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姚凱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姿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933,709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
度乙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
附表所列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
切處分行為。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
保後為假扣押。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26條
笫1項、第2項、第533條前段亦有明文。另擔保金額係供債
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
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可能受到之損害額定之
(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安晴維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晴公
司)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邀同第三人吳子晴、陳建安為連帶
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同意於本金新臺幣
(下同)5,000,000元內對安晴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
、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
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
、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安晴公司
於111年4月27日、113年3月28日各借款①2,000,000元、②3,0
00,000元,合計5,000,000元,不料安晴公司負責人所經營
之關係企業第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聯徵查詢紀錄顯示有大
額退票未清償,另位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建物均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查封,顯示安晴公司已陷入
財務窘境。安晴公司又未依約繳款,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
3,328,13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6條第10款約定立
約人之負責人、或立約人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指關係企業
,於聲請人或其他金融機構有前條第㈠款至第㈤款及條第㈣款
情形之一,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已寄發催告函通知安晴公
司清償全部債務,卻未獲置理,而吳子晴、陳建安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陳建安卻於113年8月9日將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予相對人,並辦
畢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建安與相對人間之贈與行為,顯有害
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
聲請撤銷其等間之無償行為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
故為保全聲請人前開請求,恐因請求標的物之現狀有所變更
,致聲請人將來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准予就相
對人系爭不動產予以假處分,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
足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明細附表、保證書
、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系爭不動
產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為證,可認聲請人就請求及假處分
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然聲請人已
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自應認與首揭規定相符,其
聲請假處分,洵屬有據。本院審酌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受
假處分後,其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可能受到之損害,相
當於債務人就該標的物無法及時取得變價所受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損失,而系爭房地之價值約為3,112,364元
【計算式:(440.43㎡13,043元1/2)+240,100元=3,112,3
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參酌債權人所主張未清償本金
金額已逾1,500,000元,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及司法院113年
4月24日修正發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三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
6月、1年6月,本件訴訟之審理時間共計6年,依上開標準,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債務人可能受到損害之金額約為9
33,709元(計算式:3,112,364元5%6年=933,709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準此,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大埤鄉 南和 367 440.43 2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各 層 合 計 2 109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0號 騎樓、停車空間、補習班;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一層:74.93 騎樓:14.16 89.0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