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詐欺等罪聲請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8 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罪聲請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泛稱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703 號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刑事訴訟法第 1 條
至第 512 條規定,未明定「若法官故意不做出裁定之救濟
」,係屬違憲,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及何
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