23頁 11 作業指導書 A-AA-000-00 AA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25至31頁 12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32至62頁 13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F)-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65至95頁 14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96至126頁 15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27至160頁 16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Aaaaaa aaa.pdf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61至162頁 不具秘密性 17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Aaaaa aaaa.pdf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63至164頁 不具秘密性 1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3至30頁 19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31至62頁 20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微孔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63至102頁 21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客戶支給pcb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03至131頁 22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32至150頁 23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51至171頁 24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 AAA加工零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3至18頁 25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Aaaaa針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19至34頁 26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供應商檢驗規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35至42頁 27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進料檢驗管理辦法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43至51頁 2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包材檢驗規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52至64頁 29 作業指導書 A-AA-000 微孔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65至68頁 30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客戶AAAA架構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69至70頁 31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客支、客託品流程-A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71至79頁 32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生管受付流程整合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0至81頁 33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改版專案紀實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2至83頁 34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設計流程盤點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4至85頁 35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 Aaaaaaaa Aaaa aaa AAA Aaaa 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6至87頁 36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確認版2 A-AA-A-000-0 客戶AAA Aaaa_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8至89頁 37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90至122頁 38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123至153頁 39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3至39頁 40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0A)-AAAAA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40至77頁 41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0A)-AA00A-A0-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78至109頁 42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A00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110至134頁 43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_AA000000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3至33頁 44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34至67頁 45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aaa-AAA邏輯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68至83頁 46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AA0-A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84至113頁 47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AAA改版專案流程) 製造模組需求-aaa AAA製造模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7第159至165頁 附表五(被告李忠哲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XDATA隨身碟1個 F-A-1    2 ASUS筆記型電腦1台 F-A-2    3 Samsung Galaxy S9+手機1支 附表六(被告陳世欣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1 旺矽技合約書3張 C-1    2 穎崴科技合約書5張 C-2    3 穎崴科技持股表1張 C-3    4 VPC BOM表7張 C-4    5  VPC 設計圖Ⅰ 19張 C-5    6 IPHONE手機1 支(含0000000000SIM 卡1 枚及充電線1 條) C-6    7 IPAD PRO 1台(含充電線 1條) C-7    8 VPC 設計圖2 19張 C-8    9 VPC ST仕樣書 7張 C-9    10 C4+RTK試量產計畫 6張 C-10    11 VPC 說明資料 23張 C-11    12 旺矽科技公司資料 10張 C-12    13 旺矽公司文件3份 F-C-1、F-C-3、F-C-2    14 Macbook air筆記型電腦1台 F-C-4    15 ASUS筆記型電腦1台(含滑鼠及電源線) F-C-5 附表七(被告王裕衡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筆記型電腦1台 F-D-1    2 隨身碟1個 F-D-2    3 筆記型電腦1台 D-1[b] 附表八(被告吳承恩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IPhone XS MAX手機1支 F-H-1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2025-01-23

SCDM-109-智訴-5-20250123-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複代理人 李汶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參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佰萬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其餘新臺幣肆佰 捌拾參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捌拾參萬玖仟肆佰玖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 結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 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夫妻 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 年12月22日以家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307萬3 47元,及其中300萬元自家事訴之聲明變更追加暨陳報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其中1,007萬347元自本家事言詞辯論意 旨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被告雖表示不同意,但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前開規定,自無 不合。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80年2月2日結婚,但被告於84年間與二人在美國所 經營餐廳之股東發生超友誼之行為,致雙方婚姻之感情基 礎嚴重受阻,原告知悉感情之事無法強求,念及舊日情愛 及往日情份,冀望以時間抹平傷害,仍待被告以禮、以情 ,未曾動怒,希求回復美滿婚姻,得以重修舊好、斷釵重 合,兩造並共同居住及經營共同事業,以時間沖淡一切。 但至100年間兩造和平協議暫時分居,原告離開臺北市○○ 區○○路000號2樓共同住處,被告旋於同年6月間出售上開 房屋,但兩造仍互知對方住居所,並共同經營「屋頂上餐 廳有限公司」(下稱屋頂上餐廳),由原告負責對外經營 之一切場務事宜,被告則處理財務會計部分,可見雙方雖 分居多時但仍時刻相見、互通訊息,共同續行婚姻經營。 詎被告竟於110年7月間向鈞院提起離婚之訴,並稱原告屢 屢在外與異性友人宴飲作樂,原告收悉被告訴狀後哀莫大 於心死,決定放下這段婚姻,爰提起本件離婚訴訟。   ㈡原告於110年9月24日時婚後積極財產分別為:①坐落臺北市 ○○區○○路000號11樓之2、之3及地下二 層車位2個,價值 4,825萬2,644元;②中信銀行活儲存款444元(第00000000 0000號帳戶)、4萬7,842元(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外幣存款美金47.72元(折合新臺幣1,336元);③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79萬3,073元;④屋頂上餐廳投 資額500萬元;另婚後消極財產則有:國泰世華業銀行貸 款債務3,168萬3,235元、中國信託銀行貸款債務121萬6,5 30元、對屋頂上餐廳有限公司債務720萬5,844元。   ㈢又被告婚後積極財產則為:①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0 號房地,價值4,166萬9,120元;②臺南市○○區○○路0段00巷 00號房地,價值437萬5,550元;③新北市○○區○○○000巷00 號8樓房地,價值1,791萬5,951元。④    華泰銀行石牌分行存款50萬8,174元;⑤中國信託銀行板橋 分行存款395萬2,337元;⑥屋頂上餐廳投資額500萬元;⑦ 匯豐銀行天母分行外幣存款105萬2,406元;⑧國泰世華銀 行天母分行臺幣帳戶1萬8,495元、美金帳戶429萬7,556元 (含安聯人壽保險公司解約金272萬7,771元);⑨安聯人 壽保險公司保單價值美金10萬3,620元(折合新臺幣289萬9 ,288元);⑩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價值人民幣39萬5,679 元(折合新臺幣172萬1599元;⑪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價 值136萬6,545元;⑫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價值    1萬2,309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3萬6,636元(保單 號碼Z000000000)、21萬1,127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 )、29萬2,708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258萬2,186 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257萬8,780元(保單號碼Z0 00000000)、1萬2,179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另婚 後消極財產則有:國泰世華業銀行貸款債務1,300萬元、    元大銀行貸款債務3,539萬3,742元、臺灣銀行台南分行貸 款債務197萬8,779元。   ㈣依上,原告婚後財產為1,398萬9,730元(計算式:54,095, 339-40,105,609=13,989,730),被告婚後財產為4,013萬 425元(計算式:90,502,946-50,372,521=40,130,425) ,則原告請求兩造婚後財產差額之半數1,307萬347元(計 算式:【40,130,425-13,989,730】÷2=13,070,347)等語 ,並聲明:⑴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307 萬347元,其中300萬元自原告「家事訴之聲明變更追加暨 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1007萬347元自本「家事 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兩造婚後於81至85年間被告初次懷孕時,原告藉口其尚在 創業初期,難有餘力照顧子女,要求被告墮胎,然被告再 次懷孕時,原告卻仍以尚在創業階段為由,再次要求被告 墮胎。縱經被告及醫師百般勸告,若再實施人工流產,對 被告身體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未來恐難再次受孕,原告 仍毫無商討餘地,被告見原告無共同撫育子女之意,遂再 次實施人工流產,然此後被告身體機能大有減損難以受孕 ,是兩造迄今並未育有子女。詎原告自89年間開始明目張 膽在外與異性友人過從甚密,復於100年擅自離家後,屢 屢在外與其他異性友人開派對享樂,毫不避諱與異性友人 對外互稱男女朋友,其女友們甚至還打電話向被告挑釁, 原告更是長達十年毫不關心被告生活,顯見原告毫無與被 告共同維持婚姻家庭經營之意,且被告不辭辛勞維持屋頂 上餐廳經營,讓原告毫無付出即能坐享漁翁之利,豈料原 告不斷向外借款欠債,又怒罵員工影響餐廳生意經營,更 將巨額借款藏匿於海外,反過來向被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又為爭奪屋頂上餐廳經營權及騷擾被告,自稱公司負責 人恣意對被告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幸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 分,但兩造早已無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可能,故請求 鈞院 准兩造離婚,以還給被告清淨和平之生活。   ㈡原告婚後財產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2、之3房屋 及地下二層車位2個(均含坐落基地)、中信銀行存款美 金47.72元(折合新臺幣1,336元)、444元、4萬7,842元、 南山人壽B1還本終身保險解約金79萬3,073元、原告於THE TOP TWO公司出資額546萬7,500元,另有國泰世華業銀行 未償貸款1,155萬4,608元、1,451萬5,836元、561萬2,791 元、中國信託銀行貸款121萬6,530元、屋頂上餐廳有限公 司至110年10月8日未償債務720萬5,844元。   ㈢又婚後原告完全沒有從事家事勞動,對家庭生活亦無付出 ,且雙方已分居十多年,但原告之信用卡卡費多為被告負 擔,甚至曾幫原告負擔非同居期間之房屋租金,然原告對 於兩造間之婚姻,根本毫無貢獻,而其為了減少其婚後之 剩餘財產,竟然大量舉債、揮霍無度,若逕依民法第1030 之1條第1項規定為分配,明顯有失公平。若鈞院認原告剩 餘財產少於被告,則請就原告得以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數 額予以免除,以為公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請准 被告與原告離婚,原告其餘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四、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80年2月2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之 事實,已有被告所提被告戶口名簿1件可憑(見卷一第145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堪認為真正。又原告主張兩造自100 年間即已分居,且被告於100年7月間亦向本院起訴請求離婚 ,嗣後雖撤回起訴,被告顯無維持婚姻之意,因認兩造夫妻 感情已因時間消逝,而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 離婚。被告雖否認原告主張之理由,但不爭執雙方長期分居 ,及先前曾起訴離婚後又自行撤回,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1 年度婚字第39號案卷核閱無誤,且聲明請求本院判准雙方離 婚(見卷三第41頁被告家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可見兩造夫 妻感情基礎已因長期分居而消逝殆盡,且雙方均無繼續維持 婚姻關係之意,爰判准原、被告離婚。 五、又原告主張本件既已判兩造准離婚,其併依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07萬347元及遲延利息,但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首應審究兩造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之時點為何﹖原告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1,307萬347元及 遲延利息有無理由﹖經查: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已有明示。 次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 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 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 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 3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80年2月2日結 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原告於110年9月24日向本 院遞狀反請求離婚,並經本院判准兩造離婚,有原告所提 戶籍謄本及反訴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並為被告所不 爭,堪認為真正,則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時點應以最 早起訴離婚時即110年9月24日原告起訴時為據,核先敘明 。   ㈡又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 就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 債務後之剩餘差額而為分配。是兩造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之爭執,自應舉證證明於前揭離婚起訴時即110年9月24日 雙方現存婚後財產各為若干﹖扣除負債後剩餘財產之差額 為何﹖而本件兩造各自陳報主張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之財產明細,就兩造陳報各應列入分配之財產,調查於11 0年9月24日兩造現存婚後財產為何﹖經查:    1.原告不動產部分: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000號1 1樓之2、之3房地及地下二層車位2個,經函囑兩造合意 選定之元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110年9月24日當日 價值,合計為4,825萬2,644元,有該所函附之估價報告 書1件可憑,並為兩造所不爭(見卷一第379頁原告家事 陳述意見狀及第431頁被告家事答辯㈢附表3)。    2.原告存款:原告於110年9月24日時,在中國信託銀行活 儲帳戶存款444元、4萬7,842元及外幣存款美金47.72元 (折合新臺幣1,336元),有原告所提中國信託銀行存款 交易明細(見卷一第91至111頁),並為被告所不爭(見卷 一第431頁被告家事答辯㈢附表三),則原告存款合計4萬 9,622元。    3.原告保險: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B1還本終身 壽險解約金79萬3,073元,有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函附之 保單明細表可憑(見卷二第10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 。    4.原告投資:屋頂上餐廳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萬元,原 告主張兩造各有一半,故認雙方各列出資額500萬元等 情,已據提出屋頂上餐廳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及合夥 契約書各1件可憑(見卷一第21至27頁),被告雖辯稱 毋庸列入,否則亦應以「合夥財產價值額新臺幣500萬 元」名目提列,本院認上開餐廳出資額既為兩造合夥財 產,自應列入雙方婚後財產,故原、被告各列潛在合夥 出資額財產500萬元。    5.原告債務:原告對國泰世華銀行未償貸款債務3,168萬3 ,235元、中信銀行121萬6,530元,有原告所提貸款資料 表、貸款餘額證明書可證(見卷二第141至143頁及卷一 第11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見卷三第13頁)。另原 告主張對屋頂上餐廳有限公司有債務720萬5,844元,固 據提出原告及原告秘書與屋頂上餐廳會計對話訊息紀錄 可憑(見卷一117頁),但為被告所否認,且本件核計婚 後財產之基準日為110年9月24日,惟上開對話訊息紀錄 則稱:「10/8還款金額為0000000」,其內容縱為原告 應付予屋頂上餐廳有限公司之款項金額,但原告並未證 明該債務早於110年9月24日時即已發生,是原告此部分 主張,尚難採信,則原告婚後債務合計為3,289萬9,765 元。    6.被告不動產部分:被告名下不動產經函囑兩造合意選定 之元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110年9月24日當日價值 分別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價值4,166萬 9,120元;新北市○○區○○○000巷00號8樓房地(含附屬建 物、地下一層停車位及坪頂段1784等地號林地),價值1 ,791萬5,951元;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地,價 值437萬5,550元,有該所函附之估價報告書3件可憑, 並為兩造所不爭(見卷一第379頁原告家事陳述意見狀及 第427頁被告家事答辯㈢附表2),則被告婚後不動產價值 合計6,396萬621元。    7.被告存款:被告於110年9月24日時,在華泰銀行石牌分 行存款50萬8,174元、中信銀行板橋分行存款395萬2,33 7元、匯豐銀行天母分行外幣帳戶105萬2,406元、國泰 世華銀行天母分行臺幣帳戶1萬8,495元、外幣帳戶429 萬7,556元(含安聯人壽解約金272萬7,771元),有被 告所提存款餘額證明書、交易明細(見卷一第267至273 頁及卷二第169至175頁),並為原告所不爭。惟被告主 張上開中信銀行板橋分行帳戶款項,其中原告於110年8 月4日及9月6日透過訴外人魯志嘉分別匯入178萬8,436 元、159萬9,438元,係原告分擔屋頂上餐廳疫情期間虧 損而匯入,故上開匯款並非被告個人財產,應扣除後為 56萬4,463元,並提出中信銀行交易明細為證(見卷一 第269至273頁);另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外幣帳戶亦 應扣除被告之姐來臺時暫予匯入之5萬5,000元美金,並 提出交易明細及匯款紀錄等件為證(見卷二第174至175 頁)。原告雖不爭執上開中信銀行板橋分行帳戶款項確 係伊委由訴外人魯志嘉匯入,惟辯稱該款係每月雙方結 算後之餘款,應屬被告私人所有。經查:屋頂上餐廳雖 登記為公司,但如前所述,該餐廳實為兩造合夥財產,     依被告所提中信銀行交易明細註記所示,被告亦以該帳 戶分配餐廳盈餘、收受虧損及營業用款及匯款供作購置 個人房產,堪認該帳戶確係被告私人帳戶,並非屋頂上 餐廳公司帳戶,則被告主張應扣除原告委由魯志嘉匯入 之款項,即難採認。至於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外幣帳 戶部分,依被告所提上開銀行交易明細及匯款紀錄固可 證明其姐曾匯入5萬5,000元美金,但親人間匯款原因多 端,被告之姐嗣後有無取回上開暫時匯入之款項?未據 被告舉證以實其說,反而主張該款屬「無償取得之財產 」(見卷三第47頁被告家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則該款 究係暫借帳戶而匯入款項或給予被告即非無疑,要難徒 憑匯入紀錄即認係該款係被告之姐所有或無償取得之財 產,被告主張剔除此部分款項,同不足採,則被告婚後 存款合計982萬8,968元。    8.被告保險:安聯人壽保險公司美利豐收外幣利率變動型 養老保險解約金美金10萬3,620元(折合新臺幣289萬9,2 88元)、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人民幣計價真有利變額年金 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人民幣39萬5,679元(折合新臺幣17 2萬1,599元)、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好市年年終身壽險保 單解約金136萬6,545元、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九九終身防 癌保險解約金1萬2,309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終 身醫療保險3萬6,636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B1還 本終身保險21萬1,127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康 寧終身壽險29萬2,708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雙 喜保本養老保險258萬2,186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 、雙喜保本養老保險257萬8,780元(保單號碼Z0000000 00)、不分紅康順終身壽險1萬2,179元(保單號碼Z000 000000),有上開保險公同回函可憑(見卷二第73至75 、89至91、102至103、107至109頁),並為原告所不爭 ,則被告婚後保險價值合計1,171萬3,357元。    9.被告投資:屋頂上餐廳有限公司有潛在合夥出資額財產 500萬元(理由同前)。    10.被告債務:對元大銀行有3,539萬3,742元債務、國泰世 華銀行債務1,300萬元、對臺灣銀行台南分行貸款債務1 97萬8,779元,有被告所提放款結欠餘額證明書及臺灣 銀行台南分行回函可憑(見卷一第203、265至266及329 至331頁),並為原告所不爭。被告另主張於110年9月2 4日時,積欠原告同年度8、9月所結算之酬勞及依合夥 契約應給付原告款項156萬3,143元、169萬2,711元,合 計325萬5,854元,但為原告所否認,並辯稱:並非被告 積欠原告之款項,而係屋頂上餐廳有限公司結算之酬勞 及盈餘分配。惟查,如前所述,本院已認被告中信銀行 板橋分行帳戶,不但用於分配兩造合夥經營之屋頂上餐 廳盈餘分配、收受虧損及營業用款項,亦供其匯款購置 個人房產使用,堪認該帳戶確係被告私人帳戶,因認應 列為其婚後財產,而不得再扣除屋頂上餐廳有限公司相 關款項,則上揭有關餐廳110年度8、9月結算之酬勞及 給付原告之盈餘分配325萬5,854元,同應自被告個人帳 戶支付,是上開應付款項應認係被告婚後債務,則被告 婚後債務合計5,362萬8,375元(計算式:35,393,742+1 3,000,000+1,978,779+3,255,854=53,628,375)   11.其他:被告主張應將原告於印尼國THE TOP TWO公司出資 額546萬7,500元,列為原告婚後財產。另原告對國泰世 華銀行未償貸款債務3,168萬3,235元及中信銀行121萬6, 530元,均係原告為減少被告夫妻剩財產分配額所為增加 債務行為,因認亦應列為原告婚後財產計算,但同為原 告所否認,並辯稱:伊於108年7月19日在印尼註冊成立 「THETOPTWO」有限公司,投資22億5千萬元印尼盾,被 告所稱「THETOP2BALI」餐廳、「ICERAINBOWBALI」冰店 皆由「THETOPTWO」公司開設,但公司設立後即爆發疫情 致封閉,直至110年12月31日會計師核算公司股權價值為 -2,795,532,741印尼盾,故於基準日時公司股權價值為0 元。經查:     ①被告主張原告在印尼國投資成立之THE TOP TWO公司, 應列為原告婚後財產546萬7,500元,但為原告所否認 ,且公司登記資本額與實際資產價值本不相同,被告 亦未舉證上開公司於基準日時價值仍與投資額相同, 已難憑信。況原告主張前述公司價值為負數等情,已 據提出公司財務報表、譯文、公司章程變更核准紀錄 、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見卷二第255至281及339至37 9頁),堪認原告上開公司價值為0元,被告雖否認上 開報表足以認定該公司價值已為負數,惟未據舉證公 司價值,自不足採。     ②按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 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 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 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 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須主觀上有為減少他方對 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之意思,始得將該被處分之財產列 為婚後財產,且按諸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由主 張夫或妻之他方為減少己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故為 處分者,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被告雖主張原告向銀 行貸款,均為減少被告夫妻剩財產分配額所為增加債 務行為,因認應列為原告婚後財產計算,但為原告所 否認,且原告為從商之人,則其向銀行貸款用以商業 投資,自無不合,被告僅以基準日時銀行存款數額遠 不及原告向銀行貸款金額,即認係不當增加債務行為 ,已非無疑。況本件訴訟雖係原告起訴離婚及請求夫 妻剩財產分配,但實被告先於110年7月14日起訴離婚 ,因原告反請求離婚後(即本件訴訟)被告始撤回其 離婚之訴,有本院調取之111年度婚字第39號案卷可稽 ,可見最先訴請離婚之人為被告,並非原告請求離婚 而事先布局向銀行貸款,要難認原告主觀上有為減少 被告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意。且被告已主張原告在印 尼國投資應列入其婚後財產計算,則原告將資金移向 印尼投資置產,難認其貸款所得有隱匿不明情事,被 告此部分主張,同不足採。   ㈢綜上,原告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5,409萬5,339元(計 算式:48,252,644+49,622元+793,073+5,000,000=54,095 ,339),扣除婚後債務3,289萬9,765元後為2,119萬5,574 元;而被告婚後財產為9,050萬2,946元(計算式:63,960 ,621+9,828,968+11,713,357+5,000,000=90,502,946), 扣除婚後債務5,362萬8,375元後為3,687萬4,571元,兩造 剩餘財產差額為1,567萬8,997元(計算式:36,874,571-2 1,195,574=15,678,997),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 餘財產差額之2分之1為783萬9,499元(計算式:15,678,99 7÷2=7,839,499,元以下4捨5入)。   ㈣按110年1月20日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 條第1項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 除其分配額。其立法意旨,在使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所累 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 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 一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並無相當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 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 之利益。於此情形,法院自得調整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 以期公允。至法院調整之審酌標準,本即應綜合衡酌夫妻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 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 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決定有無予以調整 或免除分配額之必要,不因該條修正增訂第2項、第3項, 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以原告婚後未從事家事勞動,對家庭生活亦無 付出,且雙方分居後被告仍將餐廳利潤分予原告,但原告 不斷舉債,餐廳經營盡由被告勞心費神,且其信用卡費多 為被告負擔,甚至曾幫原告負擔非同居期間之房屋租金, 因認平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顯失公平,但為原告所否認, 且兩造既共同經營餐廳,並訂立合夥契約平均分擔盈虧, 而被告亦以此累積財產(未主張另有其他營生),已難認 原告有未增進共同財產情事,且原告另在印尼投資發展, 縱因疫情致初期未能賺錢獲利,實難認原告有不務正業或 浪費成習情事,是本院認雙方對於婚後財產之增加均有貢 獻,則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尚無顯失公平可言, 被告主張應免除或減少原告分配額,自不足採。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示。本件如前所 述,原告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83萬9,4 99元,及其中300萬元自原告「家事訴之聲明變更追加暨陳 報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5月20日起,其餘483萬9,4 99元自原告「家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 3年12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遲 延利息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   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之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2025-01-22

SLDV-111-婚-40-20250122-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登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8日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付 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16%計算,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12月1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 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2,919,84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1-22

TPDV-114-司票-2146-20250122-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79號 聲 請 人 藍國源 相 對 人 吳育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6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利 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11月16日,詎 於113年12月18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1-22

TPDV-114-司票-2179-20250122-1

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771號 原 告 A女 (即代號AD000-A112179,姓名、住所 法定代理人 A母 (姓名、住所詳姓名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B男 (姓名、住所詳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侵附民字 第1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在新北市深坑區經營檳榔攤,為原告母親 (下稱甲 )之前雇主,於民國107年至109年間,將其位於 新北市深坑區居所房間分租予甲 ,供甲 、原告居住。詎被 告竟於108年1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於原告就讀國 小二年級期間,以每週約2次之頻率,違反原告之意願,以 手撫摸原告胸部,對原告為猥褻行為;復於原告就讀國小三 年級期間以同樣方式及頻率違反原告之意願而猥褻之,甚以 手撫摸原告外陰部,或將其生殖器磨蹭原告胸部直至射精, 而為猥褻行為;再於原告就讀國小四年級至六年級期間,縱 原告與母親已搬離被告住處,被告仍漸次加重其性侵害之故 意,假借指導照顧原告作業為由,將原告帶回其住處,以每 週約1至2次(110年間)之頻率與每月1至2次(111年間)之 頻率,違反原告意願,命原告陪其觀覽A片助興,或撫摸其 性器官周圍至勃起後,以其生殖器插入原告之陰道內、對原 告口交或以手指插入其陰道等方式為性交行為,直至射精為 止。被告實係利用甲 受雇於其,且分租被告住處之便,基 於性侵、猥褻等故意,多次對未滿14歲之原告施予猥褻、性 侵等行為,致原告之身體權、名譽權及貞操權受有嚴重損害 ,精神上亦受有極大痛苦,且實足以妨礙原告身心之發展; 又此事亦經媒體報導,原告身心受到二次創傷,不可言喻, 被告應對原告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即給付慰撫金。為此 ,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 0萬元,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而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1 13年度侵上訴字第198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對原告各有二 次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行為等事實,沒有意見,因此已入 監服刑,但現無能力賠償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曾在新北 市深坑區經營檳榔攤,前為甲 之雇主,於107年至109年間 ,將其位於新北市深坑區居所房間分租予甲 ,供甲 與原告 居住,其明知原告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分別對原告為如附 表所示之不法侵害行為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2 5頁)。且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對未滿14歲之原告施加 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刑法第224條之1、 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同法 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確定, 未據檢察官及被告就此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即告確定 等情,有歷審刑事判決可憑(本院卷第11至35頁、第183頁 ),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歷審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準此,被告確有對原告為強制猥褻二次、強制性 交二次之行為,而侵害原告之身體權、性自主權,應負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明。 四、原告固另主張:被告除附表所示之四次行為以外,於108年1 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在原告就讀國小二、三年級 期間,以每週約2次之頻率,違反原告之意願,以手撫摸原 告胸部而猥褻之,甚以手撫摸原告外陰部,或將其生殖器磨 蹭原告胸部直至射精,而為猥褻行為;再於原告就讀國小四 年級至六年級期間,縱原告與母親已搬離被告住處,被告仍 漸次加重其性侵害之故意,假借指導照顧原告作業為由,將 原告帶回其住處,以每週約1至2次(110年間)之頻率與每 月1至2次(111年間)之頻率,違反原告意願,命原告陪其 觀覽A片助興,或撫摸其性器官周圍至勃起後,以其生殖器 插入原告之陰道內、對原告口交或以手指插入其陰道等方式 為強制性交行為云云。惟查:  ㈠原告就上開事實,固於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刑事案件一審 審理時多次陳述在卷(他字卷第15至24頁、第73至82頁、第 111至112頁、第113至115頁、第225至230頁、偵字卷第75至 82頁、第135至139頁)。惟關於猥褻、性交之次數、頻率, 原告於112年4月18日偵查中稱:二年級時,被告幾乎每天都 會摸我胸部,但如果媽媽在家,他就不會這麼做,三年級時 被告摸我胸部和下體,頻率是每天2次,被告對我性侵害, 本來每週大約1、2次,後來少到1個月1、2次,但我沒辦法 明確區分,就是次數逐漸變少等語(他字卷第74至75頁、第 80至81頁);於112年10月4日偵查中陳稱:112年1月14日, 是被告對我第30次左右的性交行為等語(偵字卷第79頁); 於刑事一審113年4月24日審理時陳述:被告以生殖器插入我 陰道,應該有40幾次,被告於我就讀二年級時摸我胸部、於 我就讀三年級時摸我胸部及下體,頻率都大約是1週3、4次 等語(刑事一審卷第131頁、第143至144頁、第146頁),同 次期日對於性交行為次數改稱約30幾次等語(刑事一審卷第 147頁)。則原告既無法清楚明確指述其遭被告猥褻、性交 之次數、頻率,其究係如何特定各期間遭被告猥褻、性交之 次數,實有未明,且欠缺依據。  ㈡又證人甲 、李昆諭、B老師、C老師之證述內容,固足作為被 告有對原告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即附表所示四次行為部分 之證據。惟證人甲 歷經警詢、偵訊及刑事一審審理作證, 均未對於原告遭被告猥褻、性交次數加以證述(他字卷第25 至29頁、第73至82頁、第225至230頁、偵字卷第75至82頁、 第95至101頁、第135至139頁)。至於證人即社工李昆諭在 刑事一審審理時則證稱:我沒有印象有問原告遭被告猥褻、 性交之次數,原告只有說被性侵,沒有特別說各別總次數等 語(刑事一審卷第244頁);證人B老師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 稱:原告沒有說被猥褻、性交之次數,也沒說到頻率等語( 刑事一審卷第252頁);證人C老師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稱: 原告對於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頻率,並沒有詳述多久一次,二 年級開始的強制猥褻行為,她也只是跟我提到媽媽明明叫被 告幫她洗頭,被告卻要幫她洗身體,一直摸她胸部,沒有提 到頻率等語(刑事一審卷第267頁)。則證人甲 、李昆諭、 B老師、C老師之證詞,雖可作為附表所示四次行為部分認定 被告有對原告為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之不法侵害行 為,惟是否足以佐證被告有此部分原告所指被告於長期間、 以上開頻率多次對原告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行為,容有合 理懷疑。  ㈢證人葉海健醫師於偵查中之證詞,雖可證明原告處女膜有陳 舊性裂痕,有遭人性侵之可能,但其對於原告是否遭被告性 侵、性侵之次數及頻率等節,則均未提及(偵字卷第143至1 47頁)。又刑事案件卷內所附之耕莘醫院驗傷診斷書(偵字 卷第115至121頁),記載原告自訴遭母親友人性侵長達2至3 年,最近一次為112年1月中旬,經檢傷原告處女膜有陳舊性 撕裂傷等節,雖可證明原告曾遭他人性侵;另刑事卷內之11 2年5月29日警方所拍攝被告照片、勘查採證同意書、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法醫室黃灶生法醫112年11月8日製作之驗傷診 斷書及照片等(他字卷第163頁、第169至175頁、第213至21 7頁),亦可證明原告所述被告生殖器、肚子、背部特徵符 合實際情形,然上開各項書證、物證及證人葉海健醫師之證 詞,雖可佐證原告所稱其曾遭被告以生殖器插入陰道為性交 行為為真,但此等證據資料是否可補強到認定被告有於原告 四年級至六年級上學期以每週約1至2次頻率(110年間)、 每月1至2次頻率(111年間)對原告所為各次強制性交行為 ,亦有疑問。  ㈣又D老師提出陳報狀及附件資料(含個案輔導事件協助歷程整 理表、學生關懷表)、原告之深坑區衛生所病歷、臺北慈濟 醫院病歷(偵字卷第23至58頁、刑事一審卷第171至188頁) ,及原告於113年3月7日自傷攻擊事件相關就醫照片、新北 市政府社區滋擾案件處理紀要影本、臺北慈濟醫院約束同意 書影本、藥單影本(刑事一審卷第85至91頁),所呈現之原 告身心狀況,固然符合一般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之表現,惟 此等證據資料,仍不足以作為原告此部分所指被告各次強制 猥褻、強制性交行為之證據。  ㈤復觀諸甲 112年11月8日於刑事案件偵查中當庭所遞陳報狀之 告證1 (即被告與甲 之LINE對話紀錄;偵字卷第109頁), 內容主要是被告詢問甲 為何警察要通知其到案說明,此雖 可佐證被告曾對原告為猥褻、性交行為,故而在未到案說明 之情況下,詢問是否為甲 、原告提告,但此一證據,尚難 廣泛作為原告此部分所指各次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之補 強。  ㈥再者,證人D老師於偵查中之證詞(偵字卷第15至17頁),均 未提及原告曾告知其遭被告猥褻、性侵之事;證人林OO於11 2年4月18日偵查中僅係陪同原告、甲 訊問,本身並未為何 陳述(他字卷第78頁);證人賴書城於員警訪查時陳稱:我 在深坑某藥局擔任藥師,藥局內有販售「后保寧避孕藥」, 我有提供給警方拍照,但我對於被告有無進入藥局購買避孕 藥,並無印象等語(他字卷第123至124頁),則上開證人證 詞,及偵查中員警拍攝之「后保寧避孕藥」照片(他字卷第 177至178頁),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原告上開主張之多次、 頻繁不法行為。  ㈦綜上所述,依本院調閱之刑事案件現存各項證據資料,均不 足以證明被告在附表所示之時間、次數以外,另有原告所指 前述期間各次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行為,自難為有 利於原告之認定。而被告就原告上開主張之除附表以外之各 次強制猥褻、性交等行為,亦經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 (本院卷第183至214頁);且原告就其此部分之主張,並未 再提出其他證據舉證以為證明(本院卷第73、74頁、第164 至168頁),所述各節自不足採。是以,原告主張被告亦應 就此等行為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據。 五、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㈠被告既有上述不法侵害原告身體、性自主權之行為,原告精 神上自必受有痛苦,故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 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自屬有據。又按非財產上之損 害賠償為民事損害賠償之一脈,於計算損害之大小時,應依 附賠償權利人感受痛苦之諸因素而計算,乃當然之結果。且 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相當金額之計算,應以實際加害之情 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 等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先例參照)。 ㈡本院審酌原告因此事件,長期有失眠困擾,經專輔老師協助 於112年5月16日、同年6月13日轉介至新北市深坑區衛生所 (下稱深坑區衛生所)精神科就診,取得緩解焦慮之藥物, 希望可以幫助個案放鬆後入睡等語,此有專輔老師(D老師 )提出之個案輔導事件協助歷程整理表足稽(他字卷第28頁 )。且原告於112年5月16日、同年6月13日至深坑區衛生所 看診,經診斷有焦慮症、創傷後焦慮症,並記載與「母親老 闆」有關,此有該所113年5月3日新北深衛字第1136301271 號函附病歷可參(刑事一審卷第185至188頁)。其中,112 年6月13日該次,學校專輔曾與甲 、原告之舅媽一起陪同原 告就診,並於學生關懷表記載:專輔陪同案家至深坑區衛生 所駐診兒心科回診,案母表示個案因性侵案件緣故,晚上會 因擔心焦慮而無法入眠,前陣子也在白天休息時夢到相關內 容,醫生表示因案件緣故,個案會有些過度焦慮和緊張的反 應,類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狀況,服藥是希望可以緩解個 案的情緒,幫助她恢復正常作息等語,此有該學生關懷表影 本在卷可佐(偵字卷第52頁)。又自112年9月8日起迄今, 原告仍持續至臺北慈濟醫院身心醫學科門診就醫,持續有解 離憂鬱、情緒不穩夢魘、嚴重型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疾患等 症狀,此有該院113年5月6日慈新醫文字第1130000828號函 附病歷、診斷證明書可稽(見刑事一審卷第171至184頁、本 院卷第135至145頁、第215至219頁)。另原告於113年3月7 日,曾有因自傷、攻擊行為,經送醫之紀錄,此有原告之就 醫照片、新北市政府社區滋擾案件處理紀要影本、臺北慈濟 醫院約束同意書影本、藥單可憑(刑事一審卷第85至91頁) 。且原告亦陳稱:其因被告之行為,致患有上述解離憂鬱、 情緒不穩夢魘等症狀,無法繼續正常生活及就學,而請假在 家至今等語(本院卷第168頁),未為被告所爭執。足徵, 原告因被告之加害行為,身心受創嚴重,至為明確。被告僅 為滿足自身之一時慾望,卻造成原告身心嚴重傷害,且對原 告產生日後難以撫平之創傷,毫不尊重原告之身體權、性自 主權,情節顯屬重大。  ㈢再參以原告父母離婚,目前與甲 同住,暨其財產狀況(本院 卷第74、57頁、個資卷第5至15頁、本院卷第63至69頁); 及被告為國小畢業,有三名成年子女,已與配偶離婚,入監 之前係務農,名下有繼承來自母親之公同共有土地,財產總 額為3,400餘萬元,除經被告陳述明確外,另有財產所得查 詢結果可稽(本院卷第225頁、個資卷第21至31頁)。  ㈣本院爰斟酌兩造上述家庭、財產狀況,並考量被告對原告所 施加之侵害行為程度、對原告造成之身心及生活、就學影響 之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即慰撫金,二次強制猥褻行為部分應各以50萬元、二次強 制性交行為部分應各以100萬元,合計300萬元為適當,超逾 上開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是原告主張被告就上開300萬元應併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3月8日(見附民卷第1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3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超逾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假執行之宣告:   查被告對原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不法加害行為,屬犯罪被害 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2目之性侵害犯罪行為;依同法 第25條第5項準用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所命供 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就前開原告勝訴部分, 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㈠ 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故意,於原告就讀國小二年級期間某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深坑區居所房間,不顧原告言詞拒絕及肢體推拒,違反原告意願,以手撫摸原告胸部,對原告為猥褻行為1次。 ㈡ 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故意,於原告就讀國小三年級期間某日,在其上開居所房間,不顧原告言詞拒絕及肢體推拒,違反原告意願,以手撫摸原告胸部、下體,對原告為猥褻行為1次。 ㈢ 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之故意,於原告就讀國小四年級期間某日,在其上開居所房間,不顧原告言詞拒絕及肢體推拒,違反原告意願,以其生殖器插入原告之陰道內,對原告為性交行為1次。 ㈣ 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之故意,於原告就讀國小六年級之112年1月14日下午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搭載原告前往新北市新店區寶雅商店購買網襪,再搭載原告返回其上開居所,於同日,要求原告穿上該網襪,在其上開居所房間,不顧原告言詞拒絕及肢體推拒,違反原告意願,以其生殖器插入原告之陰道內,對原告為性交行為1次。

2025-01-22

TPDV-113-重訴-771-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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