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4號
原 告 華幸國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7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TPDV-113-補-2374-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