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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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林曾貴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翁瑞麟遺產管理人之部分移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翁瑞麟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死亡,其生前 最後住所地為宜蘭縣○○鄉○○村0鄰○○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被 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選任關 於被繼承人翁瑞麟遺產管理人之部分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翁瑞麟 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該部 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7

NTDV-113-司繼-786-20241007-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90號 聲 明 人 莊麗弘 莊麗秋 莊淑雯 莊佳慶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莊璧福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時籍設新北 市○○區○○路○段0○0號8樓,有聲明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 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7

NTDV-113-司繼-790-20241007-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0號 聲 明 人 許巫玉菜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巫見明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死亡時籍設新北 市○○區○○路○段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結果一紙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 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7

NTDV-113-司繼-780-20241007-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廖建勲 廖麗英 前列廖建勲、廖麗英共同 代 理 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廖三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 路000號)於113年6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廖三利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廖三利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7

NTDV-113-司繼-778-20241007-1

司家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蔡添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添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路00○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添興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添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各為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添興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因 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 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41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並有該案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 之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7

NTDV-113-司家催-28-20241007-1

司家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周家年律師即被繼承人梁劉定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梁劉定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路0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梁劉定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梁劉定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各為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梁劉定妹於民國111年9月7日死亡,因 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 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2 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並有該案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 之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家催-19-202410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蕭泫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玉芬(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 ○○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於113年8月12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黃玉芬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玉芬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792-202410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簡郁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簡金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市 ○○路○段0巷0弄00號)於113年7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簡金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簡金山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785-202410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林美玲 代 理 人 戴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貴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 ○○村00鄰○○巷0號)於113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林貴童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貴童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769-202410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簡有財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 ,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 供管理,自無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簡有財業於112年11月10日日 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 已聲明拋棄繼承,為期處分被繼承人簡有財名下之遺產,以 清償債務,依法聲請選任為被繼承人簡有財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5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惟依 本院調閱之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 ,被繼承人名下無財產。經本院通知聲請人釋明被繼承人有 何有可供管理且有管理實益之遺產,並證明遺產足敷管理遺 產所需費用或推薦遺產管理人人選之願任同意書或預納管理 人之報酬,該補正通知已於113年9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是聲請人未證明被 繼承人有何積極遺產或潛在遺產可供管理,或其他選任遺產 管理人之實益,若經准予選任遺產管理人,僅係徒增管理費 用,本件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與實益,故聲請人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615-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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