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8號
原 告 FLORIAN LEONHARD FINE VIOLINS LTD
法定代理人 LEONHARDT, Florian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被 告 張鎮洲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英鎊141,000元,其訴訟標的價
額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3年9月18日臺灣銀行英鎊與新
臺幣匯率為1比43.08換算,為新臺幣6,581,300元(含加計支付
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241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74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3-補-2968-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