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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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 債 權 人 張郡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志良即蔡怡宣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蔡志良即蔡怡宣之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 務人蔡怡宣已死亡) ⑴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⑵被繼承人蔡怡宣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 元與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不符,若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㈣列被繼承人蔡怡宣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被繼承人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1

TCDV-114-司促-7815-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張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89-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名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8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帳款尚餘164,021元,及 其中本金157,72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39-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 權 人 陳建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裕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20

TCDV-114-司促-4168-20250320-2

司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23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吳漢威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王怡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該事 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98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 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 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 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確定之訴訟費用 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本文、第91條第3項亦有分別明 定。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191號裁判,另諭知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全案判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 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元暫免繳納。是以,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2,98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20

TCDV-114-司他-123-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傳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傳宗於民國(以下同)101年9月14日、112年6 月9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 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4年3月10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以下同)85,294元,及其中本金83,259元未 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0日止,帳款尚餘85,294元及其 中本金83,25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42元 謝傳宗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57617元 謝傳宗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31-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夢凡 林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柒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夢凡於民國106年 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曉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447,700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 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 120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夢 凡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 02,7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林曉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 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 知書影本 5.利率表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24-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UENCO SHERYL LYN TAN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65-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饒佩茹 債 務 人 盧信融 債 務 人 邱錦美 一、債務人盧信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 壹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盧信融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錦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 745條業已明文規定,依債權人所附之借據影本,債務人邱 錦美僅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且物上保證人與是否負 連帶責任無涉,故依上開法條所述,債權人針對債務人邱錦 美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6800-20250320-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佩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3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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