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禎
選任辯護人 洪國華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邱品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1000、1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禎、邱品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