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庭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8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庭緯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ike球鞋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庭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11月12日13時56分許,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
司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家樂福賣場內,徒
手拿取擺放於該賣場貨架上之Nike球鞋1雙(價值新臺幣3,6
15元),並乘無人注意之際,以不明方式將防盜扣環取下,
再將上開球鞋塞入自己之斜背包內,未經結帳即將上開球鞋
攜離,以此方式竊取上開球鞋得逞。嗣因上開賣場人員發覺
遭竊報警處理,乃為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廖
庭緯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
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
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
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證人
即家樂福賣場之安全人員王建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可資
佐證(警卷第9至11頁,偵卷第227至228頁,本院卷第91至9
2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第13至18頁,
偵卷第243至245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
(偵卷第213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
偵卷第233至234頁)、員警各於113年8月7日、113年8月28
日出具之報告(偵卷第241頁、第259頁)、證人王建智指認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本院卷第95頁)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檢察官起訴時雖認被告將上開Nike球鞋留置於賣場內某處而
竊取未遂,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其將Nike球鞋攜離家
樂福賣場乙事(參本院卷第136頁、第140頁),顯已屬竊盜
既遂;起訴意旨就上開犯行論究被告竊盜未遂罪,自有未洽
,惟被告所為無論依審理結果或起訴法條均係犯竊盜罪,僅
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本
院復已於審理時向被告告知上情(參本院卷第136頁),無
礙於被告之防禦,併此指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未能自制,又正值青壯
,猶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於假釋期間內再度隨意竊取他人
之物品,足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
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殊為不該,惟念被告
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不諱,犯罪時所採手段尚屬
平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造成之損害,暨其自
陳學歷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務農及做粗工,育有2個小孩現
由父母代為照顧(參本院卷第141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Nike球鞋1雙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經尋獲
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
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TNDM-113-易-2300-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