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名曜

共找到 207 筆結果(第 101-11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哲立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家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等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4925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 ,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 之必要。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104號),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等觀 護資料,聲請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2024-12-19

TCHM-113-聲保-861-20241219-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辛雨潼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家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 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511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 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 要。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 字第331號),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等觀護 資料,聲請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2024-12-19

TCHM-113-聲保-860-20241219-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尚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家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禁止對兒童及少年 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刑 並定應執行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4430號函核准 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 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又就確定判 決對未成年人之犯罪情節,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必要。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66號) ,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並命受刑人 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 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2024-12-19

TCHM-113-聲保-857-20241219-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瑞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2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17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3-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錦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錦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錦煌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9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43-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瑋翔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5918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侵上訴字第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49-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文凱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6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3052、30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42-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韋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韋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 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1-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彣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彣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彣竒前犯詐欺罪,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5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 度金上訴字第18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45-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孟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孟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孟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 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HM-113-聲保-855-202412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