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致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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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8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瑞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2號),惟被告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 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合 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 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2024-11-19

KSDM-113-金易-7-20241119-1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68號 原 告 簡大吉 被 告 丁淑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1-18

KSDM-112-附民-1468-20241118-1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1號 原 告 畢慧翠 被 告 丁淑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1-18

KSDM-113-附民-1411-20241118-1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甫軒 選任辯護人 李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6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甫軒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 犯罪組織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2024-11-15

KSDM-113-金訴-867-20241115-1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林怡均 被 告 魏士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 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或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 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 前段均定有明文。 二、經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4號詐欺案件,係起訴同案被告鐘羿 智提領及轉交原告即告訴人林怡均受詐騙而匯款之款項予同 案被告官圓丞,嗣同案被告官圓丞再將款項轉交上手同案被 告李青宸收受,而同案被告張瑞麟則負責製作開筆款項之虛 偽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等資料,然被告魏士硯未據檢察官起訴 ,即非告訴人林怡均受詐騙之犯罪事實之被告,亦非本案所 認定之共犯,且依本案起訴書所記載就告訴人林怡均部分之 犯罪事實未提及被告魏士硯,此有本案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 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刑事案件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魏士硯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1-13

KSDM-111-附民-583-20241113-4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林政緯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政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1-13

KSDM-113-金訴-307-20241113-7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朱淑美 被 告 魏士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李青宸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 院就李青宸刑事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1-13

KSDM-111-附民-564-20241113-4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51號 原 告 王秀蓮 被 告 顏薰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1-11

KSDM-113-附民-1251-2024111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V000-B112249Z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V000-B112249Z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2024-11-08

KSDM-113-訴-502-20241108-1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嘉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 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顏嘉亮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2024-11-07

KSDM-113-金訴-352-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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