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MINH THANG(中文譯名:阮明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MINH THANG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延長2月
。
理 由
本件被告NGUYEN MINH THANG前經本院認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
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
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而有
羈押之必要,故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而被告於1
14年3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但依共同正犯即證人證述
、相關現場照片、扣押物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第3 項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
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物罪嫌重大,且被告為越南籍逃逸
移工,逾期居留達1700日以上,經通緝到案,在臺無固定住居所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
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NTDM-113-訴緝-33-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