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平
選任辯護人 李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續字第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惠平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含補充理由書)係以:同案被告林春榮係告訴人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鐿鈦公司)之董事,同時擔任
鐿鈦公司植入物事業處副總經理,為該單位最高主管。被告
黃惠平、同案被告許智雄則分別為鐿鈦公司植入物事業處研
發部協理、業務專員。被告與同案被告林春榮、許智雄竟分
別於下列時間,各為下列犯行:
㈠緣鐿鈦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上櫃公司,長期為美國客戶Bio
medtrix LLC公司(下稱Bio公司)代工製造動物用醫療器材
,嗣因Bio公司取得人體醫療使用之骨科手術器械即可拋棄
式球刀專利,Bio公司執行長即案外人Christopher Sidebot
ham(下稱Chris)於民國108年1月間,透過鐿鈦公司之聯繫
窗口即同案被告許智雄,委託鐿鈦公司製造用於生產52mm人
體醫療用球刀之模具。經案外人Chris確認該模具符合需求
後,為區隔人體醫療與動物醫療業務,有意與鐿鈦公司共同
出資合組新公司,以製造、銷售人體醫療用球刀,並於109
年4月27日及同年6月25日以電郵傳送提案資料予同案被告許
智雄知悉。被告與同案被告林春榮、許智雄(下稱本案被告
3人)依鐿鈦公司之管理規章及公司規定,本應避免牟取私
利與鐿鈦公司發生利益衝突而向鐿鈦公司陳報此投資機會,
惟本案被告3人為牟取銷售人體醫療用球刀之利益,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特別背信犯意聯絡,對鐿鈦公司隱瞞上
情,復由本案被告3人與案外人Chris等數名外國股東合組Os
teofit LLC公司(下稱O公司),致使鐿鈦公司喪失與外國
股東合作經營人體醫療用球刀事業之機會,進而無法取得可
期待之收益,致鐿鈦公司遭受損害共計美金156萬470元(約
新臺幣4,608萬679元)。
㈡案外人Chris等外國股東與本案被告3人合資設立O公司,協議
由鐿鈦公司擔任製造商,O公司擔任經銷商,另新設一公司
擔任專利授權公司。嗣案外人Chris於109年8月間,再次委
託鐿鈦公司製造用於生產46、48、50、54、56、58mm人體醫
療用球刀之模具(下稱第2批模具)。本案被告3人知悉O公
司為新客戶,須簽訂合約及收取部分訂金,且鐿鈦公司與O
公司前無交易往來,鐿鈦公司亦無為新客戶負擔模具製造費
之前例,倘第2批模具開發失敗或O公司藉故賴帳,鐿鈦公司
將受有損失。惟本案被告3人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之背信犯意聯絡,未先收取任何價金,復未得鐿鈦公司之
授權,由同案被告林春榮於110年5月9日,代表鐿鈦公司與O
公司簽署獨家製造合約,即為O公司製造模具,並約定鐿鈦
公司於合約期間,不得為其他公司生產同類競爭產品,甚而
約定第2批模具之價金即美金30萬5172.42元,O公司僅須給
付70%(即鐿鈦公司負擔30%),足以生損害於鐿鈦公司負擔
30%模具費用共計美金9萬1,551元美金(約新臺幣254萬6,94
8元)。
㈢本案被告3人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特別背信犯意
聯絡,於110年3月間,未先向O公司收取貨款,即以鐿鈦公
司名義受O公司委託量產人體醫療用球刀,共1萬1,500件,
價金共計美金18萬3,860元,惟案外人Chris嗣認鐿鈦公司生
產之球刀存有結構設計瑕疪,未予付款,致鐿鈦公司遭受損
害共計美金18萬3,860元(約新臺幣517萬497元)。
㈣因認被告就理由欄㈠㈢部分所為,均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就理由欄㈡部分所為,係涉
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黃惠平業於113年12月5日死亡,此有戶籍謄
本翻拍照片、個人基本資料1份(見本院卷第378、379頁)
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爰就被告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TCDM-113-金訴-2130-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