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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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上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定良 被 告 葉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YDM-114-簡上附民-9-20250325-1

桃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賴建宇 訴訟代理人 吳月珠 被 告 邱遠志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0號(嗣改分為114年度交易字 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即理由  一、原告賴建宇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邱遠志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後,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理 由為原告與被告和解後,原告已撤回刑事告訴),且迄今原 告均未聲請移送民事庭,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所提假執行聲 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025-03-25

TYDM-113-桃交簡附民-215-20250325-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許育慈 被 告 蘇宥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0號 、第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育慈對被告蘇宥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5

TYDM-113-附民-457-20250325-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4號 原 告 范玉貞 被 告 林忠翰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1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 年3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12號判決公訴不 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 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5

TYDM-113-附民-1974-20250325-1

簡上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鐘名璋 被 告 葉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YDM-114-簡上附民-19-20250325-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1號 原 告 龍窕來 被 告 黃天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5

TYDM-113-附民-1081-20250325-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 原 告 廖庭語 (地址詳卷) 被 告 王昱讚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YDM-113-附民-1780-20250325-1

壢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陳潁 被 告 謝坤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YDM-114-壢交簡附民-35-20250325-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14號 原 告 林欣怡 被 告 彭易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3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YDM-113-附民-1714-20250324-1

原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陳彥鳴 被 告 廖承彥 陳嘉維 王卿勇 (已歿) 陳俊男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 ,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 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陳嘉維及被告廖承彥詐欺之事 實,均非本案刑事案件起訴範圍,亦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78號、111年度偵字第6703號、111年度 偵字第9673號、111年度偵字第11003號、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 、111年度偵字第26997號、111年度偵字第29251號、111年度偵字 第2942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8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又參以前揭移送併辦意旨書之所 犯法條欄記載略以「核被告陳嘉維(函請併辦範圍僅包括如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部分,其餘部分另提起公訴)…」等語; 及併辦理由欄記載略以「被告劉承彥提供門號令被告陳嘉維 登入臉書以詐騙附表編號17至24所示之告訴人」等語,而原 告為前揭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之被害人,足徵原告並 非本案刑事案件及前揭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之被害人。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 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 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 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 6號民事裁定意旨)。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實質 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 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 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請求,逕以判決駁回之。經查,關於被 告王卿勇、陳俊男部分,其等於訴訟繫屬中均死亡,經本院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且原告亦未 聲請將被告王卿勇、陳俊男部分移送民事庭。 五、綜上,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原告促請本院職權宣告假執行部 分,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4

TYDM-112-原附民-76-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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