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39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6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林佩蓉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及勞工保險資料,惟債務人住公
務所係在高雄市梓官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TNDV-113-司執-150391-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