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長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676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302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長勝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SLEM-113-士簡-128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