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崴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崴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
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50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該案查扣之手指虎1個,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112年8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20098641號函1紙在卷可佐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
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
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及第6條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嫌疑不
足,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113年度偵字第5048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而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鑑驗後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
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之情形,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而屬管制刀械等情,此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112年8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20098641號函及檢附之
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佐,堪認扣案之手指虎1個
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
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TYDM-113-單禁沒-1156-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