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莊崑山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1-12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時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毛時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時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 上訴字第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依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依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太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太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太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藻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藻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藻晉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9號、第220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富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富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富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 第6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敬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敬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敬業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重上更一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祐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祐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祐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裕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裕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裕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 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子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子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奕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奕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奕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7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6-20250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