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DENINA JOSE ACBANG(喬斯)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
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
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
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裁定准許,並於民國113年6月3
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卷
宗核閱屬實。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間就系
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發生爭執,攸關原告是否負有給付票款
予被告之義務,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
種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加以除去,依上開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三、原告主張:原告為外籍移工,不諳中文,透過友人認識被告
,被告知悉原告有轉換雇主之需求,向原告佯稱可以協助找
工作,但須原告簽署相關文件,原告不疑有他,在系爭本票
上簽名,惟並未填載金額。詎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自行在系爭
本票上填載金額,並持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裁定准許在案,兩造間並無
債權債務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被
告持有之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1條
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票據債
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
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祇不
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
則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判例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裁
定為證,且與證人傅世豪到庭具結證稱:我經營機車行,原
告工作的地方在我機車行附近,原告跟我買機車,我們就成
為朋友。我與被告也是朋友,被告經營販賣手機、安全帽等
分期業務,借用我的機車行辦理她的業務。原告在我的機車
行簽發系爭本票,我不知道原告為何要簽本票給被告,只有
聽到被告叫原告在系爭本票上簽名,原告簽名的時候,我有
看到本票上的金額是空白的,原告只有寫自己的名字等語(
本院卷第54-56頁),大致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真實可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之請
求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規定,爰
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
知被告應就訴訟費用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12年12月1日 99,000元 未載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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