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朱大維
被 告 悅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立昌
被 告 徐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明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56,916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
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19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為979,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6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此有本院送
存代理國庫銀行支票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故
原告溢繳裁判費110元(計算式:10,790元-10,680元=110元
),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1 1,600,000元 765,536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元 191,380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8.57%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積欠本金總額 956,91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SLDV-113-訴-1558-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