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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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張花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8142-5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67391-9 1 2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40069-8 1 22

2025-01-22

TCDV-114-除-13-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合資財產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資財產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000年度家財訴字第0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 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 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 反請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55號裁定參照)。次按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 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家事事件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此條 規定之立法理由謂:為貫徹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 家事非訟事件及家事調解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爰於本條 明定家事事件之事務管轄法院。準此,該規定係依事件之性 質而定其管轄誰屬之事務管轄,具有專屬、強制性質,少年 及家事法院對於家事事件之事務管轄,相較於民事法院,性 質上屬專屬事務管轄(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44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夫妻關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結婚 ,嗣於000年0月00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兩造先後於000年7 月30日、000年10月12日合資購買門牌號碼臺○市○○區○○路00 0號10樓之1房屋、臺○市○○區○○○街00號14樓之7房屋(下合 稱系爭房屋),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系爭 房屋辦理清算,且被告應將賸餘財產依兩造出資比例計算返 還新臺幣(下同)1388萬868元本息予原告;經被告以其對 原告有屬家事事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權(下稱系爭債權 )為抵銷抗辯。 三、惟被告依其於本件為抵銷抗辯之系爭債權另對原告起訴請求 ,現由本院家事法庭以000年度家財訴字第00號夫妻剩餘財 產分配事件(下稱00號事件)審理中。因被告對原告有無系 爭債權存在,得請求給付之金額為何,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3項第3款、第2條規定,應專屬由本院以00號事件加以審 理,為免判決歧異,及貫徹家事事件應專屬由家事法院或家 事法庭專業處理之精神,自不宜由本院逕依民事訴訟法之通 常訴訟程序加以審認。又被告固表示同意本件簽移由本院家 事法庭合併審理,然原告並不同意(見本院卷三第203至205 頁),致本院無從依首開說明將本件簽移家事法庭與00號事 件合併審理,以達紛爭一次解決。 四、基上所述,因本件有以00號事件之法律關係即系爭債權是否 成立為據,而有在00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2025-01-22

TCDV-112-訴-600-20250122-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梁敬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79795-8 1 120 0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90548-9 1 89 00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100496-2 1 96

2025-01-22

TCDV-114-除-18-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劉翠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9280-8 普通股 1 1000

2025-01-22

TCDV-114-除-15-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許洲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2年12月1日 15,000元 BN0495208 002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1月1日 15,000元 BN0495209 003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2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0 004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3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1 005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4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2 006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5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3 007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6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4 008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7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5 009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8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6 010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9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7 011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10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8 012 張麗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3年11月1日 15,000元 BN0495219

2025-01-22

TCDV-114-除-20-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瑾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經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131-2 1 1000 2 經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132-4 1 1000 3 經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133-6 1 1000 4 經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134-8 1 1000 5 經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135-0 1 1000

2025-01-22

TCDV-114-除-4-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豐興科技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孟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黃信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2年8月4日 235,000元 BZ0009396

2025-01-22

TCDV-114-除-12-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胡怡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8946-9 普通股 1 1000 002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9001-4 普通股 1 1000 003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9002-6 普通股 1 1000 004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9003-8 普通股 1 1000 005 富宇地產股份限公司 (原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9004-0 普通股 1 1000 006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9005-1 普通股 1 1000

2025-01-22

TCDV-114-除-9-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自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謝自信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烏日分行 113年6月14日 158,000元 AJ3381136

2025-01-22

TCDV-114-除-7-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敏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4765-8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4766-0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4767-1 1 100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67026-5 1 6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39115-7 1 68

2025-01-22

TCDV-114-除-14-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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