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N VAN HA(中文譯名潘文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 VAN H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HAN VAN HA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9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0
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TCHM-113-聲保-846-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