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73號
原 告 荃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新盛鋼品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
6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5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54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TCEV-114-中補-873-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