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陸燕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秀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並
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
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二、聲請人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之最近親屬(依以下順序決定:子女、父母
、手足、祖父母)同意由聲請人所提本件許可其代為處分
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之同意書,並提供其等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預計處分之不動產地號、建號為何(並請提出土地及
建物第一類謄本到院),該不動產現況,如係共有,是與
何人共有之、現由何人占有使用,以及預計處分之具體情
形(賣給何人、出賣之進度、預計售價與市價是否符合之
資料,如有買賣契約請一併提出),另所得款項將匯入受
監護宣告人哪個帳戶(請提出存摺封面)。
(三)說明受監護宣告人目前生活、住居情況,有無其他足為支
應必要開銷之個人財產(如:金融機構存款、其他得變賣
之財產等),受監護宣告人最近一年日常生活、受照顧及
醫療費用支出情形、未來預估開銷,並提出相關證據(如
安養機構費用、看護薪資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其名
下有無其他足為支應必要開銷之財產(如金融機構存款等
)?如果聲請處分不止一筆不動產,請一併說明須一次處
分多筆不動產之必要性為何。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PCDV-113-監宣-1163-20241120-1