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58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曾清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
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742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申報遺產
稅、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等,現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52128號強制執行在案
,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墊付郵政匯票資費新臺幣(
下同)30元、地政規費40元、戶政規費30元、郵資192 元,
聲請人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
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742號民
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公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除戶謄本
、許芳瑞律師事務所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函、中
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函、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本院113
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742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5 號卷宗
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
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強制執
行在案,兩筆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154,000元、608
,000元;又聲請人業已為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
,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
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
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以3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292元)即屬適當,爰酌定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KSYV-113-司繼-3458-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