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玉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0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
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
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PKEV-113-港簡-226-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