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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游震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5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2025-03-24

KLDV-114-基小-193-20250324-1

新小
新市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葉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2025-03-21

SSEV-114-新小-44-20250321-1

新小
新市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李宇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2025-03-21

SSEV-114-新小-39-20250321-1

新小
新市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馬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購買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商品,並辦 理分期付款,富邦公司業將上開債權讓售予原告,嗣被告未 依約付款,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原告爰依買賣契約、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 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是被告 雖未到庭辯論,本院依上開事證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費用額,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 第436條之19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500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故訴訟費用應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並確定數額為1,500元。暨依同法第439條之 20規定,就被告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2、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標的物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民國) 利率 1 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褲 882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2 【LooCa】石墨烯遠紅外線抗菌保暖冬被 【LooCa】石墨烯遠紅外線健康乳膠枕 1,596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3 【MIT iLOOK】專業防護100%防水保潔墊 【HongYew鴻宇】100%美國棉防螨抗菌薄被套 1,344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4 【驅塵氏】乾濕兩用靜電拖把 【Sharp夏普】經典型16吋DC直流馬達遙控立扇 【KINYO】6開6插安全延長線 3,213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5 【Check2check】玫瑰惡魔機 【FRUDIA】冠軍藍莓保濕乳霜 2,331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6 【KINYO】輕便三段溫控摺疊負離子吹風機 330元 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7 【beurer德國博依】耳溫槍 1,150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8 【Chillafish】二合一寶寶平衡車 1,392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9 【KU.KU.酷咕鴨】防滲水透氣尿墊 【優貝選】便攜式卡通印花寶寶隔尿墊 【Mega寢飾】可愛天鵝趴睡長條抱枕 600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10 【Heart:W新職人】高機能防風防水三穿衝鋒外套 【好物良品】兒童輕量雙拉鍊搖粒絨防水保暖衝鋒外套 1,469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11 【Ashley House】依恩多功能調節乳膠座墊高背電腦椅 【HONDONI】新款6D全包裹式美臀坐墊 2,004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12 【Arctic】P12 PWM12公分聚流控制風扇 【CAROTE】麥飯石不沾鍋三鍋五件組 518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13 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褲 1,834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14 【SNOW雪印】金T3 PLUS成長配方900g x6罐 2,450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15 【PETDOS 派多斯】頂人式貓砂盆 【Kolin歌林】隨行杯冰沙果汁機 5,820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2025-03-21

SSEV-114-新小-40-20250321-1

店補
新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 告 黃沐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沐苡(原名黃宇慈)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 試算表所示利息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 年1月13日 之利息(參附表一、二),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381元(25033+1134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一:利息試算表 附表二:利息試算表

2025-03-21

STEV-114-店補-147-20250321-1

投司小調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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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司小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俊翔之所有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 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法院 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相對人潘俊翔之所有繼 承人提起本件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 定應先經調解。惟本件聲請人其書狀記載相對人為潘俊翔之 所有繼承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確定相對人,亦無法為合法送達文書。經本院以民 國114年2月21日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 正被繼承人潘俊翔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向 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並補正相對人之 完整姓名、住居所,該通知業於同年2月26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憑,致本院難以進行調解程序。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 可認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2025-03-21

NTEV-114-投司小調-124-20250321-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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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4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郭楷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2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本件 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025-03-21

TYEV-113-桃小-2481-20250321-1

南小
臺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李錡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251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分別與如附表二「特約商」欄所示之 廠商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 仲信資融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 如附表二所示之分期金額、期數等內容,並約定如被告延遲 付款,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自延遲繳 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 延利息,且上開特約商於原告審核通過系爭契約後,即已將 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買賣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 義務等讓與原告,不另書面通知。詎被告僅繳納如附表二「 實際繳付期數」欄所示之分期款項後,即未再依約繳款,經 原告通知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 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萬6,251元及如附表 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分期付 款繳款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3頁),經核無訛,且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萬6,251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應由被告負擔上開訴訟費用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乃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一】 編號 本金(新臺幣,元)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5,211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2 5,211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3 3,276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4 4,763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5 8,442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6 9,348元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牙無線耳機 579元 12 6,958元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3 5,211元 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pple蘋果AirPods Pro2_USB-C_MTJV3TA A藍牙無線耳機 579元 12 6,958元 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3 5,211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F Racing】 TOYOTA豐田車系 操控板 高低軟硬可調避震器 金弘笙 819 36 2萬9,476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至113年11月10日 32 3,276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折筆槽殼+鋼化保貼組【Apple蘋果】2021 iPad mini 6平板電腦8.3吋 WiFi 64G 433 36 1萬5,614元 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 25 4,763元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CO東元】福利品★6-8坪R32一級變頻冷專空調冷氣 MA40IC-GA1 MS40IC-GA1 938 24 2萬2,520元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 15 8,442元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cer宏碁】14吋N5100輕薄筆電 Swift 1 SF114-34 N5100 8G 256G W11, Microsoft 365個人版 一年訂閱盒裝 軟體拆封 779 18 1萬4,03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至114年7月10日 6 9,348元

2025-03-21

TNEV-114-南小-85-20250321-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梁以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86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8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2025-03-21

CLEV-114-壢小-113-20250321-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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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22號 上 訴 人 黃浩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 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PCEV-113-板小-3822-2025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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