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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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曜 周厚宇 王志愷 上 一 人 侯傑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方冠智 杜劭倫 童薰溥 楊弘鈞 陳緒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9 9號、第6587號、第6702號、第6871號、第6973號、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104號、第10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第7273號、第7286號 、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第693號、第928號、第1434號 、第1678號、第2019號、第357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844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9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6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151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20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天○○、子○○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己○○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戊○○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一日。 癸○○、J○○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O○○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F○○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天○○、子○○、己○○、戊○○其餘被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 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天○○曾有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之詐欺前科,而有出售金融帳戶 及門號之管道;緣P○○因債務問題及缺錢花用,經天○○提議 可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以牟利,P○○為獲 取報酬支應生活所需,乃同意天○○之建議;天○○、子○○、己 ○○、戊○○等人,明知犯罪集團收購或承租金融機構帳戶供收 取不法所得並逃避追緝之用之訊息,並知悉如將金融機構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將使該帳戶成為不法集團作為收受犯罪所 得之用,而犯罪者取得他人存簿或提款卡(含密碼)之目的 ,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藉此掩飾犯罪所 得之真正去向,避免檢警循線追緝;並均明知將行動電話門 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與其他犯罪之聯 絡工具,竟仍一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欺所得本質、 去向而洗錢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許,天○○請託子○○、戊   ○○偕同P○○至位於基隆仁愛區愛三路130 號之基隆愛三   路郵局,辦理掛失及補發P○○前於90年8 月22日申辦開戶   之00000000000000帳號存摺及提款卡,再交由天○○收取;㈡ 、108年11月25至27日間,天○○同樣委託子○○、戊○○帶P○○至 基隆市區內之彰化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開立金融帳戶,惟未辦理成功;㈢、天○○、子○○、戊○○夥同 少年賴○誠,先於108年11月22日,帶同P○○至基隆市○○區○○ 路000號之「遠傳」電信門市,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0 000000000門號SIM卡;嗣接續於同年月28日,再申辦000000 0000門號SIM卡後,交由天○○處理;㈣、108年11月25日,己○ ○帶同P○○至基隆市○○區○○路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 稱兆豐銀行)開設金融帳戶,惟未成功開戶,嗣於翌(26) 日下午1時許,天○○再夥同子○○、己○○,一起偕同P○○再至兆 豐銀行開戶,申領得00000000000帳號帳戶之存簿、提款卡 後,交由天○○取走處理;㈤、108年11月29日,天○○委請少年 黃○君帶同P○○至桃園市中壢區某中華電信公司門市,申辦領 得0000000000、0000000000(108年11月29日開通)、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108年11月30日開通)等7支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再由天○ ○取得。嗣天○○取得前開P○○申辦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行動 電話門號SIM卡後,夥同子○○一起至新北市蘆洲區某處,將P ○○上開基隆愛三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及兆豐銀行0000 0000000帳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新臺幣(下同)30,00 0元之代價,賣給綽號「阿宣」(林政德)之成年男子;另 以16,000元之價格,將上開中華電信7支門號賣給鍾彥誠。 嗣輾轉由詐騙集團取得後,以P○○申辦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給附表壹之一編號1至5所示之K○○、E○○ 等5人,對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轉匯如附表 壹之一所示之金額至各該帳戶(詳見附表壹之一)。另取得 P○○所有金融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壹之二「詐騙手 法」欄所示時間及方法,對酉○○施用詐術,致酉○○陷於錯誤 ,依指示將款項轉至P○○上開郵局帳戶(詳見附表壹之二) 。嗣詐騙集團成員再將轉入P○○郵局帳戶內之款項,接續轉 出30,000元、19,950元、49,950元至P○○上開兆豐商銀帳戶 ,並提領一空。   二、癸○○、J○○、O○○、F○○均為具有一般智識及社會歷練之成年 人,且依其等經歷及社會經驗,對現今犯罪猖獗,犯罪集團 收購或承租金融機構帳戶供收取不法所得並逃避追緝之用等 訊息均得知悉,並均知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 使該帳戶成為不法集團作為收受犯罪所得之用,而犯罪者取 得他人存簿或提款卡(含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 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避免 檢警循線追緝,詎癸○○、J○○、O○○、F○○為獲取報酬,竟基 於縱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之工具, 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 欺所得本質、去向而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4月至6月 間某日,癸○○將其所有之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下稱彰化銀 行)0000000000000帳號、J○○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哨船 頭分行(下稱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號、O○○將其所有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000000000000帳號、F○○將 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 00帳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給戊○○,戊○○再交給綽號「 陳亨」之陳韋亨(未據起訴)(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知悉該 詐騙集團組成人員或是否已達3人以上)利用,以牟取利得 。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貳「詐騙手法 」欄所示方法,對辛○○、V○○、I○○、Z○○等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匯款)至附表貳之一(癸○○)、 貳之二(J○○)、貳之三(O○○)、貳之四(F○○)之上開帳 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或提領一空。 三、案經E○○、K○○、甲○○○、乙○○、H○○、酉○○、辛○○、未○○、N○ ○、U○○、黃○○、地○○、辰○○、卯○○、寅○○、宙○○、S○○、巳○ ○、C○○、丙○○、丑○○、壬○○、V○○、M○○、R○○、申○○、T○○、 I○○、Z○○、D○○、Q○○、呂釆緼、X○○、宇○○、W○○、G○○、A○○ 、玄○○、B○○、午○○告訴,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及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分別報告 、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指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及辯 護人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均表示 不爭執證據能力(除被告己○○之辯護人主張被告以外之人於 警詢證述無證據能力外),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依法應視為被告同意其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 證據;本院復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 證據之各項證據,取得程序合法,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 不正方法取得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為 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 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 力。本院所引以下書、物證,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且無不可信之情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本院復審酌非供述證據取得,未有何違法、偽變造等情 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提示調查程序,自亦具有證據 能力而得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天○○、子○○、戊○○於警詢、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自白;上開犯罪事實二,業據被 告戊○○、癸○○、J○○、F○○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判程序自白;此外,並有告訴人K○○、E○○、酉○○等45人警詢 證述,及門號資料、開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附卷可憑(詳參 附表「證據」欄),被告天○○、子○○、戊○○、癸○○、J○○、F ○○等人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己○○就被訴犯罪事實一部分,否認有幫助或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只有負責看管P○○至108年11月25 日,之後被告天○○等人帶P○○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 帳戶等行為,與其無關,伊應不必負責;至於兆豐銀行帳戶 部分,伊僅有在108年11月25日帶P○○去兆豐銀行申辦開戶, 但未辦理成功,後來被告天○○才於翌(26)日再帶楊志去開 戶成功,故伊僅多成立未遂云云(見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 序筆錄、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刑事準備書狀—本院卷㈢第 269頁、第442頁至第443頁、第271頁至第272頁),然查: 1、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帶同P○○申辦行動電話SIM卡及兆豐銀 行帳戶之犯行,業據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供認不諱(見 被告己○○10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 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卷㈠第341頁、第406頁至第408頁),核 與證人P○○警詢指證、共同被告天○○、子○○、戊○○等人供述 情形大致相符,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2、被告雖辯稱僅看顧P○○至108年11月25日,之後發生之事,與 其無關云云,然本件是由被告天○○、子○○、己○○、戊○○4人 與少年賴〇誠、黃〇君一起為之,而其等主要動機、目的,即 是由P○○申辦門號、金融帳戶求售圖利,是P○○自108年11月2 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所為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申辦之 門號,自在其等一貫、包括之犯意範疇內,而應一體負責。 況P○○於108年11月25日以前,已在被告天○○、子○○、戊○○、 己○○等人帶同下,補辦並領得郵局帳戶、申辦領得遠傳門號 SIM卡;被告亦自承曾於108年11月25日,帶同P○○至兆豐銀 行開設帳戶,惟因未辦理成功,始於翌(26)日再由被告天 ○○帶同P○○辦理。是被告亦曾「分擔」一部份犯罪行為。更 何況被告於警詢時供承108年11月26日時,由伊與戊○○、天○ ○「押」P○○至兆豐銀行辦理,是天○○指揮伊與戊○○,伊是陪 同過去的,本次是由伊騎065-KJN號機車載P○○過去(兆豐銀 行)的(見被告10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109年8月20日偵訊 筆錄—同上偵卷㈠第346頁、第408頁);而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及兆豐銀行帳戶,均經詐欺集團用以詐騙附表依所示之被害 人,足證被告己○○亦應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全部犯行負責, 自不待言。  3、被告己○○既參與本件門號、兆豐銀行帳戶之申辦,且在108年 11月25、26日以前,其他共犯已帶同P○○補辦領得郵局帳戶 存摺、提款卡,自亦應就其所為負起全責。被告所辯,並無 理由,不足採認。     (三)訊據被告O○○就被訴犯罪事實二部分,則矢口否認犯行,辯 稱伊是109年4月初失業找工作,乃詢問戊○○,戊○○介紹其比 特幣交易網站,並拉伊入夥,工作內容只要提供帳戶存摺、 提款卡,就有薪水,薪水是抽取每筆交易金額金額的5%至10 %,帳戶存簿、提款卡是交給公司使用;伊雖然曾有懷疑, 但戊○○有給伊準備的資料,有公司行號、統一編號等等,所 以伊才沒有懷疑,也不曉得戊○○將伊之帳戶拿去做詐騙使用 云云(詳見被告109年11月6日偵訊筆錄—109年偵字第4899號 卷㈢第554頁至第555頁、109年11月9日偵訊筆錄—同上偵卷㈣ 第102頁,本院112年11月13日準程序筆錄、113年1月31日審 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75頁、第42頁),然查: 1、被告辯稱應徵工作而提供帳戶,然有關該應徵之工作內容、 公司名稱、坐落地點,均無法舉證證明,是其所述是否屬實 ,已然有疑。   2、被告戊○○坦承有向被告O○○收購金融帳戶,再轉交給上游,並 稱是O○○親自拿到伊住家樓下給伊的,後來上游有給伊將5,0 00元,伊有將5,000元交給O○○等語(詳見戊○○109年11月5日 調查筆錄—同上偵卷㈢第485頁至第486頁、109年8月20日偵訊 筆錄—同上偵卷㈡第226頁、109年11月9日偵訊筆錄—同上偵卷 ㈣第101頁至第102頁),佐以被告戊○○與綽號「陳亨」之陳 韋亨於109年5月19日21時33分之通訊對話內容稱「O○○」賺 了97萬元(同上偵卷㈣第47頁),更足証本件O○○之金融機構 帳戶係供作不法用途。 3、被告為智識及判斷能力正常之人,且亦有足夠之社會經驗, 自不可能相信不知所在之「公司」,所需徵人之「工作」內 容,竟僅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無庸付出任何勞力、代 價,即可輕而易舉獲取「高額」薪資,縱屬至愚之人,當亦 有所「警覺」、「懷疑」,被告竟相信戊○○或該公司,其所 辯荒謬無稽,自無可信之處。 4、按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 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 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 多數存款帳戶使用,申辦手續亦極為簡便;而金融存摺亦事 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 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 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 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使用他人提供帳戶,客 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 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 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被告 供述之情,只要提供1個金融帳戶,即可「持續」抽成、領 取為數不少之報酬,被告全然毋庸付出任何勞力、腦力、時 間,即可輕鬆獲取高額報酬,顯與一般社會通念有違;是被 告辯稱不知或無預見戊○○介紹之收購帳戶公司,可能是詐騙 集團一節,不合常理,無從採信。 5、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皆與事理有違,足證被告於交付 其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並告知金融卡密碼之時,即有戊○○是欲 提供給詐騙集團之預見,而被告竟仍不以為意,為貪圖無須 任何付出,僅提供自己無存款、無用途之帳戶資料,即可不 勞而獲、輕鬆獲取高價「報酬」、「薪資」之利益,即率爾 交付上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予戊○○任意使用,顯然對於該帳 戶將作為不法使用,有預見可能,是雖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O○○知悉該詐欺正犯將如何犯罪,而無法於本件 認定被告有與該詐欺正犯實施詐欺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惟 被告既對金融帳戶如遭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財產犯罪 有所認知,甚且容任使用,被告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 不確定犯罪故意甚明。是被告O○○部分之犯行,事證已明,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同種 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 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至 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 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宣 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 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茲比較如下: 1、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 1條,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 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2、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 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 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 、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3、關於洗錢行為之處罰,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 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涉及法定刑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 之對象。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 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之刑。」該項規定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 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 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 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三條第六項增訂第三項規定,定 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 。」是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 刑規範。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 特定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者為例, 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 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 ,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 範圍限制之規定,自亦應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 範圍。 4、關於洗錢行為之自白減刑,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嗣洗錢防制法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同條項(第1 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又洗錢防制法於11 3年7月31日修正全文,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開規定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下稱現行法);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 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 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 5、綜合比較結果: ⑴、就洗錢犯行部分,被告等人所為,無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規定或修正後第2條第1款規定,均該當洗錢行為 。 ⑵、就法定刑部分:如以前置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 罪為例(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案法定最高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最低法定本刑為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 金;又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結果,法定刑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 法之法定刑結果,本以舊法(行為時法)對被告等人較為有 利。 ⑶、就自白減輕事由部分: ①、被告天○○、子○○、戊○○、癸○○、J○○、F○○於偵查、審判時, 坦承犯行;又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 被告各人均供稱未領有犯罪所得,則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洗 錢防制法規定,被告等人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參以最高 法院29年度總會決議㈠「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如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適用修正前自白減輕規定,量 刑框架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本案前置之特 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詳後述】,最重法定本 刑為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其宣告刑適用修正後自白減輕規定,量刑框架上下限 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綜其全部之結果比較後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天○○等6人,以適用修 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 減輕之規定,較為有利。 ②、被告己○○雖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改口 否認犯行,又辯稱並無犯罪所得,則被告己○○符合行為時法 自白減輕之規定,惟不符合中間時法、現行法自白減輕規定 ,參以前述最高法院29年度總會決議意見,如依照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適用行為時法 自白減輕規定,量刑框架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 下(本案前置之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 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 (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綜其全部之結果比較後,被告 己○○部分,以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 及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之規定,較為有利。  ③、被告O○○不論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均矢口否認犯行,本案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辯稱未取得犯罪所 得,如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 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以本案前置之 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以 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 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綜其全部之結 果比較後,本案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6、經綜合比較、一體適用結果,被告天○○、子○○、戊○○、癸○○ 、J○○、F○○6人,均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為有利;被告己○○、O○○2人,均以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較為有利,是被告己○○、O○○2人 ,應適用修正前(107年11月17日)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 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 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 ,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 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 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 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 ,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 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 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論 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 ,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 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 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 予以隱匿,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 ,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 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 、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 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 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等人主觀上有替「阿宣」(林政 德)、鍾彥誠、「陳亨」(陳韋亨)所屬詐欺集團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有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而製造金流追查之斷點之行為,揆諸上開 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是被告8人所為,均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起訴書認被告天○○、子○○、己○○、戊○○等人係成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 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容係誤解特殊洗錢罪與一般洗 錢罪之區別(在於能否證明前置犯罪,而非取得方法是否「 不正」),本應變更法條,惟本件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 法條(見本院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1月31日、 2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76頁、第421頁、第471頁至第 472頁),本院自無庸再予變更。 (三)又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就上開犯罪事實一,被告 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本件未查獲「 阿宣」(或林政德)、「阿亨」(或陳韋亨)等人或鍾彥誠 之幕後詐欺集團,已無從證明該詐欺集團組成成員或人數; 又犯罪事實一部分,P○○申辦取得之帳戶資料(含存摺、提 款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等,均交由被告天○○處理,被 告子○○、己○○、戊○○並未直接與「阿宣」、鍾彥誠或詐欺集 團成員接觸,無從證明其等確知詐欺集團人數(甚且「阿宣 」、鍾彥誠、「陳亨」是否亦僅中間仲介、轉手而已,不能 確認其等是否知悉本件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而被告天○○ 、戊○○亦僅分別與「阿宣」、鍾彥誠、「陳亨」接洽,本件 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天○○、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或 有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之行為(詳後述「丙、不另為無 罪諭知部分)。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本院認 被告天○○、子○○、己○○、戊○○等人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普通詐欺罪。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認係構成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容有誤認。惟起訴事實已敘 明,基本社會事實相同,又無礙於被告天○○、子○○、己○○、 戊○○等人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予以變更起訴法條。    (四)又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 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 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又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   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被告天○○、子○○、己○○、戊○○非自行組織詐騙集團,又無證 據證明係「阿宣」、鍾彥誠或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員,被告戊 ○○亦非「陳亨」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天○○、子○○、己 ○○、戊○○係替P○○出售帳戶、門號牟利,被告戊○○係為共犯 癸○○、J○○、O○○、F○○介紹出售帳戶牟利之管道,是以約定 出售者可抽取匯入款項之一定比例,本件(犯罪事實二)之 共犯癸○○、J○○甚至可自行提領匯入其等帳戶內之款項(「 黑吃黑」),是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與「陳亨」為詐欺集 團共犯,或屬於詐欺集團之「收簿手」,專門向大眾或不特 定人收購、徵求帳戶(後述「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參 見)。檢察官僅以被告天○○、子○○、己○○、戊○○有向P○○一 人收取2家(郵局、兆豐銀行)金融機構帳戶、10個行動電 話門號,分別轉售給「阿宣」、鍾彥誠2人之行為;以被告 戊○○向癸○○、J○○、O○○、F○○4人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轉售給 「陳亨」之行為,即謂被告天○○、子○○、己○○、戊○○為詐欺 集團成員中,專門負責收集人頭帳戶金融卡、存摺及電話之 成員(正犯),尚嫌率斷。是以本件案情觀之,被告天○○、 子○○、己○○、戊○○等人,亦係基於幫助他人(P○○、癸○○、J ○○、O○○、F○○)出售帳戶、門號之意思,從事轉售、轉交金 融帳戶、門號SIM卡等詐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依前揭說明 ,自亦僅構成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五)核被告天○○、子○○、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戊○○、癸 ○○、J○○、F○○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O○○就犯 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六)被告等人係以一幫助行為,使附表壹、貳所示之被害人受騙 (同種競合);及以一提供帳戶或門號行為,同時觸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異種競合),均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戊○○所為犯罪事實一、二2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 同、被害人殊異,為數罪,應予以分論併罰。 (七)被告F○○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原 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復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8年8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同年9月23日縮刑 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及110年度 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考量被告F○○構成累犯之前 案,亦為詐欺案件,2罪之罪質、類型相同,被告F○○經刑罰 矯正仍未有所警惕,足見其惡性非輕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如以累犯加重其刑,並不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F○○之犯行,予以加重其 刑。至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就犯罪事 實一部分,係與未滿18歲之少年賴〇誠、黃〇君共犯,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 刑部分,查該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 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因本院認 被告4人,均僅成立幫助犯(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非與少 年共犯或幫助少年犯罪,幫助犯無「共同幫助」可言,與該 條加重要件不合(且被告子○○、戊○○本件行為時,仍屬未滿 20歲【行為時法係20歲成年】之「未成年人」,亦不合「成 年人」幫助或與少年共犯之要件),是檢察官此部分請求, 容有未恰,併予說明。  (八)被告天○○、子○○、己○○、戊○○、癸○○、J○○、O○○、F○○等8人 ,本院認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均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九)被告天○○、子○○、戊○○、癸○○、J○○、F○○等6人所為,符合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偵審自白規定;被告己○○所 為,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規定,就 其等犯行,均予以減輕其刑。被告F○○同時有加重、減輕事 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予以先加後減。被告7人並均 依刑法第70條規定,予以遞減之。 (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對詐騙犯罪者,提 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門號SIM卡,供他人從 事財產犯罪,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告訴)人 等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等人貪圖報酬, 提供帳戶、門號,使詐騙集團得以大膽放心利用,不怕隨時 遭發現、掛失、凍結,因而敢將鉅額款項,彙整轉入本案帳 戶內,兼以本件被害人甚多、受騙金額甚鉅,是被告等人所 為,不但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且對社會大眾之危害亦屬非 輕,本不應輕縱;兼以被告等人犯後,均無人賠償被害人, 使被害人所受損失,無從獲得彌補,猶應予嚴懲;又被告O○ ○自始至終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不容寬貸。另審 酌除被告O○○外,其餘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己○○於警詢 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參酌其等參與程度、參與時間 、被害人受騙款項金額,被告等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參與角色之重要性,暨其等學識狀況、自陳家境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等人所為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 告戊○○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十一)沒收 1、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存簿,未經扣案,且現不知去向,參以   本案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欺集團成員持以   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司法資源耗   費、開啟無益之調查、執行程序,不予宣告沒收。 2、至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部分,依司法院97年5月6日院台廳刑一 字第0970009760號函釋所揭「我國現各行動電話公司均認為 SIM卡係屬使用者即客戶所有」,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195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意旨所認「行動 電話服務須以通話晶片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於出租 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晶片卡給消 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 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亦移轉於消費者 ,自不能認該晶片卡仍屬電信公司所有之物」之意旨,上開 由P○○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未扣案),雖原屬P○○所 有,然本院認P○○申辦後,交給被告天○○,天○○隨即將系爭 行動電話SIM 卡以16,000元之代價出售予鍾彥誠,進而遭詐 欺集團作為進行詐騙事宜之物。是上開門號SIM 卡所有權, 已由被告天○○交付並有移轉予鍾彥誠或詐欺集團者所有之意 ,且該門號SIM 卡未據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由收購門號之集 團或購買者使用而仍存在;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就上開門號 SIM卡為沒收之諭知。 3、本件被告等人均否認已取得報酬,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有   何被告已獲報酬,目前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取得犯罪所得 ,是此部分亦無從宣告沒收。    4、至扣案手機、印章、存摺,或與本案無直接關連,或非被告   等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十二)查被告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 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起生效。該 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僅因110年12月10日公布 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就參與犯罪組織者, 原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前,令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 意旨不符而違憲,已失其效力,乃修正刪除業經宣告違憲 之強制工作規定,是本案起訴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天○○、子 ○○、己○○、戊○○4人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部分,容無理由, 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天○○、子○○、己○○、戊○○夥同少年賴○ 誠、黃○君(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裁處)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天○○於108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0巷00號對面「中船聯合里民活動中心 」攔下告訴人P○○,並以電話通知被告子○○、己○○、少年賴○ 誠等人到場,將告訴人圍住不讓其離去,且恫稱車上有雙節 棍、電擊棒等武器,若是不從就等著挨打,致告訴人心生畏 懼,不敢擅自離去,再嚇令告訴人坐上被告子○○之機車,一 同前往基隆市○○區○○路000號「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被 告天○○命己○○打電話通知被告戊○○到「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並要求告訴人拿出之前嗆其老大之賠償金,告訴人表示 沒錢,被告天○○即令告訴人以行動電話與其母親呂寶珠聯繫 並索要金錢,惟呂寶珠聲稱身上沒錢並掛掉行動電話,被告 天○○等人即強押告訴人至基隆市○○區○○路000號「網路遊龍 」網咖店,由被告戊○○及己○○看管,限制告訴人之人身自由 。被告等人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期間內, 先後於:⑴、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許,由被告天○○命被告 子○○、戊○○帶同告訴人至基隆愛三路郵局,辦理掛失及補發 告訴人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⑵、108年11月25至27日期間 ,被告天○○命被告子○○、戊○○帶告訴人至申辦彰化商銀、臺 銀、台新銀行等金融帳戶,惟未辦理成功;⑶、108年11月22 、28日,被告天○○、戊○○、子○○、少年賴○誠帶同告訴人至 基隆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門市,辦理0000000000 等3支門號SIM卡;⑷、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許,被告天○○ 、子○○、己○○帶同告訴人至基隆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辦 理帳戶;⑸、108年11月29日,被告天○○命少年黃○君帶同告 訴人至桃園市中壢之中華電信公司門市辦理0000000000等7 支手機門號SIM卡;直至108年11月30日,被告天○○等人才讓 告訴人離開網咖店。上開由告訴人申辦後取得之帳戶金融卡 、存簿及行動電話SIM卡等物,均交由被告天○○出賣給詐欺 集團。因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另涉犯刑法第3 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此部分既為無罪之判決,自無需再就判 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先予敘明。 三、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另告訴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此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參。被害人 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 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 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 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 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 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天○○、子○○、己○○、戊○○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起 訴書所載剝奪告訴人P○○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P○○在「網 路遊龍」網咖店內打電動(遊戲),行動並未受到拘束,P○ ○是自願待在「網路遊龍」網咖店內,否則P○○可隨時向網咖 店老闆求救;且P○○也是自願申辦門號及人頭帳戶,因為P○○ 缺錢,而且P○○也有拿到報酬等語(參見被告天○○、子○○、 己○○、戊○○警詢、偵訊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公訴人 認被告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即告訴人P○○警 詢指訴(按:本院遍查全卷,並無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十一 所載之告訴人P○○「偵訊」證述)為唯一論據。然查: (一)審視告訴人即被害人P○○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 之行程,期間除了至基隆市愛三路郵局補辦郵局帳戶存摺、 提款卡,至基隆市內之彰化銀行、台灣銀行、台新銀行、兆 豐銀行,申辦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至基隆市仁二路遠傳 電信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外,尚遠至外縣市(桃園 市中壢區)之中華電信門市,申辦門號SIM卡;告訴人除了 隨同被告天○○等人四處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外,其 餘時間,大多待在「網路遊龍」網咖店把玩遊戲。而上開銀 行、行動電話公司、甚至網咖店,均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平日縱非人潮絡繹不絕,亦絕非渺無人煙,即使上開場 所門可羅雀、人跡不多,至少亦有在店營業之店員;另告訴 人從「網路遊龍」網咖店至各處金融機構(郵局、銀行)、 行動電話公司,大多搭乘被告子○○、己○○駕駛之機車外出, 其途經市區大馬路為公共場所,亦不乏人潮,而告訴人自10 8年11月20日起至30日期間,整整10天,期間有多次外出之 機會,其身所在之處如非公共場所,即為有人潮之公眾得出 入場所,如告訴人有心脫身,擺脫被告等人之控制,並非難 事。再不濟,告訴人在「網路遊龍」網咖店內,待了長達10 天之久,亦應隨時有機會向店內店員、老闆求救,且如告訴 人果遭行動自由限制,店內人員亦無不能察覺之理。然告訴 人竟稱遭被告4人「軟禁」控制行動自由達10天之久,其矛 盾不合常理之處,顯然可見。   (二)觀之告訴人與被告天○○至基隆市○○路00號兆豐商銀申辦金融 帳戶時之銀行監視錄影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見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104號卷㈡第179頁上方彩照、第99頁【偵卷㈠第207頁 、第317頁同】),告訴人在銀行內等候區座椅上玩(滑) 手機,及與被告天○○一起在櫃臺前向行員洽辦帳戶時,神態 自若,神情放鬆、行動自由,絲毫看不出遭人「脅持」、「 強迫」而不得不為之情形。且依監視器畫面觀之,如告訴人 果真遭被告天○○逼迫去申辦帳戶,亦隨時有向行員示警求助 之機會。然告訴人僅是神色自然、態度輕鬆地、在被告天○○ 旁,與行員對談洽詢,而毫無求救、驚慌、惶恐害怕之表情 、態度,足徵告訴人指控遭被告天○○等4人控制自由,而遭 押至銀行、電話公司申辦帳戶、門號一情,與證據及常情不 符,難以採信。 (三)又被告天○○、子○○、己○○、戊○○均一致辯稱告訴人申辦之帳 戶、門號,由被告天○○出賣後,所得報酬有分給告訴人,故 告訴人有取得報酬,並非受逼迫而申辦(見被告4人警詢筆 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如告訴人是受強迫而申辦帳戶、 門號,被告天○○何須給付酬勞?再者,被告天○○供稱前述10 天期間內,都是由被告戊○○帶告訴人至戊○○家中盥洗,然後 告訴人自己去基隆市觀海街的「山海觀」社區內之洗衣店洗 衣服,費用由天○○提供給告訴人(詳參天○○109年8月19日調 查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卷㈠第19頁)。再可見告訴人 行動自由未受拘束限制,且如告訴人有心求助、報警,絕非 毫無機會。 (四)本件發生日為108年11月20日至30日期間,告訴人P○○於108 年11月30日即已離開「網路遊龍」網咖店,卻遲至近3個月 後之109年2月18日,始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非告訴人 住處轄區)偵查隊報案(詳見P○○109年2月18日調查筆錄—10 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卷㈡第115頁),有違一般常情;兼以 告訴人亦自陳被告等人向伊索討賠償時,告訴人因無錢給付 ,乃由陳彥廷(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撥打告訴人母 親呂寶珠電話,要求呂寶珠代為墊付,遭呂寶珠以沒錢掛掉 電話(見P○○同前次調查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卷㈡ 第118頁),核與陳彥廷、被告天○○供述情形相符。如告訴 人果真遭被告天○○等人「軟禁」、限制行動自由、強迫申辦 帳戶、門號等,則告訴人母親接到被告等人來電時,亦當驚 慌、恐懼,縱未能籌錢給付,亦當趕緊報警,以救出其子( 告訴人)。然告訴人母親非但未報警,甚且漠然掛掉電話, 絲毫不以為意,再證告訴人指訴情節不合事理、常情,不足 採信。  (五)本件公訴人認被告4人涉有妨害自由之犯行,僅以告訴人警 詢指證(未經檢察官訊問具結作證)為據,然查,告訴人指 訴有不合常理之瑕疵,已如前述;兼以告訴人申辦之帳戶及 門號,均有遭詐欺集團持以作為詐騙工具,及告訴人領有報 酬一情,告訴人本身亦非毫無嫌疑,無法排除告訴人為脫免 、減輕自身刑責而誇大、渲染,依前述說明,告訴人之指訴 既有瑕疵可指,本件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又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天○○、子○○、己○○、戊○○4人有何剝奪 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犯行,就此部分,證據不足,自應為被告 4人無罪之諭知。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天○○、子○○、戊○○、己○○於民國108年9 月間某日,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 組織,負責收集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供詐騙集團使用;戊○○ 另於109年4月前某日,加入「陳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等人所屬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擔任收取存摺、提款卡等工 作,因認被告等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戊○○參與2次犯罪組織)等語 。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 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 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 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是詐欺集團之成立,除須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外,尚須非因立即實施犯罪而組成,且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結構性之3人以上團體,始足當之。 三、經查: (一)檢察官雖認被告天○○、子○○、己○○、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 罪嫌,然本件並未查獲被告4 人所參與之犯罪組織為何?有 何成員?無法證明該詐欺集團(組織)之存在或是否有3 人 以上。且如被告等人有參與固定(一定)之詐欺集團,則應 會將收取自P○○之門號SIM 卡及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交 付給所屬詐欺集團,而不會分別將金融帳戶出賣給「阿宣」 (林政德)所屬詐欺集團,門號SIM卡出賣給鍾彥誠(所屬 詐欺集團);如檢察官認被告天○○、子○○、己○○、戊○○4人 已屬「3人」以上,自成一詐欺集團,則又因其4人僅因為友 人關係,係分別受被告天○○之央請,帶同告訴人P○○至郵局 、銀行、行動電話公司申辦帳戶、SIM卡,或陪同告訴人在 「網路遊龍」網咖店內把玩遊戲,且各人經本院認僅幫助P○ ○出售帳戶、門號換取現金(詳前述),並非共同正犯,僅 偶而集結,不具持續性與結構性,自不符合「犯罪組織」之 定義。 (二)至檢察官認被告戊○○除參與前述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外,另 於109年4月前,又參與「阿亨」(陳韋亨)所屬詐騙集團, 然本件檢警亦同未查獲或移送「阿亨」(陳韋亨),或其他 詐騙集團成員,無從證明陳韋亨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或該 「詐騙集團」有何組成成員?犯罪時間為何?且同上述,本 院認被告戊○○亦係成立「幫助犯」,與友人癸○○、J○○、O○○ 、F○○一同以出售金融帳戶牟取利益,未見被告戊○○有何參 與詐欺集團專事收取金融帳戶之事證?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 明「阿亨」(陳韋亨)所屬詐欺集團或其他組織成員之存在 ,自不能以被告戊○○將收取來之癸○○、J○○、O○○、F○○等人 之金融帳戶交給「阿亨」,即推論被告戊○○參與3人以上組 成之詐騙集團。檢警既未破獲108年9月間或109年4月間之詐 欺集團,自不能率以推論被告戊○○參與2個不同之詐騙集團 。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既無法令本院產生被告等人參 與犯罪組織之有罪心證,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 部分,與本院前揭判決有罪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檢察官謝雨青、楊 景舜、吳欣恩、洪國朝、邱健盛、王碧霞、林鳳師、謝肇晶、林 曉霜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依犯罪時間【轉帳匯款】先後) 壹之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P○○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K○○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K○○電話,向K○○偽稱為其姪子「周國鼎」,佯稱因生意需要,需資金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2時19分許 18萬元 田傳文/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K○○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9頁至第111頁) 十、證人K○○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7號第188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69頁) 十二、田傳文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3頁至第14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二 2 E○○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E○○電話,向E○○偽稱為其友人「秀碧」,佯稱支票到期急需用錢,需匯款15萬元給他,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2時22分許 15萬元 王鴻海/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E○○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5頁至第107頁) 十、證人E○○提供之存摺內頁及匯款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75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0頁) 十二、王鴻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47-005~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9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一 3 H○○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H○○電話,向H○○偽稱為「湯醫生」,佯稱朋友過世急需用錢,需匯款15萬元給他,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 3萬元 楊志鴻/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H○○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17頁至第119頁) 十、證人H○○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02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2頁) 十二、楊志鴻所有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9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 4 甲○○○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甲○○○電話,向甲○○○偽稱為其姪子,佯稱支票到期急需用錢,需匯款10萬元給他,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1分許 10萬元 鍾靜慧/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甲○○○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1頁至第125頁) 十、證人甲○○○提供通話紀錄及存摺封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80頁至第382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70頁) 十二、鍾靜慧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77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三 5 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0日透過P○○所有之「0000000000」撥打乙○○電話,向乙○○偽稱為其姪子「吳啟村」,佯稱急需用錢,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1日上午10時許 15萬元 曾崇恩/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乙○○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二)第225頁至第229頁) 十、證人乙○○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第363頁) 十一、證人P○○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申辦客戶個人資料查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偵字第104號(二)第269頁) 十二、曾崇恩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9頁) 十三、劉國章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3頁) 十四、何宣儀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8頁)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四 108年12月11日下午2時24分許 32萬元 108年12月12日下午1時10分許 18萬元 壹之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P○○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酉○○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8年12月19日下午6時17分,撥打酉○○電話,偽裝奇摩拍賣客服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須取消,復偽裝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稱須確認銀行資料是否無誤,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8年12月19日下午7時47分許 4萬9,989元 P○○/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天○○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3頁至第18頁) 2、109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9頁至第45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91頁至第29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83頁至第194頁) 二、被告子○○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5頁至第2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3頁至第38頁) 3、109年8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47頁至第50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97頁至第106頁) (三)本院訊 1、於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07頁至第218頁) 三、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被告己○○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51頁) 2、109年8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61頁至第362頁) (二)本院訊 1、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67頁至第270頁) 2、11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307頁至第314頁) 3、113年1月31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442頁至第443頁) 五、證人賴○誠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75頁至第102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19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327頁至第330頁) 六、證人黃○君之證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頁至第69頁) 七、證人P○○之證述 (一)109年2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21頁至第231頁) (二)109年7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頁至第36頁) 八、證人呂寶珠之證述 (一)109年2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53頁至第257頁) (二)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二)第265頁至第266頁) 九、證人酉○○之證述 (一)108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01頁至第103頁) 十、P○○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二)第165頁至第167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 108年12月19日下午7時52分許 4萬9,989元 貳之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癸○○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辛○○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0日,在交友軟體「Sweeting」上,以暱稱「陳曉靜」向辛○○佯稱投資理財可以賺錢,並邀辛○○下載「MetaTrader5」,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4時55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辛○○於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3頁至第146頁) 五、證人辛○○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第223頁至第241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20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34分許 4萬8,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 3萬3,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38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 7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 8,000元 2 戌○○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Pairs愛派族」上,以暱稱「劉小白陳熙雯」,向戌○○佯稱「MetaTrader5」投資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8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戌○○之證述 (一)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9頁至第162頁) 四、證人戌○○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二)第267頁、第26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8分許 10萬元 3 C○○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林姓網友向C○○佯稱以結婚為前提,為了結婚後購屋需求,需投資賺錢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9時8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C○○之證述 (一)109年9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75頁至第277頁) 四、證人C○○提供之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7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四 4 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蕭芸婷」,向丙○○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9時24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丙○○之證述 (一)109年7月2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頁(二)第283頁至第287頁) 四、證人丙○○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頁(二)第289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五 109年6月10日下午8時44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許 25萬6,000元 5 巳○○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交友軟體上,向巳○○佯稱投資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9時45分許 4萬8,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巳○○之證述 (一)109年6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47頁至第249頁) 四、證人巳○○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51頁至第255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四 三、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誤載巳○○於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8分許,轉匯款3萬2000元至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可參巳○○於109年6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47頁)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39分許 4萬8,000元 6 丑○○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cheers」上,以暱稱「sense」及「LINE」加入丑○○好友,向其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1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丑○○之證述 (一)109年11月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03頁至第315頁) 四、證人丑○○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17頁、第319頁至第322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11916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2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0時9分許 5萬4,400元 7 寅○○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5月4日,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楊淑儀」,向寅○○佯稱有有投資管道可以獲利,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42分許 6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寅○○之證述 (一)109年7月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7頁至第149頁) 四、證人寅○○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247頁至第248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九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二 8 宙○○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7月5日,在交友軟體「Pairs愛派族」上,以暱稱「V」,向宙○○佯稱「MetaTrader5」投資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12時34分許 16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宙○○之證述 (一)109年7月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3頁至第168頁) 四、證人宙○○提供之匯款回條聯及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351頁至第355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一 109年6月11日下午12時56分許 5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2時57分許 44萬元 9 N○○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日上午9時,在交友軟體「Pairs」上,以暱稱「小婷」,加N○○為「LINE」好友,並向N○○教授投資理財,轉傳外匯投資網站,致N○○陷於錯誤,依照該投資網站之指示,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4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N○○之證述 (一)109年7月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五、證人N○○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67頁至第72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6分許 1萬4,000元 109年6月15日上午11時57分許 12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S○○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以「LINE」暱稱「李念頴」,向S○○佯稱利用「META TRADE 5」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49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S○○之證述 (一)109年6月2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3頁至第174頁) 四、證人S○○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27頁至第28頁) 五、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三  U○○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陳熙雯」,向U○○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48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U○○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U○○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33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7分許 11萬8,4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未○○ 詐騙集團不詳年籍成員在交友軟體「派愛族」上,自稱林子怡之好友,將未○○加入「LINE」好友,向未○○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3時47分許 200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未○○之證述 (一)109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9頁至第153頁) (二)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5頁至第158頁) 五、證人未○○提供之交易紀錄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39頁至55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 二、111年度偵字第2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6分許 10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亥○○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1日,在網路上刊登投資訊息,亥○○點選上開資訊後,加入「Meta trader5」投資平台,客服人員將亥○○加入「LINE」好友,並向亥○○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4時25分許 3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亥○○之證述 (一)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59頁至第62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六、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七 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54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55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6日上午9時11分許 5萬元 貳之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J○○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V○○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底,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陳司一」,向V○○介紹「Sentinel-Global」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6分許 3萬2,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V○○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V○○提供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01頁、第103頁) 六、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七、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一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8分許 3萬2,000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4分許 1萬400元 2 辛○○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0日,在交友軟體「Sweeting」上,以暱稱「陳曉靜」向辛○○佯稱投資理財可以賺錢,並邀辛○○下載「MetaTrader5」,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9日下午4時55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辛○○於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3頁至第146頁) 五、證人辛○○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第223頁至第241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20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0日下午5時34分許 4萬8,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 3萬3,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38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 7萬元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5分許 8,000元 3 N○○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日上午9時,在交友軟體「Pairs」上,以暱稱「小婷」,加N○○為「LINE」好友,向N○○教授投資理財,並轉傳外匯投資網站,致N○○陷於錯誤,依照該投資網站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4分許 5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N○○之證述 (一)109年7月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五、證人N○○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67頁至第72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0日下午4時16分許 1萬4,000元 109年6月15日上午11時57分許 12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卯○○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嘉嘉」,加入卯○○好友,復又以「LINE」暱稱「Selina」加卯○○好友,向卯○○佯稱投資「MetaTrader5」平台可以賺錢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0日下午10時5分許 1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卯○○之證述 (一)109年6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33頁至第238頁) 四、證人卯○○提供之活存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47頁至第149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七 109年6月10日下午10時7分許 1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時45分許 10萬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1時48分許 7萬624元 5 U○○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9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陳熙雯」,向U○○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48分許 3萬2,000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 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U○○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U○○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33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7分許 11萬8,4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未○○ 詐騙集團不詳年籍成員在交友軟體「派愛族」上,自稱林子怡,加未○○為「LINE」好友,向未○○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3時47分許 200萬元 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癸○○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0-1頁至第40-4頁)  2、109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1頁至第57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19頁至第23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未○○之證述 (一)109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49頁至第153頁) (二)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55頁至第158頁) 五、證人未○○提供之交易紀錄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74號第39頁至55頁) 六、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七、被告癸○○所有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存款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29頁至第141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 二、111年度偵字第2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6分許 100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地○○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以「LINE」暱稱「陳熙雯」,向地○○佯稱其對投資理財很有經驗,投資外匯可以獲利,希望地○○加入操作地下外匯賺錢,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4時11分許 3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地○○之證述 (一)109年7月4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13頁至第215頁) (二)109年7月2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23頁至第225頁) 四、證人地○○提供之存摺封面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101頁至第131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五 109年6月15日下午3時14分許 6萬4,000元 8 辰○○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初,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Cindy」,向辰○○佯稱有投資案,希望辰○○加入投資期貨操作,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2時57分許 8萬3,296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辰○○之證述 (一)109年6月22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27頁至第232頁) 四、證人辰○○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7286號第15頁至第26頁、第49頁至第59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七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一 9 壬○○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0日前某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倩倩」,向壬○○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壬○○之證述 (一)109年9月2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47頁至第153頁) 四、證人壬○○提供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55頁至第157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1434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8分許 4萬6,000元  黃○○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初,在交友網站「PAIRS」上,以暱稱「熙雯」,向黃○○佯稱投資期貨可以賺錢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26分許 28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黃○○之證述 (一)109年7月2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200頁至第211頁) 四、證人黃○○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10年度偵字第32號第145頁至第147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五 二、110年度偵字第30號、第32號、第25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 Y○○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年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以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暱稱「林穎」向Y○○介紹投資軟體「MetaTrader5」,並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16日上午6時12分許 3萬2,000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Y○○之之刑事告訴狀(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0號第5頁至第13頁) 四、證人Y○○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0號第5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82頁) 五、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47號併辦意旨書 貳之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O○○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V○○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底,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陳司一」,向V○○介紹「Sentinel-Global」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6分許 3萬2,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被告J○○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6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1頁至第32-10頁) 2、109年8月1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四)第5頁至第12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09頁至第211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195頁至第20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四、證人V○○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五、證人V○○提供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一)第101頁、第103頁) 六、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七、被告J○○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一)第179頁至第186頁)。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一 109年5月14日下午12時18分許 3萬2,000元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許 5萬元 J○○/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11日11時4分許 1萬400元 2 I○○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1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向I○○介紹「Meta trader5」、「Star trader PTE LTC」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8日下午1時24分許 64萬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I○○之證述 (一)109年6月14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9頁至第267頁) 四、證人I○○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69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六 二、109年度偵字第33834號併辦意旨書 3 M○○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2月10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安安」,向M○○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19日上午11時45分許 14萬7,453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M○○之證述 (一)10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189頁至第201頁) 四、證人M○○提供之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01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二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 申○○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23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劉佳音」,向申○○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2日下午6時35分許 2萬9,000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申○○之證述 (一)109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39頁至第243頁) 四、證人申○○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47頁至第248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四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09年5月22日下午6時38分許 1萬3,830元 109年5月25日下午4時20分許 4萬2,828元 5 R○○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3月29日,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吳文輝」,加R○○為好友,復以「LINE」向R○○介紹「Meta trader5」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4日下午3時47分許 3萬1,612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R○○之證述 (一)109年5月2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179頁至第189頁) 四、證人R○○提供之中國信託、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2191頁至第205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三 二、橋頭地檢110年度軍偵字第69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0分許 10萬元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2分許 10萬元 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49分許 20萬元 6 T○○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27日,在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上,以暱稱「珮瑩」,向T○○介紹「Star trader PTE LTC」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5月25日下午3時42分許 4萬3,046元 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O○○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17頁至第52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53頁至第555頁) (二)本院訊 1、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  第299頁至第303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73頁至第276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42頁至第444頁) 三、證人T○○之證述 (一)109年5月2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1頁至第253頁) 四、證人T○○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詐欺集團LINE暱稱珮瑩封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57頁) 五、被告O○○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37頁至第550頁) 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五 二、109年度偵字第5441號、第6316號、第72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貳之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F○○所有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備註 1 Z○○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2日以「LINE」暱稱「陳曉希{化妝品店面}」,向Z○○介紹「https://www.gitz888.com」投資平台,點選後即加入「LINE」名稱「國際環球投資」之群組,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 日上午12時36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Z○○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5頁至第341頁) 四、證人Z○○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4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一 二、110年度偵字第92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109年6月25 日上午12時38分許 3萬元 2 D○○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7日,在交友軟體「Sweetring」上,向D○○介紹「http://hntxsoft.com」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1時2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D○○之證述 (一)109年7月1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95頁至第421頁) (二)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23頁至第419頁) 四、證人D○○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33頁至第449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六、被告F○○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57頁至第68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1678號、第2019號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二 109年6月25日下午1時5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分下午1時8分許 1萬3,000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34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38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6時40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1分許 3萬元 F○○/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2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14分許 6,000元 3 Q○○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4日下午11時35分許,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李燕玲」加入好友,復透過「LINE」傳送好友資訊,向Q○○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3時43分許 (本院按: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43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Q○○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75頁至第285頁) 四、證人Q○○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87頁至第291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1678號、第2019號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三 109年6月25日下午4時27分許 5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7分許 1萬元 109年6月26日下午2時44分許 3萬元 4 丁○○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透過社群軟體「LINE」,以暱稱「達康Tom楊正楷」,向丁○○介紹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23分許 2萬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呂釆緼之證述 (一)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59頁至第363頁) 四、證人呂釆緼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65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四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四 三、111年度偵字第1510號併辦意旨書 5 X○○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18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萱」向X○○介紹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分許 2萬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X○○之證述 (一)109年7月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89頁至第391頁) 四、證人X○○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9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五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五 6 宇○○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3日下午7時,透過撥打宇○○電話號碼,自稱「小李」,在博弈公司上班,向宇○○介紹線上「娛樂城」,佯稱作弊賭博即可以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5分許 5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宇○○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49頁至第355頁) 四、證人宇○○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57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六 二、110年度偵字第69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六 109年6月25日下午7時46分許 5萬元 7 W○○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5日於交友軟體「JUSTDATING」,以暱稱「洪子晴」,將W○○加入「LINE」數位理財群組,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2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W○○之證述 (一)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25頁至第327頁) 四、證人W○○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31頁至第334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七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5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19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27分許 3萬元 109年6月25日下午8時30分許 5,000元 8 L○○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5月4日在交友軟體「OMI」上,以暱稱「吳明鴻」,向L○○佯稱在SSKY SEAL天璽投資工作,表示有一個投資案很划算,惟內部員工無法投資,故委請L○○投資,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6日上午12時31分許 1萬4,000元 F○○/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L○○之證述 (一)109年7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47頁至第50頁) (二)109年10月22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145頁至第146頁) 四、證人L○○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89頁至第103ㄧ) 五、被告F○○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25703號第57頁至第68頁) 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二 9 G○○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以暱稱「wen gun」,向G○○介紹「MSC1全方位市場投資」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6日下午5時48分許 2萬7,000元 F○○/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G○○之證述 (一)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67頁至第369頁) 四、證人G○○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71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八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八  A○○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FACEBOOK」上,名稱「縱海線の頭哥」的粉絲專業,刊登解決債務及短時間獲利消息,俟A○○加入為「LINE」好友後,向A○○傳送賭博遊戲系統,佯稱投資即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1時33分許 3萬元 F○○/國泰世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A○○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293頁至第299頁) 四、證人A○○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0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九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九  午○○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15日,在交友軟體「OMI」,以暱稱「達康Tom洪逸」,向午○○介紹「萬事達」投資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4時10分許 1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午○○之證述 (一)109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51頁至第462頁) 四、證人午○○提供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記錄(110年度偵字第3572號(三)第63頁至第65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 三、110年度偵字第357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一  玄○○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網路上,以暱稱「鄭老師」,向玄○○介紹「EXCHANGE」交易所網路平台,佯稱投資外匯賺錢可以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5時12分許 1萬2,800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玄○○之證述 (一)109年7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75頁至第381頁) 四、證人玄○○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8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一 二、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第7286號、第733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第1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一 三、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一  庚○○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6月27日,在「LINE」「百家采票套利團隊」群組,向庚○○佯稱為三方套利團隊,邀請庚○○參加其中的套利活動,然參加費用最低須繳納6萬元 ,庚○○稱沒有那麼多錢,只有15,000元 ,對方表示願意代墊45,000元,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7時42分許 1萬5,000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庚○○之證述 (一)109年6月27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05頁至第309頁) 四、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二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二  B○○ 詐欺集團不詳年籍成員於109年4月中旬,在交友軟體「WeTouch」上,以暱稱「李昊」,佯稱從事商業規劃,邀請B○○投資期貨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匯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受款帳戶。 109年6月27日下午8時27分許 5萬元 F○○/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告戊○○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11頁至第137頁) 2、109年8月1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171頁至第177頁) 3、109年11月5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偵訊 1、109年8月20日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二)第223頁至第227頁) (三)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6頁) 2、112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277頁至第280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二、被告F○○之供述 (一)警詢 1、109年8月16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65頁至第571頁) (二)偵訊 1、109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641頁至第643頁) (二)本院訊 1、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2、112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三)第235頁至第253頁) 3、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375頁至第385頁) 4、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卷(三)第419頁至第445頁) 三、證人B○○之證述 (一)109年8月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313頁至第322頁) 四、證人B○○提供存摺封面(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二)第133頁) 五、被告F○○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4899號(三)第585頁至第637頁) 一、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十三 二、110年度偵字第84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十三

2025-02-21

KLDM-109-金訴-154-2025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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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李瑤章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告 曾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8,193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 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 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 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 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 號11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斷。經查:  ㈠與系爭房屋位於同一社區且條件相似之鄰近建物及其坐落土 地,於近期出售之交易單價如附表所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54,634元,該等交易日期距離本件起訴日雖1年 餘,惟無事證足認其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據 此作為認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又系爭房屋 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總面積計114.69平方公尺【計算式:78 .39㎡+14.78㎡+0.6㎡+(2,051.04㎡×102/10000)=114.69㎡,小 數點後2位以下四捨五入】,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 此計算系爭房屋與其坐落之高雄市○○區○鎮段○○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總價值為6,265,973 元(計算式:114.69㎡×54,634元=6,265,973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㈡又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總現值為333,700元,系爭土地之 公告現值總額為717,997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5,910元/㎡× 1,068㎡×權利範圍102/10000=717,997元),則系爭房屋占其 房地總價之比例為7.45%【計算式:333,700元/(333,700元 +717,997元)=0.3173,小數點後4位以下四捨五入】,以此 計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應為1,988,193元(計算式:6,265 ,973元×0.3173=1,988,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88,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 1元,原告已足額繳納。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不動產門牌號碼 交易日期 交易單價 高雄市○○區○○街00號4樓之4 112年7月24日 52,070元/㎡ 高雄市○○區○○街00號10樓之5 112年8月28日 57,198元/㎡                平均交易單價 54,634元/㎡

2025-02-21

KSDV-113-審訴-1410-2025022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劉韋德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王瑞謙 許沛璇 陳品齊 紀登議 文禹侖 郭嘉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彥堃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吳睦維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律師 被 告 吳秉恩 劉友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春美 被 告 張美惠 陳彥瑋 徐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2025-02-21

KSDV-112-訴-340-20250221-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祥 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1814號、112年度偵字第22309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楊志祥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楊志祥明知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彈,均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之犯意,於民國 104年8月26日前某時,自友人吳立民(已歿)取得附表編號 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附表編號2所示之子彈7顆而持有之 ,並置放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2樓住所內。嗣楊志祥 於112年6月10日4時20分許,因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 涵館KTV」與他人發生糾紛,竟返回其住所拿取上開槍彈後 ,再返回「涵館KTV」,旋經前來處理糾紛之員警當場逮捕 ,並扣得上開槍彈,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巿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亦有明定。查檢察官、被告楊志祥及辯護人就本判決 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訴卷第73、171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 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乃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判程序均坦承不諱(偵1卷第9至13、15至16、89至91頁,訴 卷第71至75、170、177頁),核與證人吳建興(偵1卷第17 至19頁)、楊樂安(偵1卷第21至23頁)於警詢之證述相符 ,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1卷 第25至29頁)、扣押物品照片(偵1卷第31至35頁、偵2卷第 15、23頁)、蒐證照片(偵1卷第49至61頁)、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偵1卷第37-43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3日刑理字第1120085048號鑑定書 (偵1卷第135至138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 月4日刑理字第1136088664號函(訴卷第97至99頁)在卷可 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 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 有子彈罪。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應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規定論處,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且經本院告知被告涉犯上開罪名(訴卷第170頁),給予答 辯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按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乃犯罪行為之繼續,非狀態之 繼續,雖其犯罪於持有當時即已成立,但其犯罪行為則繼續 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第 31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法所定之「持有」行為乃屬 繼續犯,雖其行為之初始係在舊法時期,倘其行為之終了已 在新法施行之後,即與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不同,應適 用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40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4年8月26日前某時 即持有本件槍彈至112年6月10日4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非法持有本案非制式手槍及制式子彈之行為,均為繼續犯, 應各論以一罪。又期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7 至9條等規定已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 生效施行,依前開說明,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之行為,非屬狀 態之繼續,屬行為之繼續,被告非法持有槍枝之行為既終了 於上開規定修正生效之後,自非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 ,而應逕適用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規定, 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㈢按非法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 如持有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 持有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枝手槍、數顆子彈),仍為 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持有二不相同 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92年 度台上字第212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一行為同時違犯未 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之二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㈣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亦即檢察官 就前階段構成累犯之事實,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實 質舉證責任(嚴格證明);就後階段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 事項,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說明責任(較為強化之 自由證明)後,法院才須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 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 後之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於1 1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2年3月28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訴卷第 22頁)。其於上開刑期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罪,固然係 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惟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書或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構成 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 方法,復於本院審判程序陳明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不聲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僅請求作為刑法第57 條被告品行之量刑審酌等語(訴卷第180頁)。揆諸前揭最 高法院大法庭裁判意旨,本院自無從對被告論以累犯並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之刑,爰僅將被告相關前科紀 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 事項(詳後述)。  ㈤本案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於113年1月 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前段規 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 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 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舊法),經 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新法),其修 正意旨略謂參照刑法第62條修正意旨,改採得減主義,足見 新法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適用行為人行為時之舊法規定。  ⒉前揭減刑規定之立法本意在於若因本條例犯罪者之自白,進 而查獲該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供給者及所持有之槍砲、 彈藥、刀械去向,或因而防止該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時 ,既能及早破獲相關之犯罪集團,並免該槍、彈及刀械續遭 持為犯罪所用,足以消弭犯罪於未然,自有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鼓勵自新之必要;惟若槍枝、子彈之來源者既已死亡, 當然無由依據被告之供述查獲槍枝、子彈來源之其人,亦無 從因此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即無從依上開規定予 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本案被告固於偵審程序均自白非法持有槍彈之犯行,並供出 扣案槍彈之來源為已過世的友人吳立民等語。惟查,吳立民 業於104年8月26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可證(訴卷第111頁 ),是依被告供述,上揭槍彈來源既係指向吳立民,而吳立 民復已亡歿,顯無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 可言,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3年1月18日高市警 仁分偵字第11370266000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書可證(訴卷 第41至4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 免除其刑之餘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僅因友 人交付即非法持有本件槍彈,嗣因於KTV與他人發生糾紛, 即持槍彈前往,造成社會秩序與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 險,所為實值非難。又考量被告非法持有槍彈之種類及數量 (非制式手槍1把、子彈7顆),持有期間長約8年等犯罪情 節,及其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曾有傷害、 侵占、毒品、公共危險等前科素行(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之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訴 卷第103至110頁)。復衡以被告自陳國中畢業,目前無業, 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哥哥同住,父親住院,父母都需要 其照顧(訴卷第178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屬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子彈7顆,均因鑑定試射已喪失子彈 之作用及性質,而不再具有殺傷力,已非違禁物,爰不為沒 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亞文、曾馨儀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 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 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 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 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 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應沒收之物 沒收依據 1 手槍(含彈匣) 1把 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3日刑理字第1120085048號鑑定書,偵1卷第135-138頁) 非制式手槍1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 刑法第38條第1項 2 子彈 7顆 送鑑子彈7顆 ,研判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均已試射完畢,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3日刑理字第1120085048號鑑定書,偵1卷第135-138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4日刑理字第1136088664號函,訴卷第97頁) 無 (因試射擊發而喪失殺傷力之子彈7顆不予宣告沒收) 無

2025-02-21

CTDM-112-訴-428-20250221-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楊志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 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付 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113年12月30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 外,其餘126,948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2-20

TPDV-114-司票-4125-20250220-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 原 告 黃烱陽 被 告 葉環風 陳世卿 陳允勇 葉淑貞 陳傳興 陳可璜 陳美雲 陳美玉 陳澄清 陳文彬 陳冠今 陳泊岐 陳冠樺 陳世通 陳芬香 陳麗環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被 告 李黃碧霞 黃拓熒 黃寶瑞 黃揮眾 黃柳 黃明福 施登敏 施芳玲 施佩青 許黃滿足 黃朗市 黃也 黃玉琴 黃元璋 黃炳源 黃啓南 黃貴香 黃佳慧 黃幼萍 黃添財 黃添發 黃健智 黃俊傑 黃紹婷 居桃園市○○區○○里000鄰○○街0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施黃月霞 黄月裡 黃秀鳳 賴秀惠 張育綸 張志源 施淑花 郭金泉 郭建志 郭寶珍 郭素瓊 張台生 張中英 王碧玲 張之毅 張之齊 張台金 張中麗 林育進 林崑耀 林桂花 林素眞 林黎玉 楊樹枝 住○○市○○區○○里○○路00巷00 號 楊誌誠 楊李瓊鑾 楊誌堂 楊素雲 楊美雲 吳幸玉 黃齡億 黃頎珍 黃雯玲 柯瑞瑛(陳允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維婷(陳允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旭(陳允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葉環風、陳世卿、陳允勇、葉淑貞、陳傳興、陳可璜、柯瑞 瑛、陳維婷、陳慶旭、陳美雲、陳美玉、陳澄清、陳文彬、陳冠 今、陳泊岐、陳冠樺、陳世通、陳芬香、陳麗環、李黃碧霞、吳 幸玉、黃齡億、黃頎珍、黃雯玲、黃拓熒、黃寶瑞、黃揮眾、黃 柳、黃明福、施登敏、施芳玲、施佩青、許黃滿足、黃朗市、黃 也、黃玉琴、黃元璋、黃炳源、黃啓南、黃貴香、黃佳慧、黃幼 萍、黃添財、黃添發、黃健智、黃俊傑、黃紹婷、施黃月霞、黄 月裡、黃秀鳳、賴秀惠、張育綸、張志源、施淑花、郭金泉、郭 建志、郭寶珍、郭素瓊應就被繼承人黃緞所遺坐落彰化縣○○鎮○○ 段000地號、面積138.9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分之1之土地辦理 繼承登記。 被告張台生、王碧玲、張之毅、張之齊、張台金、張中英、張中 麗應就被繼承人黃意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38 .9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楊樹枝、楊李瓊鑾、楊誌誠、楊誌堂、楊素雲、楊美雲、林 育進、林崑耀、林桂花、林素真、林黎玉應就被繼承人黃孝所遺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38.9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 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38.95平方公尺之 土地,應分歸由原告單獨取得。 原告應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補償被告。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 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 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31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具狀追 加吳幸玉、黃齡億、黃頎珍、黃雯玲、楊樹枝、楊李瓊鑾 、楊誌誠、楊誌堂、楊素雲、楊美雲、林育進、林崑耀、 林桂花、林素真、林黎玉為被告,原告係針對原共有人黃 偉詠、黃勉之繼承人追加起訴,屬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 合一確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 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 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共有人陳允安於112年6月1日即訴訟中死亡,其 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柯瑞瑛、陳維婷、陳慶旭辦理繼承登 記,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公告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並經原告於113年9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且經本院將原告之聲明承受狀送達被告柯瑞瑛、陳維婷 、陳慶旭,此有送回證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葉環風、陳世卿、陳允勇、葉淑貞、陳傳興、陳可璜 、陳美雲、陳美玉、李黃碧霞、黃拓熒、黃寶瑞、黃揮眾 、黃柳、黃明福、施登敏、施芳玲、施佩青、許黃滿足、 黃朗市、黃也、黃玉琴、黃元璋、黃炳源、黃啓南、黃貴 香、黃佳慧、黃幼萍、黃添財、黃添發、黃健智、黃俊傑 、黃紹婷、施黃月霞、黄月裡、黃秀鳳、賴秀惠、張育綸 、張志源、施淑花、郭金泉、郭建志、郭寶珍、郭素瓊、 張台生、張台金、張中英、張中麗、吳幸玉、黃齡億、黃 頎珍、黃雯玲、柯瑞瑛、陳維婷、陳慶旭、楊樹枝、楊李 瓊鑾、楊誌誠、楊誌堂、楊素雲、楊美雲、林育進、林崑 耀、林桂花、林素真、林黎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被告王碧玲、張之毅、張之齊經合法通知,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 先敘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坐落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8.95平方 公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 查系爭土地面積狹小,兩造共有人人數眾多,若系爭土地 如採原物分割方式,依應有部分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則各 有人所得面積及面臨道路之寬度皆甚小,無法各自申請建 築,顯無從以原物分割方式辦理分割。又因未約定不分割 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依法令規定、契約約定 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裁判分割 。原告基於其應有部分面積為7分之4之比例,且系爭土地 上有原告所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門牌號碼彰化縣○○ 鎮○○路000號)。為此,爰主張由原告取得系爭土地全部, 並按鑑價金額找補被告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方面:  一、陳澄清、陳冠今、陳泊岐、陳冠樺、陳世通、陳芬香、陳 麗環、陳文彬答辯略以:同意辦理繼承登記,同意原告分 割方案,對鑑價報告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王碧玲、張之毅、張之齊未於最後言語辯論期日到場 ,惟據其以前到庭之聲明陳述略以:同意原告方案,並同 意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三、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 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上 訴人於訴訟中,併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 原則,於法之旨趣亦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 裁判要旨參照。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黃緞、黃意及黃孝 業已死亡,彼等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且為到 庭被告陳澄清、陳冠今、陳泊岐、陳冠樺、陳世通、陳芬 香、陳麗環、陳文彬、王碧玲、張之毅、張之齊所自認, 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故被告既 未辦理繼承登記,從而,原告依據首開規定於系爭土地分 割之處分行為前,請求被告一併辦理繼承登記,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 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土地依 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惟共 有人未能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 籍圖為證,且為被告陳澄清、陳文彬、陳冠今、陳柏岐、 陳冠樺、陳世通、陳芬香、陳麗環、王碧玲、張之毅、張 之齊所不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 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查,系爭土地南臨東石巷,汽車無法通行此巷,僅供機 車及行人通行用,北臨八德路。系爭土地上北面有一棟一 樓磚造平房(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號)坐落其上, 南面為空地,均為原告使用,該建物面積及位置詳如附圖 所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及房屋稅籍資料為證,且經 本院會同原告及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驗屬 實,並製有勘驗筆錄、照片、如附圖所示複丈成果圖在卷 可稽。  四、至分割方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分給原告,由原告鑑價補 償其餘共有人。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屬都市計畫區內之住宅 區,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證,面積僅13 8.95平方公尺,而本件共有人數眾多,實物分割,原告及 黃意、黃孝、黃緞之繼承人僅能分成四筆,每塊面積僅34 .73平方公尺,延路分割,土地呈現細長狀,難以建築使 用,且系爭土地上現已有原告建物坐落其上。原告之方案 為被告陳澄清、陳文彬、陳冠今、陳柏岐、陳冠樺、陳世 通、陳芬香、陳麗環、王碧玲、張之毅、張之齊所同意,    而其餘被告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故原告主 張系爭土地分給原告,由原告鑑價補償其餘共有人,亦可 保留原告建物,應屬適當方案,自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 第4項所示。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 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依原告方案分割結果,被告並未取 得土地,應由原告補償被告。至於補償之價金,經本院囑 託社團法人台中巿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結果,兩造依原 告方案為分割,原告應補償之情形如附表二所示,此有鑑 定報告可稽。原告及被告陳澄清、陳冠今、陳泊岐、陳冠 樺、陳世通、陳芬香、陳麗環、陳文彬對該鑑定報告並無 意見,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供 本院審酌,故上開鑑定報告應屬可採。爰宣告原告應補償 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黃炯陽 4/7 同左 2 葉環風、陳世卿、陳允勇、葉淑貞、陳傳興、陳可璜、陳瑞瑛、陳維婷、陳慶旭、陳美雲、陳美玉、陳澄清、陳文彬、陳冠今、陳泊岐、陳冠樺、陳世通、陳芬香、陳麗環、李黃碧霞、黃拓熒、黃寶瑞、黃揮眾、黃柳、黃明福、施登敏、施芳玲、施佩青、許黃滿足、黃朗市、黃也、黃玉琴、黃元璋、黃炳源、黃啓南、黃貴香、黃佳慧、黃幼萍、黃添財、黃添發、黃健智、黃俊傑、黃紹婷、施黃月霞、黄月裡、黃秀鳳、賴秀惠、張育綸、張志源、施淑花、郭金泉、郭建志、郭寶珍、郭素瓊、吳幸玉、黃齡億、黃頎珍、黃雯玲(黃緞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 同左 (連帶負擔) 3 張台生、王碧玲、張之毅、張之齊、張台金、張中英、張中麗(黃意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 同左 (連帶負擔) 4 楊樹枝、楊李瓊鑾、楊誌誠、楊誌堂、楊素雲、楊美雲、林育進、林崑耀、林桂花、林素真、林黎玉(黃孝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 同左 (連帶負擔) 附表二 受補償人及補償金額 應補償人及補償金額 黃烔陽 葉環風、陳世卿、陳允勇、葉淑貞、陳傳興、陳可璜、陳瑞瑛、陳維婷、陳慶旭、陳美雲、陳美玉、陳澄清、陳文彬、陳冠今、陳泊岐、陳冠樺、陳世通、陳芬香、陳麗環、李黃碧霞、黃拓熒、黃寶瑞、黃揮眾、黃柳、黃明福、施登敏、施芳玲、施佩青、許黃滿足、黃朗市、黃也、黃玉琴、黃元璋、黃炳源、黃啓南、黃貴香、黃佳慧、黃幼萍、黃添財、黃添發、黃健智、黃俊傑、黃紹婷、施黃月霞、黄月裡、黃秀鳳、賴秀惠、張育綸、張志源、施淑花、郭金泉、郭建志、郭寶珍、郭素瓊、吳幸玉、黃齡億、黃頎珍、黃雯玲(黃緞之繼承人) 1,468,857元 張台生、王碧玲、張之毅、張之齊、張台金、張中英、張中麗(黃意之繼承人) 1,468,857元 楊樹枝、楊李瓊鑾、楊誌誠、楊誌堂、楊素雲、楊美雲、林育進、林崑耀、林桂花、林素真、林黎玉(黃孝之繼承人) 1,468,857元 合計 4,406,571元

2025-02-20

CHDV-112-訴-1121-20250220-2

智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鴻銘 王靜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瑞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4918號、112年度偵字第27465號、第2980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楊鴻銘犯附表五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 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五編號4、9至12、16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附表五編號1至3、5至8、13至15、17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楊鴻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15至20、22、23所示物品,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玖仟壹佰柒 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王靜美犯附表五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 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鴻銘係銘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址設桃園市○○區○○○街00 ○0號17樓,行為時址設臺中市○○區鎮○路○○巷00號1樓,下稱 銘揚公司)之負責人,經營農、畜、水產品零售、批發等事 業,並在臺中市○○區○○○000○0號設廠(下稱沙鹿廠房),用以 存放、分裝海鮮及肉品;王靜美(時為楊鴻銘之配偶)擔任銘 揚公司之會計,負責帳務、訂貨、理貨等工作。楊鴻銘及王 靜美均明知「洽富氣冷雞」、「洽富CHARMING FOOD」等商 標名稱及圖樣(註冊/審定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 ,專用期限分別為民國116年7月31日、119年9月15日,下稱 系爭商標)係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洽富公司)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 於家禽肉、雞肉等商品及家禽屠宰、食物冷凍、超低溫冷凍 等服務,現均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系爭商標之商標;又 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下稱CAS標章)之標籤應黏貼合於廠商 申請該標章時經考評核准之環境作業中所製作之肉品外包裝 ,而銘揚公司並未向驗證機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下稱中 央畜產會)申請取得CAS標章;暨銘揚公司之上游廠商津谷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津谷公司)、松柏食品有限公司(下稱 松柏公司)等均未申請取得CAS標章,且雞肉來源乃自國外進 口等情。詎楊鴻銘及王靜美2人於109年間,得標由法務部○○ ○○○○○○0○○○○○○○)、同署臺中戒治所(下稱臺中戒治所)、同 署臺中監獄0○○○○○○)、同署臺中女子監獄(下稱臺中女監)等 矯正機關(下稱臺中地區矯正機關)聯合辦理之109年度下半 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雞肉類標案 ,並履約後,為降低成本以獲利,竟共同意圖欺騙他人及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與品質、詐欺取 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 商標之犯意聯絡,由楊鴻銘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 銘揚公司之名義,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由臺中地區矯正機關聯 合辦理之副食品聯合採購案標案(每半年招標1次),並於各 次得標標案後,分別與臺中看守所、臺中戒治所、臺中監獄 、臺中女監簽立採購契約書,均約定由銘揚公司供應有效期 限超過保存期限二分之一及符合CAS標章認證規格之國產雞 肉,由各矯正機關依所需請求銘揚公司出貨,並各自驗收、 查驗,銘揚公司則分別向各矯正機關請領貨款。楊鴻銘及王 靜美2人再於各標案履約期間(自110年1月間起至111年9月間 止),分別為下列履約準備行為:㈠分別於110年1月開始,向 取得CAS標章之洽富公司購買雞肉(含冷凍B級翅、冷凍光雞 丁、冷凍骨腿等),暨向未取得CAS標章之津谷公司(110年4 月開始)、松柏公司(111年1月開始)購買成本較低之雞肉 (含棒腿、骨腿、雞排、骨丁、次翅、「烏龜背」【即雞胸骨 】等);㈡於110年上半年開始,未經洽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逕自委託不知情之僑文快速印刷廠(下稱僑文印刷廠)印製 含系爭商標、CAS標章(第017104號,洽富公司所申請取得驗 證)、「原產地:臺灣」及不實之屠宰日期、有效日期之標 籤貼紙;㈢未經洽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逕自委託不知情之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螢公司)印製含系爭商標之紙箱( 自111年4月12日起,此前則使用向洽富公司購買雞肉而取得 之正版紙箱);㈣未經洽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逕自委託不詳 廠商印製含系爭商標及CAS標章(第017104號)之塑膠袋;㈤僱 請不知情之蔡薔霞及不詳姓名之員工等人在沙鹿廠房,就向 洽富公司、津谷公司、松柏公司購得之雞肉,進行切塊、秤 重、依楊鴻銘所定比例混摻,再分裝於上述印有仿冒系爭商 標及偽造CAS標章之塑膠袋,復裝入上述印有仿冒系爭商標 ,並貼有上述印有仿冒系爭商標、偽造CAS標章、不實原產 地、屠宰及有效日期之標籤貼紙之紙箱。嗣依各矯正機關請 求出貨之雞肉品項、數量,將前述混摻國外進口、不符CAS 標章規格等低價雞肉,而佯裝為由洽富公司出廠且符合CAS 標章規格之國產雞肉,供貨予各矯正機關,使該如附表二所 示之矯正機關陷於錯誤,誤信為合格優良國產雞肉而點收, 並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核銷發票,並以匯款至銘揚 公司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案關兆豐銀行帳戶)之方式,交付如附 表二所示之貨款計新臺幣(下同)2,731萬7,715元。 二、楊鴻銘及王靜美2人均明知下游廠商久樂食品有限公司(下稱 久樂公司)欲供貨予北部地區矯正機關,而需符合CAS標章認 證規格之國產雞肉,竟共同意圖欺騙他人及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與品質、詐欺取財、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之犯意聯 絡,由楊銘鴻與久樂公司負責人張公欽接洽,並向張公欽佯 稱其為洽富公司之代理商乙節,復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 年10月18日止,以同上履約準備行為,完成雞肉混摻、分裝 、裝箱,嗣依久樂公司請求出貨之雞肉品項、數量,將前述 混摻國外進口、不符CAS標章規格等低價雞肉,而佯裝為由 洽富公司出廠且符合CAS標章規格之國產雞肉,供貨予久樂 公司,使久樂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洽富公司所出廠、 符合CAS標章規格之國產雞肉而點收,並給付貨款予銘揚公 司,迄111年9月6日止,計給付483萬7,356元。 三、嗣經警會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下稱 臺中市食安處)、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等人員於111年10月18日 ,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沙鹿廠房、久樂公司(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等處查獲,暨王妍庭(即僑文 印刷廠職員)於同日主動交付銘揚公司委託印製之標籤貼紙 ,而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另楊鴻銘於同年月31日 ,主動交付臺中地區矯正機關辦理退貨如附表四所示之雞肉 予警方查扣,始悉上情。 四、案經洽富公司委任黃世興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下稱保三第 一大隊)報告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 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 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 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 ㈡、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 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158、159頁),並於警詢、偵查中分別證述彼此之犯 罪事實(楊鴻銘部分見偵44918卷三第97-108頁、195-205頁 、第281-286頁、第309-311頁,王靜美部分見偵44918卷三 第3-10頁、第89-94頁、第296-301頁、第309-311頁),核 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世興(見偵27465卷一第306-304頁、 偵44918卷二第181-184頁、第251-255頁、偵29801卷第153- 154頁)、證人吳如楦【即臺中女監管理員】(見偵44918卷 一第5-11頁、第147-159頁)、證人黃俊宏【即臺中監獄管 理員】(見偵44918卷一第43-49頁、第147-159頁)、證人 楊志德【即臺中看守所管理員】(見偵44918卷一第95-100 頁、第147-159頁)、證人顏銘宏【即臺中戒治所科員】( 見偵44918卷一第131-136頁、第147-159頁)、證人王妍庭 【即僑文印刷廠職員】(見偵44918卷一第199-202頁、第23 1-233頁、偵27465卷二第61-65頁)、證人陳勇全【即佑螢 公司職員】(見偵44918卷一第237-240頁、第271-273頁) 、證人杜螢杰【即津谷公司經理】(見偵44918卷一第277-2 81頁、偵44918卷一第325-329頁)、證人何儒穎【即松柏公 司廠長】(見偵44918卷二第33-36頁、偵44918卷二第81-87 頁)、證人張公欽【即久樂公司負責人】(見偵44918卷二 第91-95頁、第171-177頁)、證人蔡薔霞【即銘揚公司職員 】(見偵44918卷二第3-6頁、第27-29頁)、證人楊福義【 即被告楊鴻銘之父】(見偵44918卷二第299-305頁、第259- 262頁)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銘揚公司販售 予臺中地區矯正機關之雞肉外包裝標籤貼(見偵44918卷一 第13-15頁)、扣押物編號16電腦主機-檔案「銷貨單明細表 」臺中市調查處彙整資料1份:①臺中女監部分(見偵44918 卷一第17-27頁)②臺中監獄部分(見偵44918卷一第51-56頁 )③臺中看守所部分(見偵44918卷一第105-108頁)④臺中戒 治所部分(見偵44918卷一第141-144頁)、臺中女子監獄之 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支出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見偵44 918卷一第29-41頁)、法務部○○○○○○○「111年度上半年臺中 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雞肉類」標案之採 購契約書【含投標標價清】、決標公告(見偵44918卷一第8 9-93、187-191頁)、銘揚公司之銷貨單【收貨人:臺中看 守所】(見偵44918卷一第109-129頁)、法務部○○○○○○○○「 110年度上半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 雞肉類」標案之決標公告(見偵44918卷一第175-179頁)、 法務部○○○○○○○○「110年度下半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 副食品聯合採購案-雞肉類」標案之決標公告(見偵44918卷 一第181-185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監「111年度下半年 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雞肉類」標案 之決標公告(見偵44918卷一第193-196頁)、證人王妍庭所 提出與被告王靜美【暱稱「May」】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44918卷一第217-221頁;另見偵27465卷二第55-59、67 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受執行人:證人王妍庭、111/10/18、臺中市○○區○○路0 0號】(見偵44918卷一第223-22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①證人陳勇全指認(見偵44918卷一第241-249頁)②證 人杜螢杰指認(見偵44918卷一第283-287頁)、證人陳勇全 所提出之:①佑螢公司出貨計畫表(見偵44918卷一第251-25 7頁)②印刷稿件4張(見偵44918卷一第259-265頁)③與被告 楊鴻銘、王靜美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4918卷一第265 -267頁)、證人杜螢杰所提出之:①津谷公司應收帳款明細 表(見偵44918卷一第289-311頁)②進口報單影本4張(見偵 44918卷一第313-319頁)③與被告王靜美之line對話紀錄擷 圖1份(見偵44918卷一第321-32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①證人何儒穎指認(見偵44918卷二第37-39頁)②證人 張公欽指認(見偵44918卷二第97-99頁)、證人何儒穎所提 出之:①松柏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見偵44918卷二第41-68 頁)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 知(見偵44918卷二第69頁)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見偵44918卷二第71頁)④SGS 食品實驗室測試報告影本(見偵44918卷二第73-79頁)、證 人張公欽手機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偵44918卷二第103-104 頁)、久樂公司之廠商應付對帳明細表、貨品銷退貨明細表 (見偵44918卷二第111-155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證人張公欽 、111/10/18、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久樂公司】( 見偵44918卷二第159-167頁)、告訴代理人黃世興所提出之 :①洽富公司正、盜版標籤貼紙比對資料(見偵44918卷二第 185頁)②紙箱比對【含正版與扣案之盜版標籤貼紙、紙箱、 塑膠袋照片等】(見偵44918卷二第187-211頁)③洽富公司 出貨資料(見偵44918卷二第213-247頁)、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被告楊鴻銘、王靜美、證人楊福義、111/10/18 、臺中市○○區○○路000○0號銘揚公司】(見偵44918卷二第27 5-289頁)、111年10月18日搜索銘揚公司臺中市○○區○○路00 000號廠房之現場暨扣案物品蒐證照片(見偵44918卷三第11 -45頁)、被告楊鴻銘與證人張公欽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見偵44918卷三第109頁)、扣押物編號16電腦主機-檔案「 銷貨單明細表」原始檔案版本暨臺中市調查處彙整資料各1 份(見偵44918卷三第111-188頁)、扣押物編號13-銘揚國 際銷貨單(見偵44918卷三第189-191頁)、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12311號 函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偵44918 卷三第231-280頁)、法務部○○○○○○○○○副食品廠商退換貨紀 錄表、廠商供應副食品不良及缺貨紀錄表、SGS食品實驗室 測試報告、交易明細彙整表(見偵44918卷三第287-294頁; 另見偵27465卷一第129-141頁)、銘揚公司之:①交易明細 彙整表(見偵44918卷三第303頁)②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4 4918卷三第313-314頁)、久樂公司遭搜索扣押時之現場暨 扣案物蒐證照片(見偵27465卷一第173-183、187頁)、洽 富公司之:①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見偵27465卷一第301 、303頁)②優良農產品驗證證書(CAS標章第017103、01710 4號)1份(見偵27465卷一第302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 :被告楊鴻銘、111/10/31、臺中市○○區○○路000○0號銘揚公 司】(見偵27465卷二第241-247頁)、臺中監獄111年10月3 1日退貨聲明(見偵27465卷二第251頁)、被告楊鴻銘於111 年10月31日簽立之責付保管單2紙(見偵27465卷二第253-25 5頁)、證人張公欽於111年10月18日簽立之責付保管單1紙 (見偵27465卷二第267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食品 藥物安全處於111年10月18日抽驗銘揚公司之抽驗物品收據 (見偵27465卷二第279-280頁)、附表一所示標案之決標公 告、採購契約書【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須知、開標 /決標紀錄、減價後投標標價清單、契約條款、投標廠商聲 明書】(見偵27465卷二第281-321頁、327-450頁;另見偵2 7465卷三第3-104頁)、銘揚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2746 5卷二第322-324頁)、臺中地區矯正機關之財物結算驗收證 明書、支出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支出憑證清單】、銘揚 公司統一發票影本(見偵27465卷三第105-141頁)、本院11 1年度聲監字第498號、499號、聲監續字第830號、831號、9 43號、944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見偵27465卷三第181- 頁)、證人張公欽於112年6月7日簽立之責付保管書1紙(見 偵27465卷三第221頁)、被告楊鴻銘於112年6月7日簽立之 責付保管書1紙(見偵27465卷三第223頁)在卷可稽。另有 附表三、四所示扣案物扣案可憑。被告2人前開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鴻銘、王靜美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至16)、 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原產 國與品質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5 條第1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被告 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 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至16)、二所為,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對臺中女監、臺中監獄、 臺中戒治所、臺中看守所等於各標案履約期間及對如犯罪事 實欄二所示之久樂公司所為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單純一罪。 ㈣、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至16)、二,均係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㈤、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雖手法相似,但係分別針對4所 矯正機關為之,且如附表二編號1至16之各別標案均各別獨 立,自應分別論以數罪。上開16罪與犯罪事實二部分,因被 害人不同,亦應論以數罪。以上共1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⒈被告2人本應誠實提供符合條件之雞肉等物予簽訂合 約之矯正機關及下游廠商,竟為降低成本,未經授權或驗證 ,即擅自使用告訴人洽富公司之商標,亦擅自使用CAS標章 ,與成本較低之進口雞肉等混摻,提供與約定條件不符之商 品,造成購入雞肉之矯正機關及被害人張公欽受有損失,亦 對商標權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所為應予非難。⒉本案被告2人 自矯正機關及被害人張公欽處,固然收取合計3215萬5,071 元之價金,但本案被告2人實際上仍有供應雞肉等物,而必 須負擔一定之成本,獲利主要來自有無CAS標章以及有無洽 富公司商標之價差,因本案犯罪獲利有限。另被告王靜美在 本案僅因行為時為被告楊鴻銘之配偶,因而在公司內擔任會 計等職務而參與本案,與居主導地位之被告楊鴻銘相比,犯 罪參與程度尚屬輕微,量刑應予從輕。⒊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 ,已經與附表一、二所示矯正機關及張公欽成立調解並依約 賠償,但尚未與告訴人洽富公司成立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 。⒋被告2人於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見 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9、31頁) 。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5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 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楊鴻銘所犯附表五編號4、9至 12、16之罪及被告王靜美所犯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⒍被告2人所犯數罪,犯罪手段相同,犯罪時 間接近,附表二編號1至16數罪被害人係4所監所聯合採購所 生,數罪之間關連性甚高等情,分別就被告楊鴻銘所犯得易 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及被告王靜美所犯各罪,定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2人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 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 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18至 20、22、23,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至於公訴意旨雖另聲請沒收有侵害商標權之附表四所示之雞 肉等物(以侵害洽富公司商標權之紙箱包裝),但上開雞肉 遭扣押後,分別責付被告楊鴻銘及被害人張公欽保管,經徵 詢告訴人洽富公司意見後,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113 年12月18日分別裁定發還予2人,且上開雞肉遭扣押甚久, 已無再流通於市場之價值,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15至17等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楊鴻銘所有, 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對被告楊鴻銘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 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 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 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 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 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 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又為 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 防犯罪,且為遏阻犯罪誘因,並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 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刑法第38條之1已明文規範 犯罪利得之沒收及追徵,期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 誘因。再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所載稱:「依實務多 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 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明顯不採淨利原則, 計算犯罪所得時,自不應扣除成本,然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原則上不 問成本或利潤,均應予沒收,但於個案若有過苛情形,尚非 不可援用過苛條款予以調節。經查:  ⒈被告楊鴻銘為銘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警詢時供述:銘揚 公司之帳目原為被告王靜美處理,111年初改為自己處理, 被告王靜美是固定領月薪,其負責公司財務等一切事務(見 偵44918卷三第39、40頁)。本院審理時就犯罪事實所載銷 貨金額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50頁),是本案如犯罪 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至16)、犯罪事實二所收取之款項, 均為本案之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楊鴻銘所持有支配,自應對 被告楊鴻銘宣告沒收。  ⒉然本案被告楊鴻銘雖收取前開款項,但仍實際有給付雞肉等 物品予矯正機關及被害人張公欽,被告之實際獲利僅為有無 冒用洽富公司商品及CAS標章以及混摻進口雞肉之價差,同 時尚須負擔其他經營成本。查被告楊鴻銘於警詢時供述:其 混摻之比例是按照當日雞肉與烏龜背之數量而定,沒有固定 ,假如以1:1比例混充,1公斤之價差就是120元扣掉96.5元 ,即23.5元等語(見偵44918卷三第103至105頁)。參考被 告楊鴻銘上開供述,以及審酌被告經營亦需一定成本,上開 成本雖仍屬犯罪所得,但倘若全額宣告沒收,尚有過苛,爰 僅就被告楊鴻銘收取款項之金額1/6宣告沒收(未足1元部分 無條件捨去)。  ⒊惟本案經本院移付調解,被告楊鴻銘業已賠償4所矯正機構各 10萬元,被告王靜美賠償各5萬元,被告楊鴻銘另賠償被害 人張公欽(久樂公司)10萬元,有調解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 可憑(見本院卷第211、213至218頁),已經發還之部分, 自不再宣告沒收,應自前開依過苛條款酌減後之金額予以扣 除,上開金額合計4,659,17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 00)*1/0-(000000*4+50000*4+100000)=4,659,176元,小數 點後捨去】,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楊鴻銘如就其與告訴人洽富公 司間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8號)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於其實際賠償範圍內,應認已未保有犯罪 所得,自應扣除此部分犯罪所得,不得執行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5條第 1款、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20條第1項、第216 條、第210條、第25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 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陳怡廷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5條(105.11.30版)(罰則)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 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 編號 標案名稱 招標機關 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日期 得標金額 (新臺幣) 履約期限 1 110年度上半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給採購案-雞肉類 臺中看守所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8日 854萬2,000元 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 2 110年度下半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給採購案-雞肉類 臺中戒治所 110年6月4日/ 110年6月18日 899萬9,694元 110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3 111年度上半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給採購案-雞肉類 臺中監獄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2月22日 858萬9,114元 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 4 111年度下半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給採購案-雞肉類 臺中女監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23日 1,274萬7,850元 111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附表二 編號 付款矯正機關/履約付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臺中女監/110年上半年 0000000元 2 臺中女監/110年下半年 0000000元 3 臺中女監/111年上半年 0000000元 4 臺中女監/111年7-9月 994320元 5 臺中監獄/110年上半年 0000000元 6 臺中監獄/110年下半年 0000000元 7 臺中監獄/111年上半年 0000000元 8 臺中監獄/111年7-9月 0000000元 9 臺中戒治所/110年上半年 310104元 10 臺中戒治所/110年下半年 264323元 11 臺中戒治所/111年上半年 325490元 12 臺中戒治所/111年7-9月 133020元 13 臺中看守所/110年上半年 0000000元 14 臺中看守所/110年下半年 0000000元 15 臺中看守所/111年上半年 0000000元 16 臺中看守所/111年7-9月 640458元 總計 00000000元 附表三(扣押物品-非雞肉部分)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1 洽富標籤貼紙(冷凍棒腿D6) 1捆 楊鴻銘 2 洽富標籤貼紙(冷凍B級三節翅) 2捆 楊鴻銘 3 洽富標籤貼紙(冷凍光雞丁) 1捆 楊鴻銘 4 洽富標籤貼紙(冷凍帶椎骨排B4) 2捆 楊鴻銘 5 洽富標籤貼紙(冷凍胸丁) 2捆 楊鴻銘 6 洽富標籤貼紙(冷凍里肌肉) 1捆 楊鴻銘 7 投標資料 1疊 楊鴻銘 8 發票、收據資料 1疊 楊鴻銘 9 臺中看守所請購單 1份 楊鴻銘 10 臺中戒治所請購單 1份 楊鴻銘 11 臺中監獄請購單 1份 楊鴻銘 12 臺中女監請購單 1份 楊鴻銘 13 銘揚公司銷貨單 3份 楊鴻銘 14 合約書 1冊 楊鴻銘 15 行動電話(Galaxy S9+) 1支 楊鴻銘 16 電腦主機 1臺 楊鴻銘 17 標籤機 1臺 楊鴻銘 18 洽富紙箱 847個 楊鴻銘 19 洽富紙箱(含CAS標籤) 22個 楊鴻銘 20 洽富塑膠袋 3包 楊鴻銘 21 隨身碟 1只 張公欽 22 洽富標籤貼紙(冷凍光雞丁) 1,000張 王妍庭 23 洽富標籤貼紙(冷凍棒腿D6) 1,000張 王妍庭 附表四(扣押物品-雞肉部分) 編號 物品名稱 扣押時間/地點 數量/重量 1 冷凍光雞丁(18公斤/箱) 111年10月18日 銘揚公司-臺中市○○區○○路000○0號 18箱 324公斤 111年10月18日 久樂公司-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174箱 3,132公斤 111年10月31日 銘揚公司-臺中市○○區○○路000○0號 (臺中戒治所退貨) 4箱 72公斤 111年10月31日 銘揚公司-臺中市○○區○○路000○0號 0○○○○退貨) 45箱 810公斤 小計 241箱 4,338公斤 2 冷凍帶椎骨腿排TS4(18公斤/箱) 111年10月18日 久樂公司-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20箱 360公斤 3 冷凍B級三節翅(18公斤/箱) 111年10月18日 久樂公司-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32箱 576公斤 4 冷凍棒腿D6(18公斤/箱) 111年10月18日 久樂公司-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箱 72公斤 111年10月31日 銘揚公司-臺中市○○區○○路000○0號 0○○○○○退貨) 23箱 414公斤 小計 27箱 486公斤 5 冷凍雞排(18公斤/箱) 111年10月18日 久樂公司-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2箱 36公斤 6 冷凍里肌肉(18公斤/箱) 111年10月31日 銘揚公司-臺中市○○區○○路000○0號 0○○○○退貨) 22箱 396公斤 7 雞柳 111年10月31日 銘揚公司-臺中市○○區○○路000○0號 0○○○○退貨) 2箱 83公斤 附表五:本案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4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6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7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8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9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0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1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3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4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5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6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犯罪事實二 一、楊鴻銘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王靜美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25-02-19

TCDM-112-智訴-14-20250219-2

中簡
臺中簡易庭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765號 原 告 羅淑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楊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與訴外人吳阿滿係母子,吳阿滿因資金需求,於民國10 9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自109年7 月1日起開始還款,每月至少還款1萬元,至遲於113年5月31 日前清償完畢,原告已於109年6月1日交付現金50萬元予吳 阿滿,吳阿滿並當場開立一張同額、到期日為113年5月31日 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付原告作為借款擔保。另原告貸 予吳阿滿款項前,有先電話知會被告其母親借款及簽立本票 乙事,經被告口頭告知,倘其母親無法清償,其願意負責清 償,原告始同意借款予吳阿滿,嗣被告於109年8月26日於系 爭本票上註記「本票伍拾萬吳阿滿若無力償還,由楊志鴻負 責償還伍拾萬元整、楊志鴻109.8.26」等字。嗣吳阿滿清償 14萬元後,於111年10月12日因為生病住院而無力繼續還款 ,故轉而要求被告依約負責償還,被告即分別於112年8月11 日、31日、10月2日,分別轉帳各3,000元至原告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其後即未收到被告匯款,又原告於112年11月2日以 通訊軟體LINE催告被告,被告同年月4日以LINE回覆「姐姐 延遲幾日一定匯入」等語,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完畢。吳阿 滿借貸款項僅清償149,000元,尚積欠本金351,000元未清償 。經原告持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業經鈞院發給11 3年度司票字第5745號本票裁定,而吳阿滿已經無力清償債 務,且系爭本票債務業經被告為併存之債務承擔,原告爰依 債務承擔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35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原告存摺内頁交易 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票裁定、吳阿滿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 卷第19-35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是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按債務承擔,有免責的債務承擔及併存的債務承擔之別,前 者於契約生效後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後者為第三人加入 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而原債務人並未脫離 債務關係。又民法第303條第1項所稱承擔人得援用債務人之 對抗事由,包括債務之成立、存續或履行上之阻礙事由,無 論為權利不發生(債之原因違法或無效)或權利消滅(業經 清償、免除或拋棄)或拒絕給付(同時履行或消滅時效)之 抗辯事由均屬之,且此項規定,於併存的債務承擔之情形, 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系爭本票背面註記「本票伍拾萬吳阿滿若無力 償還,由楊志鴻負責償還伍拾萬元整、楊志鴻109.8.26」等 語(本院卷第21頁),足認被告承諾倘吳阿滿無法清償系爭本 票借款時,被告願負責償還上開債務無誤,是依上開判決意 旨,被告於系爭本票背面註記之上開內容,即屬併存之債務 承擔,堪認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本票債務剩餘款項351,000元(計算式:500,000-149 ,000=351,000),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承擔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35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12 月15日(本院卷第75頁送達證書所載寄存送達日期為113年12 月4日,於113年12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雖陳明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 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 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2025-02-19

TCEV-113-中簡-3765-20250219-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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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志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3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志煒於112年9月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 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 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 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87,475 元整。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38 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1月1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 87,47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 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 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 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 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 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475元 楊志煒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9

NTDV-114-司促-945-20250219-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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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志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0,733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志煒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112年9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㈣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9

NTDV-114-司促-946-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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