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HM-113-重交附民-6-20241224-1

字號

重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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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案情複雜,法院認為需要較長時間審理,因此決定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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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蘇成海 蘇成鏗 蘇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 告 何昇儒 鐘琴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15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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