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浩之繼承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
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
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第406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14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
聲請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CYEV-114-嘉簡調-148-20250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