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59-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黃敬業因為貪污被判刑的事情。他之前被高等法院判了四年半的有期徒刑,後來最高法院也維持原判。現在他獲得了假釋,檢察署聲請要對他進行保護管束。高等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在黃敬業假釋期間對他進行保護管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敬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敬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敬業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重上更一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