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素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1,45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36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0 本金 350,608元 0 利息 345,618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25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3/365)年 3.88% 845元 合計 351,453元
MLDV-113-補-1311-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