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37號
原 告 王明慧
被 告 皮天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SLDM-113-附民-1237-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