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星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星因背信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TCHM-113-聲保-647-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