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吳政麟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
被 告 楊岱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260,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50,000 250,000 2 利息 250,000 112年12月30日 113年10月21日(即起訴前一日) (297/366) 5% 10,143 合 計 260,143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FYEV-113-豐補-922-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