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姚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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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秉毅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1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宇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宇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 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1-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順温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順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順温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1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2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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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峻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峻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峻杰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4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 上訴字第25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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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ROMSALERT KRAISORN (中文名:凱宋)前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6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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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彥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彥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彥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0890 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4-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發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俊發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40 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5-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玉真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玉真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玉真有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3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3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功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功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功業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彥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彥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彥誠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 度上訴字第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9-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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