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7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黃予林(原名黃玉媺)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予林(原名:黃玉媺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3,3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84,316元 1 利息 284,316元 99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5+133/366) 18% 274,481.46元 2 利息 284,316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1日 (9+92/365) 15% 394,576.08元 小計 669,057.54元 合計 953,374元
TPEV-114-北簡-1755-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