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唐英隆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林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唐英隆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唐英隆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
計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元(已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唐英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唐英隆之遺產前經本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民事
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遺
產管理人,茲因該分處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起配合
財政部組織改造後為聲請人之派出單位,無獨立之預算及機
關印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由聲請人聲明承受
訴訟。
(二)因被繼承人唐英隆所遺不動產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執行
拍賣與本分署於113年11月22日公開標售,總價值共計新臺
幣(下同)184,700元,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點五計算管理報酬為2,778元,另尚有墊付費用截至113年11
月28日止為3,771元,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等
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
事件法第153 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
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
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
觀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
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唐英隆死亡後,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並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函文、財政部國有財產
處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函文與新聞紙等影本為憑,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6號、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47號與112年度司繼字第497號等卷宗
查核無訛,且聲請人確有預先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據以參
與分配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二)本院斟酌本件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被繼
承人之遺產狀況、已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含收受相關文
件、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參與被繼承人遺產變價程序)與
將來尚需管理遺產之行為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以4,500元應屬適當,並非單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作為計
算基準。
(三)又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主張其所支出之墊付費用,包
含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示催告刊報費560元、聲請變
賣遺產程序費用1,000元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共計
3,560元,亦有其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證,洵屬有據。至於
聲請人主張墊付戶籍謄本規費195元及閱卷影印費16元部分
,此應係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
屬管理報酬之範疇,非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代墊費用,關於
此部分之勞費已於管理報酬內一併核定。綜此,本件聲請人
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唐英隆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
合計為8,060元(計算式:4500元+3560元=8060元)。是前
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唐英隆之遺產負
擔。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SCDV-113-司繼-1601-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