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宏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宏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08
年5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10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PHM-114-聲保-298-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