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6號
原 告 莊博偉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進通
張慶庸
張倉吉
張世正
張世金
張世德
楊季燕
楊純正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
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05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編號 土地 (坐落臺中市 龍井區福麗段) 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 原告 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價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1 326地號土地 2,275.00 6,800元 105570/00000000 78,952元 (計算式:2275×6,800×105570/00000000=78,951.9) 2 326-1地號土地 313.00 6,800元 105570/00000000 10,862元 (計算式:313×6,800×105570/00000000=10,862.3) 3 326-2地號土地 285.00 6,800元 105570/00000000 9,891元 (計算式:285×6,800×105570/00000000=9,890.6) 合計 99,705元
TCDV-113-補-2966-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