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
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已於113
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
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為
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