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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星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星因背信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47-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木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木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木生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45-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伍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伍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伍林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62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上訴字第4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52-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罪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金上訴字第19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48-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智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智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智雯因違反森林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37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原上訴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46-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富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富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74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51-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重上更二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50-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亮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956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上訴字第29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53-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奕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奕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奕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5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1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49-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鍊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鍊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鍊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738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54-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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