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秉毅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1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CHM-113-聲保-740-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