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張福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1018-1 1 450
TPDV-114-除-396-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