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SLEM-113-士交簡-97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