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宥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NHM-113-聲保-1058-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