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吳國寶
代 理 人 陳俞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郭金雄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112年11月9日 1,666,667元 AE0069938 002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郭金雄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112年11月9日 1,666,666元 AE0069939 003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郭金雄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112年11月9日 1,666,667元 AE0069940
SCDV-113-除-277-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