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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張福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1018-1 1 450

2025-03-25

TPDV-114-除-396-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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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韓世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8195-9  1 5000

2025-03-25

TPDV-114-除-379-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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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周宜逸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98441 1 1000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98453 1 1000 0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98465 1 1000 004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40143 1 873

2025-03-25

TPDV-114-除-419-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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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許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415526 4 1 9

2025-03-25

TPDV-114-除-509-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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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鄭春生(即金小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3185 7 1 250 ㈡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8789 9 1 287 ㈢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0029 7 1 347 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2206 3 1 581

2025-03-25

TPDV-114-除-462-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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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盧長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10491-7 1 109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666562-4 1 96

2025-03-25

TPDV-114-除-501-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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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楊智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30號),於民國113年12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41196-5 1 1000 002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16956-2 1 100 003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5677-5 1 20 004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54519-7 1 177 005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92062-1 1 310 006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19345-0 1 83 007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41896-4 1 196 008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153468-8 1 279

2025-03-25

TPDV-114-除-485-202503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廖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36251-5 1 32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86841-8 1 37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18009-5 1 20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63653-0 1 24

2025-03-25

TPDV-114-除-508-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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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程承恕(即程承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霍普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因114年1 月29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爰順延至114年2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2025-03-25

SLDV-114-除-8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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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張加慧即張燈山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08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25

SLDV-114-除-9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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