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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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交簡-972-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長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676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302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長勝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282-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993、14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宇伸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物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   3 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18-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亮予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亮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464-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勝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勝宏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伍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雀蘇格蘭威士忌350毫升及200毫升各壹瓶均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 、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54-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蓉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562-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彥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彥華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674-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4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奇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貳壹伍伍公克)沒收銷 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633-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車承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車承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466-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庭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庭輝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70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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