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劉豐次
許淑鑾
被 告 林美金
廖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規定請
求被告林美金應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949,000元,被告
廖偉凱應償還原告2,662,000元。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
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0鄰○○路00號10樓,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可參。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PCDV-114-重訴-104-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