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益發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益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益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8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
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
併合處罰。惟依該條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係
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是
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
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
合處罰,亦即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
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
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
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
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
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
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
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
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
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
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
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
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
稱嘉義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
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
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之罪則係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
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
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刑
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
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揭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
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定
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即
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8所示18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
刑18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
應執行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合(即有期徒刑18年1月)
,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先後表示「希望法院從輕
量刑」、「無意見」等語,此有上開受刑人聲請書及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傳真詢問單各1份在卷可佐,並衡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3至17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
負責提領、轉交詐騙款項而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於民國112年12月3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13日侵害共1
5名被害人之個人財產法益,另附表編號1、2均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與附表編號1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固均
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惟二者行為態樣、手段、動
機不相同,犯罪時間亦有間隔,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
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
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
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
附表編號3至1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均不得易
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6日16時3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113年2月29日21時4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112年12月3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38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8月23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38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2日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8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3日 112年12月3日 112年12月5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5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3日 112年12月3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3日 112年12月3日 112年12月3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5月8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2月9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112年度訴字第39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114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75號
CTDM-114-聲-181-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